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各类电商蓬勃发展,从去年起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网络购物充分发挥了促消费、助转型、保市场等作用,为打通国内经济内循环提供了有力支撑,加速了传统线下消费的在线化进程。

近年来,各类电商蓬勃发展,从去年起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网络购物充分发挥了促消费、助转型、保市场等作用,为打通国内经济内循环提供了有力支撑,加速了传统线下消费的在线化进程。电子商务平台现在既能自营又能提供平台服务,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复杂多样,本文将着重对电商平台运营的资质许可和电商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随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国民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5.91万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第三季度电子商务交易额9.72万亿元,增长14.1%[1]。
这是新形势下的新机遇,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传统线下消费的在线化进程,其中“618”、“双十一”、“双十二”等非传统消费节日中的电子商务成交量也在逐年增长,电子商务平台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推动国内经济恢复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网络交易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构成了电商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电商平台运营的资质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电商平台需要具备如下资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经营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证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交易平台并向商家收取平台占用费或佣金而不收取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平台类电商实际向消费者和商户提供了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服务,因此电商平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会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拟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电商平台的服务若包含食品类商品的销售,则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也必须具有前述许可证,且电商平台有义务对入驻商家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五)《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书》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电商平台服务若存在药品类商品的销售,则必须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入驻平台的商家也必须具有前述资质才能合法经营,同时电商平台也应对入驻商家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六)其他资质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0月20日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同时也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了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三、电商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存在的风险
法律法规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对于平台及入驻平台的商家,应当在页面对化妆品的详细信息进行展示,同时平台承担着化妆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当发现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否则平台有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对网络侵权承担责任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前述法律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或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其他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就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上述仅列明了网络侵权的基本规定和列举了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因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侵害第三方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电商平台均要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三)退货政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购买了除前述规定不能退货以外的商品后,可以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因此电商平台必须对相应商品实行7天退货政策,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的责任。
而需注意的是,法律对于不能7天退货的产品是否包括了跨境商品并未进行明确。因此还是建议平台制定相应的7天退换货政策,对特殊产品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注明“不适用7天退换货”的规则和条款,在经消费者确认后进行适用。此外,对于适用“7天退换货”的商品应当对退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退货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进行操作。
除上所述外,企业在经营电子商务平台时,存在侵害消费者其他合法权益、网络广告违法、电子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法律风险。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草案虽在征询阶段未实施,但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综上,电子商务活动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的约定、完善资质许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等方法,可以很大程度规避种种法律风险。
[1] 中国信息报http://www.zgx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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