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大结局的热播剧《以家人之名》中 ,凌霄妈妈陈婷将女儿的死归责于亲儿子,与凌霄爸爸离婚、抛弃凌霄。十多年后,陈婷突然出现要与凌霄恢复母子情,却横遭车祸瘫痪在床。刚刚成年的凌霄被迫去新加坡看护妈妈。九年后,凌霄决意回国,却遭到陈婷激烈反对。陈婷回国,不停打扰凌霄安稳的生活,使他天天困于噩梦之中·····
许多观众都被这剧情气到了,觉得凌霄没有照顾陈婷的义务。对此,法律又怎样的规定呢?从下面这一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近期临海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父母离异后
由父亲抚养成年的小玲没有想到
十几年未联系的母亲
一纸诉状起诉自己讨要赡养费
这一现实版的《以家人之名》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最后又会有怎样的结局?
十二年前她因病失去孩子抚养权
洪某今年48岁,1993年她和丈夫沈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底两人登记结婚。次年12月,女儿小玲出生了。可幸福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
自生育后,洪某的身体一直不好,患上了癫痫。随着病情不断加重, 洪某于2004年1月初开始住院治疗,病情却没有太大起色。2006年,洪某经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肢体三级残疾。
在这段时间里,沈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8年5月,沈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把孩子判给自己,抚养费也不要洪某出了。
洪某并不想离婚,但她也清楚自己的状况,根本没有能力把孩子养大。纵有万般不舍,她还是艰难地告诉法官,如果真的判决离婚,她愿意让沈某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离婚之意已决,双方分居多年,视其现状,再予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2008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双方的意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小玲判由沈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沈某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的洪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
十二年后她为何起诉亲生女儿?
离婚后,沈某带着女儿去了外地做生意。而洪某精神受到打击,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这十二年,她不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要医治和长期服药。无人照顾的她只能在养老院生活,费用全靠低保补助和自己的哥哥资助。
然而,因为洪某的孩子已成年、残疾证到期等多个问题,今年民政部门取消了她的低保资格,洪某拿不到这笔补助了。65岁的哥哥条件也不算好,实在负担不起洪某每月上千元的开支了。
“这些年,女儿不是你不养,是你没办法养,怎么说你当年生她这么辛苦,也把她拉扯到了十来岁,她现在总不能不管你死活吧?”哥哥和洪某打着商量,希望能联系上外甥女来赡养洪某。但前夫沈某觉得小玲刚结婚,这个事情可能影响她的家庭,不希望洪某打扰女儿的幸福。
无奈之下,2020年8月5日,洪某在哥哥的陪同下来到了临海法院永丰法庭起诉小玲,希望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从2020年7月份开始支付自己每月在养老院的费用1200元及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接到承办法官鲍仲德的电话,小玲本人倒没有父亲这般抗拒,她表示自己在江苏,因怀孕不适合长途奔波,委托了自己的丈夫过来协商。大概是因为自己也要当母亲了,感受到了做母亲的不易,虽然手头也不算宽裕,但小玲没有推脱赡养的义务。
日前,经调解,双方同意先解决无法申请低保的问题,尝试向民政部门申请洪某的低保补助,不足部分再由小玲支付。洪某也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天下之情,莫过于亲情;天下之恩,莫大于生育之恩。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不能要求免除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洪某因病无法抚养小玲,即便12年未受母亲照顾,小玲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现实的案件解决了,说回到剧中,凌霄和小玲一样,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是,凌霄有选择自己人生的权利,陈婷以赡养为由捆绑控制凌霄实在不可取。当初陈婷抛弃凌霄,有能力抚养却多年来不闻不问,如今也不应该把凌霄赡养她当做理所当然。
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素材来源:永丰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