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领域中的“照付不议”合同:专业解读与风险管理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引言 在能源领域,特别是在天然气和电力行业中,“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引言
在能源领域,特别是在天然气和电力行业中,“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种合同形式以其付款义务的绝对性、长期性、稳定性而被广泛采用,对于促成交易、保障能源供应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已成为国际能源贸易领域的主流方式和国际惯例。本文将深入探讨“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内容、性质、背景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等问题,为从事能源或相关行业的人士提供全面的法律视角。
“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内容与特点
“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内容是:
在合同期内,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最低交易量提取或者使用卖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通常为天然气、石油、电力等能源产品),如果买方提取或者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最低交易量,那么在付款期限内,买方应当按照最低交易量或者特定金额向卖方支付价款;反之,如果达到或者超过约定的最低交易量,那么在付款期限内,买方应当根据实际交易量向卖方支付价款。简单说,无论买方实际提取的产品或使用的服务是否达到约定的最低交易量,买方都应该按照不低于最低交易量的标准向卖方支付价款,或者向卖方支付不低于特定金额的价款。
“照付不议”合同的特点主要如下:
1.明确约定了“照付不议量”。“照付不议”合同在对合同标的方面,会明确约定买方的最低购买量,即“照付不议量”,如果买方购买了超过该标准,则双方据实结算,如果买方的购买量低于该标准,则在“照付不议量”以内,买方即使没有获得任何产品,也必须向卖方付款。
2.买方付款义务是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在“照付不议”合同项下,只要卖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买方未接受合同项下的产品,也要履行支付义务,买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
3.合同时间跨度长。能源贸易往往存在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而约定较长的合同周期有利于卖方回收成本,也有利于买方维持稳定供应,因此,“照付不议”合同通常有较长的合同期限。
“照付不议”合同的背景与性质
“照付不议”合同,有时也被称为“提货或付款合同”或“无货亦付款合同”,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的美国天然气市场,由壳牌石油公司在天然气销售市场中首先应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能源行业的特殊性问题,如卖方在勘探、开发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一旦开采便很难暂停;国际能源大宗商品的价格变化对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影响巨大;买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不间断地购买能源产品等。
2014年国家能源局就曾发布《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其中刊载了有关“照付不议”的内容:“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而在我国现行法语境下,“照付不议”合同并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因而在解释上仍需探究“照付不议”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例如买卖合同或者供用电、水、气合同等,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过由于“照付不议”合同常见于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贸易领域,因而其通常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照付不议”合同中无论买方是否实际提取产品,买方都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最低购买量支付产品价款。其本质是一种市场风险共担机制,是对卖方利益的保护,对买方是一种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由于该条款对买方提出了强制购买数量的要求,其法律效力一直有争议。但“照付不议”有其商业逻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对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基本认可的。尽管如此,实务中,起草“照付不议”条款时需要注意,为买卖双方确保权利义务平衡,买方的“照付不议”和卖方“照供不误”的义务通常是一起约定的,有些合同还会添加“忠实条款”(约定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双方协商调整的权利)和“不可抗力条款”,最低购买量也是双方实务谈判的重点。
争议焦点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照付不议”合同因其绝对性、强制性在陷入纠纷时易产生较大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照付不议”条款的效力,以及该条款性质属于合同义务条款还是违约责任条款。“照付不议”合同一般会约定卖方可根据市场或消费价格指数(如CPI)等指标及时调整货物价格,故即便标的货物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卖方亦会选择继续供货以实现经营利润。而买方在长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基于市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无法按承诺履行最低购买量的义务。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债务人在触发“照付不议”条款后负有的是替代性合同义务,原则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付款。而在中国内地司法实践中,对于“照付不议”条款效力,法院基本将其视为有效约定,裁判路径较为统一;但对于“照付不议”条款性质认定的问题,目前共有两种主流观点:合同义务观点侧重于考虑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违约责任观点则着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不同法院间对于“照付不议”条款的性质虽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1.违约责任观点:该种观点认为,“照付不议条款”在买方未能履行采购义务时,规定了向卖方支付的款项计算方法,这本质上构成了买方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模式,因此应归类为违约金条款,并应遵循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此观点在以下法院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在上海上汽马瑞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与杭州依维柯汽车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1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本院认定,合同第4.1条中的照付不议约定,实际上应视为双方就违约金计算方式达成的共识。