
案情回顾
王某与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王某某(2021年5月出生)。2021年7月,王某、汤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某随母亲汤某生活;王某每月向汤某支付王某某的生活费3000元直至王某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王某某一直随汤某生活,并由汤某及其家人照顾。
2023年6月,王某向汤某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王某某的生活费。2024年5月,汤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85000元。王某提起反诉称,离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无收入来源,请求将抚养费标准降低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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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王某某在王某和汤某离婚后一直随汤某生活,汤某代为承担了应由王某履行的抚养义务,汤某要求王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其支付王某某抚养费,应予支持。王某未提供证明其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负担能力严重降低的证据,其反诉请求降低抚养费,不予支持。遂判决:王某向汤某支付王某某的抚养费85000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
本案是一起依法驳回无正当事由申请调整抚养费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在女儿仅出生两个月,王某与汤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负担,王某未举示证明其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负担能力严重降低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其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依法判决,警示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确定和抚养费分担应保持审慎态度,在签订协议后应依约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在双方离婚后,仍应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生活、学习环境,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文/未审庭 龚荣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审核/郭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