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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孕妇剖宫产,但是新生儿出生后因各项评分较低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该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丹阳法院道交庭近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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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被告A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B(车上载有原告C,已怀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B以及原告C受伤。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C受伤至医院后诞下一名婴儿,因早产需进行温室养护。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000余元。
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根据出院记录记载,原告C与事故有关的损伤只有头部外伤、肋骨骨折部分,且原告处在待产期并已超过预产期,胎儿宫内窘迫或脐带缠绕原告没有提供产前检查证明予以证实,不能确认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要求对原告受伤以及所产生的医药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否则对其外伤之外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辩称,原告当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外伤,应承担10%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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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
1、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是否佩戴头盔,且出院记录显示受伤部位主要是复合型外伤、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并非头部,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C的剖宫产、新生儿治疗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C出院记录以及承办法官的线下调查结果,医院对原告C行剖宫产手术的原因是急性胎儿宫内窘迫、脐带缠绕,而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精神紧张,很可能造成胎儿供血供氧不足致胎儿活动加剧,不能排除剖宫产术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新生儿出生后监护评分3分,经紧急复苏先后转至丹阳市云阳人民医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只能住院治疗。半月余后,新生儿又因皮肤感染至上海等地治疗。法院认为,原告已超过预产期,原告足月生产的费用系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发生的开支,新生儿抢救和皮肤感染治疗的费用系生产的延续,不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应当扣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C与新生儿的医疗费用26000余元的50%作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000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已足额履行了赔付义务,相关费用已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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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因交通事故致孕妇受伤进而行紧急剖宫产手术,该手术系交通事故引发,故手术费用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后续因新生儿出生评分较低,考虑到孕妇已超过预产期,系足月生产,故新生儿足月生产的费用系正常情况下的必然开支,不应当纳入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中。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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