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对客户实施诈骗,银行机构可能存在赔偿风险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A系银行理财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银行理财客户经理的身份和工作便利,对多位受害人谎称其有渠道能买到银行内部利率高的理财产品,但该理财产品必须由其代为购买。

小A系银行理财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银行理财客户经理的身份和工作便利,对多位受害人谎称其有渠道能买到银行内部利率高的理财产品,但该理财产品必须由其代为购买。客户信以为真,将钱转至小A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小A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购买股票、支付本金和利息等。在数年内,小A采用相同手段和方式共计诈骗近20人,涉案资金达数百万元。在前期银行开展的飞单案件风险专项排查中也均未发现风险隐患。后银行在征信报告检视中发现小A的征信报告上有若干笔贷款及多张信用卡的使用记录,且每张卡的使用金额都较大,银行规定员工不得利用贷款资金炒股,不得信用卡套现,小A有过度负债行为,用途可疑。后银行与小A解除劳动合同。后小A经刑事司法程序被认定犯有诈骗罪,并被责令向被害人退赔。此后,监管部门对银行以发生员工诈骗,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问题处以行政处罚。
银行对小A不能赔偿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风险
小A利用担任银行客户经理的身份,谎称为客户购买银行内部理财实施诈骗。小A的犯罪行为是受害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承担直接责任,但银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有间接责任,即对小A不能赔偿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银行作为特定经营场所,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损害发生,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银行业监管规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银行风险管理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追究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规定: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工作。排查应当至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小A作为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多年长期多次利用其职务身份和工作便利,谎称购买交通银行内部理财产品,实施诈骗行为,其中部分系在银行内大额现金支付,导致十余人财产受损,如若仅为个案发生,则银行可能会存在监管不能的情形,但小A长期频繁采用相同手段,屡次作案,银行未能有所察觉,致其持续作案多年,发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后果,说明银行在选人用人、日常人员管理、场所管理、教育宣传等方面存在漏洞,内部监管不到位。银行在已经发现员工的过度负债及征信问题等情况后,排查流于形式,事后存在重大疏忽,未对员工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核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控,导致受害人的损失继续和扩大,具有重大过失,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具有明显过错,此与客户的损失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未能达到上述规定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求。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员工诈骗案件,也作出了处罚。也能够认定银行对其内部从业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更严苛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涉及民生,涉及不特定客户的切身利益,需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及风险处置都具有较一般经营场所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内部人员在风险发生前的防范管理义务,还规定了风险发生后的纠错整改义务,以最大限度防范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安全。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需高于一般标准,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高度,需提供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和必要措施,尤其是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需有高度风险防控意识。
四、小A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已明确陈述“因为我是在银行上班,认识很多客户,这些客户都知道我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我用这种理由容易获取他们的信任”,显然,银行员工是利用了其职务身份和工作上的便利实施了诈骗行为。
五、客户自身亦存有一定过错,客户作为成年人且办理过相关的银行业务,在小A没有为其办理规范的银行理财手续,也没有签订具体的理财协议,明显有别于购买正常理财产品应有的流程及操作程序情况下,未对种种不合常理、不符常规之处有所警觉,并及时向银行反映和核实,事后客户也未对资金流向及回款情况高度注意,表明其是因为轻信小A能够为其资金带来更高收益,从而忽视了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控。
综上,银行的管理不到位与发生员工诈骗案件存有关联,其安全管理的失职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银行对客户损失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身和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结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重视和加强对客户的安全保障,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对案件的防控和风险排查。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自身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审慎的要求和导向。在案件发生后还亦及时沟通参与侦查和监管工作。在纠纷中应充分合理主张和举证各方身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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