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待遇,发到单位还是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至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程,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一次性工伤待遇的发放方式做出相应调整:
一、新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直接发放至工伤职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二、新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至参保单位。
三、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暂发放至参保单位。
注意,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应当及时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并确保社会保障卡状态安全在用,确保待遇发放成功。
在此提醒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要按时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确保待遇按时发放,如有丧失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终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三)拒绝治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就业或参军;(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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