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中院商榷:贷款审核作假,银行为何无责?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离奇案情: 深圳房屋代持纠纷,案涉房屋位于小区北区最北部E2栋21楼(下图),由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出资1400万购买并占有使用,代持人(出名人)偷偷在某银行抵押借款。

离奇案情:
深圳房屋代持纠纷,案涉房屋位于小区北区最北部E2栋21楼(下图),由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出资1400万购买并占有使用,代持人(出名人)偷偷在某银行抵押借款。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审慎经营原则要求,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先行尽调抵押物(上门核实抵押物和入室拍摄抵押物照片),审核抵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
为取得“案涉房屋”尽调资料,银行工作人员跨区域,从小区最北部到最南部,从北区到南区(下图),用事先制作好的21楼假门牌号遮盖南区B2栋18楼的真门牌号拍摄,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屋”的抵押物核实,并在和代持人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向代持人发放了贷款。

笔者“以代持人与银行恶意串通,银行非善意第三人”为由,代理实际出资人(借名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无视恶意串通,认定抵押有效。
一审判决并未就笔者举证并主张的银行跨区域虚假拍照,与代持人恶意串通事宜做出任何回应,直接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时就知晓代持人并非案涉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获得保护”为由,认定抵押有效,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行为,银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抵押仍然有效
深圳中院查明了银行工作人员跨区域从小区最北端到最南端进入非案涉房屋拍照尽调到事实,但认为(判决原文):
从现有证据看,银行提交的抵押物视频并非涉案房屋,表明银行在进行放贷审查时存在疏失,违反了审慎经营的原则。
但视频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不止一种可能性,如借款人陈述承租人不愿意配合,而公司内部有资料审查等合规要求,具体经办人员为促成交易,降低了资料审查及核实的要求等,故仅凭该视频尚不足以证明银行知晓涉案房屋的出资关系。
最终判决:代持人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张茂荣律师:具体经办人的职务行为,为何对银行不发生效力?
1、在评价银行是否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时,深圳中院确认抵押物视频中的房屋并非案涉房屋,认定了“银行在进行放贷审查时存在疏失,违反了审慎经营的原则”,就此理解,应当是肯定了具体贷款审核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在评价银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时,深圳中院又否定了具体贷款审核人员“拍摄非案涉房屋视频,对案涉房屋尽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认为:
视频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不止一种可能性,如借款人陈述承租人不愿意配合,而公司内部有资料审查等合规要求,具体经办人员为促成交易,降低了资料审查及核实的要求等,故仅凭该视频尚不足以证明银行知晓涉案房屋的出资关系。
3、与深圳中院商榷:
①笔者以银行和代持人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贵院以“凭该视频尚不足以证明银行知晓涉案房屋的出资关系”认定抵押有效,是否存在审非所诉、答非所问的情况?
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
无论银行具体经办人(贷款审核人员)基于何种考虑,只要弄虚作假“拍摄非案涉房屋视频,冒充案涉房屋尽调”,行为即对银行发生效力,责任就应当由银行承担,如何分析来分析去,最终以“视频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不止一种可能性”为由,做出了对银行不发生效力的结论?
③同一贷款,同一份判决书,在评判银行是否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和是否承担责任时,如何能就同一贷款审核人员对案涉房屋的尽调行为,分别作出了职务和非职务两种身份认定?
④无论视频与实际不符的原因是什么,无论具体经办人是否为促成交易,降低了资料审查及核实的要求,最终赚取贷款利息的“受益人”不还是银行吗?如何能够割裂银行具体经办人和银行的关系?
⑤如果银行贷款审核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银行不发生效力,那么银行给代持人发放贷款的贷前审核依据即不复存在,银行即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贷款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导致实际出资人利益受损,是否也需要担责?
⑥照此判决观点,如果银行贷款审核人员虚假尽调而银行都不用担责,那后果将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贷款审核程序形同虚设......
Ps:就在笔者发文询问委托人多少钱买的房子时,委托人回复正在巡视组排队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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