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在目的上具有相似性,在具体的操作上又有其各自的特点,本文从两者的差异出发,兼谈竞业限制相关的范围、期限问题,供参考。
01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分
对用人单位而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保护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也正因此,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都是针对掌握本单位商业机密的员工。实践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经常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同在于:
1.保密义务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约定的。
2.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必须要支付补偿,而保密义务不必须。
3.保密义务对员工的限制较轻;竞业限制义务对员工的限制较重。
4.期限不同。保密义务可以是长期的,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超过离职后两年;
5.违约金的效果有区别。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存在争议,而就竞业限制义务肯定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02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竞业限制本质上是限制员工的自主择业权,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下的一种平衡机制,对员工自主择业权的限制必须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表现为《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划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此类员工在离职后,没有遵守协议,用人单位也是无权要求员工赔偿的。
实务中只要掌握了公司一定资料、客户信息、技能等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可纳入竞业限制范围。但另一方面,竞业限制义务必须要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实施竞业限制是有成本的,因此也不会随意的选择竞业限制的对象。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03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将会产生影响;如果不认定超过2年无效,就难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追求的将竞业限制期限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立法目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劳动人事七|竞业限制问题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竞业限制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