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要使用各种逻辑,妙用逻辑,可以提高辩点的采信度,增大胜诉概率。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一起来看今天的文章。
如果说公诉人所做的工作,是用逻辑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立论,那么刑辩律师所做的工作,就是用逻辑反驳指控罪名成立驳论。本文想通过案例展示逻辑的巧用,希望帮助律师提高辩点的采信度,体会刑辩的魅力。
什么是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简单来讲,就是在思维过程中,运用规律去判断和推理的方法。这门专业学科理论丰富、实践广泛。概念不多说,例举常见的简单逻辑形式如下:
如果A,那么C;
如果B,那么C;
A或B,
所以,C。
上述公式就是说,某一事物只有两种可能性,别无他选。无论哪一选择都必然推导出唯一的、相同的结论。
试用上述公式举生活中一例来说明:
一位富豪在与朋友聊天讨论,该不该把自己一辈子的积累留给儿子时,这位充满智慧的朋友运用逻辑帮他得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不留!
这是怎么得出的结论?让我们运用上面经典的推理公式分析一下:
如果儿子跟你一样优秀(他可以靠自己成功),那么留钱没用;
如果儿子不如你优秀(掌管巨额财产反而有害),那么留钱没用;
儿子如同父亲一样优秀 或 不如父亲优秀,
所以,留钱没有用。
逻辑完美,结论出乎意料,当我们考虑事物只有两种可能性,并且每一种可能性推导的结果都是相同的,通常会选择上面的公式,这类公式在形式逻辑中就是著名的“二难推理”。
形式逻辑在律师辩护工作中怎么运用?
我们知道,刑事辩护取胜的核心是辩点。但是否找到了精准、正确的辩点就万无一失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除找准辩点外,还需要对辩点进行强有力的逻辑论证,使辩点立于不可辩驳之地,才能增加辩点的采信度。试举几个亲自承办过的案例来说明:
一、 C行贿案
- 案情简介
起诉书认定C行贿30万元,一共有两笔款项:分别为10万、20万。20万的受贿人D已经另行起诉,并已开庭审理,但起诉书中无此笔20万的行贿事实的指控。 - 逻辑论证过程
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我们知道,有人构成行贿罪,一定有人对应构成受贿罪,绝对不存在有人构成了行贿罪,而无人对应构成受贿罪的现象存在。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套用二难推理公式稍作变型如下:
如果C行贿20万(没有D受贿20万的指控),或公诉机关漏罪;
如果C行贿20万(没有D受贿20万的指控),或公诉机关纵罪;
非公诉机关漏罪 或 非公诉机关纵罪,
所以,非C行贿20万
辩护词中写道:“如果本院认定这20万行贿罪成立,辩护人将作为举报人,去举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或玩忽职守遗漏犯罪,或徇私枉法为D减轻罪责,二者必具其一。”
公诉机关不想承认自己遗漏犯罪,也不想承认自己为他人减轻罪责,最后,没有认定20万行贿事实。
二、 E受贿案 -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认定有多人、多次拿着财物到某政府办公大楼给被告人E行贿。对此,E坚决否认。 - 逻辑论证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知道,进入该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要进行登记并经过两道安检,每道安检都有安检仪和录像。怎么可能有多个行贿人、多次带着行贿款物顺利进入大楼,而且没有任何证据呢?按照公式我们推理如下:
行贿人多次携带款物进入政府办公楼,或者行贿人胆大妄为到如此地步;
行贿人多次携带款物进入政府办公楼,或者政府的管理松散到如此地步;
非行贿人胆大妄为或非政府管理松散,
所以,非行贿人多次携带款物进入政府办公楼。
辩护词中写道:“若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多人多次明目张胆的拿着款物到某人民政府办公大楼里行贿,岂不是以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某人民政府是多么的疏于防范和管理,贪腐之风多么的猖獗,某政府办公大楼竟然成了贪腐场所。这样的判决书上传到法律文书网上,或者是被告人家属上传到网上,对某人民政府形象和声誉的恶劣影响,远远大于某某受贿犯罪本身。”
公诉人不可能证明行贿人如此胆大妄为,也不可能证明政府的管理松散,二者如具其一,都给政府的形象带来恶劣的影响。公诉人面对这样的论证无可辩驳。
结语
以上几个案例,我们想试图用最简单的案例和最简单的公式来展现思考及推论的过程,简略之处本篇文章不能详尽,更多专业内容请参照逻辑学科书籍。
我们想表达的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巧妙运用形式逻辑确实可以增强说服力,提高辩护词的采信度,是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当然除了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辩护律师拥有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有准确陈述法律事实,甄别证据、适用法律的应用能力,是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让我们一起好好修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