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伙失手掐死传销监工,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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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传销”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因传销而倾家荡产众叛亲离的人也不在少数。

“传销”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因传销而倾家荡产众叛亲离的人也不在少数。而最近因为传销又酿成了一场悲剧,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昌宁的小张被朋友骗到楚雄的一个传销组织,“监工”王某日夜看守,2月10日凌晨,小张上厕所时和王某发生了争执,过程中,王某用手掐住小张的脖子,并将他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这时,小张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用其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丧失了反抗能力。随后,小张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离开了卫生间。紧接着,小张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骗进传销组织,还被控制在传销组织里。民警赶到现场,找到了小张。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律师意见
8月10案件开始审理,直到9月6日,云南省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同时,围绕社会关注的张某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云南省检察院将指导楚雄州检察院抓紧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认定,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针对此事,小智请教了我所刑案部的李娇龙律师,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与前段时间炒的沸沸扬扬的昆山的正当防卫案件有什么不一样呢? 我们让李律师来解答一下吧。
李律师说,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律师个人认为, 前四个条件上本案与昆山案相似,然而不法侵害的性质及限度不同,监工王某进行了非法拘禁,但是不构成“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当事人没有无限防卫权。
但是本案关键问题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厕所,没有监控录像、没有证人证明,监工死无对证。纵观本案,需要看全案证据情况,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被告人真的有杀人或者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如果证据存疑,律师个人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进行指控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观点为律师个人观点,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小智:一入传销深似海,国家打击传销的力度持续加大,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被传销组织所迷惑,今天小智就给大家说一说如何正确的避免进入传销组织。首先从思想上杜绝“一夜暴富”的想法。任何时候都要坚信,有付出不一定有回报,但是没有付出,肯定是没有回报的,投机取巧的想法要不得。其次在网上认识的陌生人要谨慎交往,他很可能就是要骗取你的信任,带你走入传销组织,等你发现才悔之莫及,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一定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要想不劳而获,更不要轻易相信不法分子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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