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调解助力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解决纠纷多元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因此宣传人民调解法也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桂城司法所和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了“人民调解助力复工复产,化解矛盾纠纷促稳定”的宣传活动,桂城街道各人民调解室在宣传月中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本期小编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法条,探讨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法条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解读
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因此极具有自治性。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贯穿于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的权利集中体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性。
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拥有的权利:
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这一权利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开始、中止、继续、终结的方法来控制调解活动的进行,更好地解决纠纷。
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的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一、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法条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法条解读
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文规定了调解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滥用权利,应当自觉地遵守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人民调解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发生的过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情理法并用地居中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自觉遵守调解秩序,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以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共同处分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做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才能更好更公平地解决纠纷。
通过本期的法条解读,希望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之后小编将带您继续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法条以及政策,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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