鉴于被告未完成2019年度的预计采购量,显然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起案例中,德国赛锡科技有限公司与赛锡科技(保定)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也持相似观点:“英利公司向赛锡公司提供不低于规定最低量的废砂浆是其核心合同义务,合同第9.1条实质上是对英利公司违反这一核心义务所设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尽管该条款以计算公式形式规定了英利公司因未达到年最低砂浆供应量而需向赛锡公司补足年收入的方式,但其本质仍是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2.合同义务观点:该种观点认为,“照付不议条款”并未触犯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且卖方已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设施建设、设备维护以及货物的采购与运输,因此,买方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是不可改变的。以下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在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火炬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合同中的‘照付不议’条款并非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违约损失等因素后判定违约责任,这一做法并无不妥。”在另一案件中,福建省晋江市火炬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照付不议条款的损失问题,虽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该条款的履行前提是在合同正常执行且未达到最低用气量时才产生的合同义务。”此外,在广州三和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5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合作合同中关于最低保底量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条款,前者规定了供汽和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即合同的基本义务;后者则是在未履行前述条款时所需承担的责任,两者并非互斥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商业背景和合同约定几乎一致,法院对“照付不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即便这些条款是基于正当且合理的商业理由(如大规模的前期投资、外部融资需求及排他性销售安排),并经过细致的商业谈判达成,一旦合同执行中出现争议,法院仍会介入原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事项,重新核定卖方的实际损失金额。这种司法裁决倾向客观上削弱了商业合同的确定性,可能诱发买方违约行为,增加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进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法律旨在“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初衷相违背。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长距离天然气输送管道、区域性管网、液化天然气站),长期稳定的收入现金流是投资决策(及获取外部融资)的关键因素。若合同确定性无法保障,相关投资活动将受到抑制,项目成本亦将不可避免地上升。
风险管理策略
鉴于“照付不议”合同的特殊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几种风险管理策略:
1.纳入价格熔断机制,旨在通过设定价格上限,为买方构建一个安全的防护网,有效抵御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当市场价格触及或超过预设的上限时,交易将自动暂停或按照特定规则进行调整,从而避免极端价格对买方造成不可承受的经济损失。价格熔断机制不仅能够保护买方的利益,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防止因价格异常波动而引发的恐慌性交易和市场混乱。通过这一机制,市场参与者能够在相对稳定的价格环境中进行交易,促进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市场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合理控制合同期限,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由于合同期限过长而引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较长的合同期限可能会使双方难以预测未来的市场变化,包括价格波动、技术进步、政策调整等,这些变化都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合理设定合同期限,双方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合作策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3.设定最高额付款限额。为买方提供一个明确的财务安全边界,确保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因意外情况而面临过大的经济压力。这一措施的核心在于,当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累计达到预设的最高限额时,买方有权要求停止进一步的支付或按照约定的方式减少超出部分的金额。这样的安排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买方的财务风险,还能鼓励卖方在提供服务或产品时更加注重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
4.灵活性电力中长期金融合同:考虑使用金融合同来替代物理合同,通过差价合约(CfD)等形式,保证卖方为其销售的电力得到事前商定的固定回报,这对寻求新项目融资的开发商来说至关重要。
结语
“照付不议”合同以其安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20世纪后半叶发挥了积极作用,加速了全球范围内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光伏、风电、矿产开发与销售等更多领域使用“照付不议”合同,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革新技术出现等意外因素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照付不议”合同的合理性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概言之,“照付不议”合同的合理性必须结合其所服务的具体交易而定。通过上述的风险管理策略,可以在充分利用照付不议合同优越性的同时,降低其负面影响。能源行业的专业人士应深入理解这些合同的性质和风险,以做出更明智的商业决策。
注释:
1.案号:(2020)浙0109民初15557号
2.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31号
3.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37号
4.案号:(2020)赣民终998号
5.案号:(2018)粤01民终1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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