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内容如下:“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人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报警后,市公安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该警情发布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引发各界人士的讨论,本文立足于通报的案件事实作出分析。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该条文可知,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十六周岁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行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有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行为,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须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蔡某某在实施杀害某某的行为时只有十三周岁,显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经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办案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决定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
二、由案件引发的思考
该案成为热点新闻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近几年来屡次发生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害事件两方面,本文的论述也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
首先,本文认为讨论热点事件,公众应当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与独立的思考。与受害人某某的家人相比,没有人更能感性地体会到案件带来的伤害,对于公众、媒体等第三人而言,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同情被害人、谴责加害人的同时,理性思考产生的问题,防止民意演变为民粹。
其次,就公众讨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本文有以下几点认知:
1.焦点之所以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上,是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蔡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与公众的期望不相符,而这种不相符的背后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朴素的报复价值观。但是,当此类事件发生后,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运用刑罚进行报复,那么这种思维方式本身是值得思考的,就刑法本身而言,无论是产生还是发展,都离不开限制公权打击犯罪这一条主线。在国家产生初期,由于刑罚的滥用与重用,社会矛盾急剧增加,最终才推动了制定并公布成文法,比如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典,就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所以刑法的产生缘由及本质就是限制国家公权,而非打击犯罪,这也是刑法谦抑思想的渊源,如果公众面对恶性案件首先想到的是运用刑罚去报复,那么自然就偏离了刑法的本质及失去了思考的理性,最终产生不当影响司法的舆论也是情理之中。
2.法律的修改不单是进行理论的思辨,更需要实证的研究,而且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无法进行试验,刑法作为所有法律部门的保障法更是如此,如果仅因打击未成年实施危害行为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使蔡某某入罪,那么日后对于一些确属无知与顽皮却又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公众极赋同情的未成年,实施刑罚恐怕带来的是对伤害的雪上加霜吧?如何避免这种降低“伤及无辜”,也是当前这些性情高涨的感性公众应当思考的问题。
再次,本文对社会近几年屡次发生的未成年侵害事件发表以下看法。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一些普发性的事件,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背后的原因及如何预防下一次发生,如果只是一时兴起为了打击报复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么:
1.如果下一次再发生此类事件怎么办?对于受害家庭来说,也许一时的刑罚可以减缓伤痛,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恐怕带来的是无穷尽的伤害吧!
2.如果此次为了将一些不良少年纳入到刑罚的范围,那么如果以后这种事件发生在了更低的年龄段,该如何处理?
3.如果将刑法中八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那么以后发生八种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侮辱、猥亵、故意伤害等,该如何处理?面对此类事件,与运用刑罚惩罚报复相比,公众从道德层面对此类不良少年的憎恨更多,所以对此类问题就不能单单立足于刑法的立场进行思考,与一时的刑罚报复相比,建立一种长远的预防机制才是更本质的工作,笔者并非专业的犯罪学研究人员,无法从全面、专业的角度对此类事件展开剖析,也无法作出定论,本文只是立足于刑法专业的角度,对此类事件进行方法上的反思与分析。
最后,本文认为一个人受到刑罚处罚的本质原因绝不是他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而是法律之外的缘由所致,如某一时期社会原因、自身的价值观、家庭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甚至一些微不足道的习惯等,对于蔡某某类事件的发生恐怕也与这样的原因有关吧,所以面对此类事件,我们不妨系统地去反思与预防,与一时痛快地刑罚相比,建立一种系统的机制及促进公众思想的转变才是本质。
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反思,公众中的你我他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是否也有责任,或者自己应该做出什么样的贡献?
十岁女童遭未成年人杀害,我们究竟该做些什么?
作者:杨光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内容如下:“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人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