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未成年人涉嫌破坏公共财物案
案件梗概 未成年人孙伟涉嫌破坏公共财物案模拟法庭 初中学生孙伟,学习较差,喜欢看小说,经常沉迷于快意恩仇的武侠世界,看到自己小区的公共设备总是被人破坏,居民意见很大,孙伟认为自己住在这个小区,就是这个小区的“帮主”,有义务帮助居民解决这个问题。2022年10月26日凌晨,他趁着大家熟睡之际,跑到隔壁小区,将隔壁小区里的公共设备全都强行拆下来,打算运回自己小区,但被隔壁小区保安发现,将其送至派出所,孙伟坚持认为自己是出于一片好意。目前,检察院已就本案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1、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闫法官回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02、什么样的行为算故意毁坏财物? 陈律师回答: 故意损毁财物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嫉妒,行为人为了取乐、逞强、表现自己而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在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己所有;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 0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上需要具备哪些必要条件? 闫法官回答: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 04、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陈律师回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除了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外,在犯罪故意上也有显著的不同,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以占有为目的,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在以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方法毁坏财物的场合,两罪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基于毁坏的意思,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05、什么是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闫法官回答: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06、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陈律师回答: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2024-02-27宪法国家法公民权利与义务特殊保护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依法规范执业是其基本要求,也是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部党组召开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主题的律师工作座谈会,对广大律师提出了“五点希望”,其中就包含“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依法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国家法治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因此,律师理所应当对法律和规则保持足够的敬畏心,这是律师规范执业过程中坚决不能动摇的主线。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哪些规范?面对“不可为”的情况,律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一同梳理“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这一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7月10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假冒仿冒行为,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获利等,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近年来,我国自媒体高速发展,执业律师在自媒体上的言论表达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 当下,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件、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违规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更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加强限制,《规则》出台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规章对违规炒作案件作出过规定,但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在2021年10月15日的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规则》。 《规则》中明确提出,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违规炒作案件,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规则》一经发布,便得到司法界及公众的共识。人们完全能够理解制定《规则》的初衷,然而,它带来另一个疑问:律师的“违规炒作案件”究竟该如何界定? 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对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作出解读: 1.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2.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3.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 4.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5.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6.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7.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燃气安全燃气安全燃气安全以身试法,他们被立案调查! 1. “杭州保姆纵火案”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利用网络炒作案件,被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2日,就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律师退庭一事,某省司法厅调查组初步认定,该律师涉嫌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律师涉嫌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 律师协会公开发布的部分案例 1.某市律师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案情,被律协处分。 2013年12月2日,某市律师协会对某市强奸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该起强奸案同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被害人的姓名也被公布。 2014年1月,该律师在新浪微博上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并贴出公开申辩书,同时将印有大红色的“XX市律师协会”抬头的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贴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员是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该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后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处分决定。该律协认为,这名执业律师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违反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诉讼制度。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某市律师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审判阶段在网络炒作案件,被律协处分。 某市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擅自将案件部分信息上传至个人微博并对案件部分内容进行不实评论。查实后,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披露案情时应当注意什么? 公众和媒体对某些热点案件比较关注,律师披露案情时要注意什么?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对此问题作出说明: 1.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了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2.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 燃气安全约束自身,合理合法发布庭外言论 《规则》中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对此,蒋敏介绍: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不少律师认为,律师庭外言论是场内控辩的延伸,是一种诉讼策略。庭外言论是律师补充言论的一种,在辩护中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合理合法的庭外言论,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因此,面对案件、事件,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 全国律协制定出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广大律师更要自觉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说“不”!
2024-02-27宪法国家法公民权利与义务言论与信仰自由(2020)最高法行申117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与B市资源局于2011年7月签订的编号2011-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2020)最高法民终8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并据此主张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随后,杨茂琼律师以两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行民交叉案件中救济途径的选择错误、准确把握民事交易的目的、准确把握可诉的行政行为的要件等内容作了讲解。 杨茂琼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是通过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审理实现其功能,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路径,间接评价原告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律师在分析行民交叉、确定行民顺序、选择行民程序时,既应考虑诉讼程序的交叉结构,也要将目光投向诉讼程序背后实体法律关系的交叉结构,区分形式交叉和实质交叉,精准定位实质性争议内容,从而降低诉讼风险,甚至可以直接避免没有必要的诉讼。
2024-02-27民法宪法国家法物权债与合同其他合同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利用用益物权公民权利与义务国籍与权利义务基础规定土地资源- 法典解读未成年人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以下为第七期节目内容,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共同呈现。 案件梗概 “未成年人艾大熊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模拟法庭 2012年,滨海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滨海市枣园革命旧址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滨海市人民检察院遂派出调查人员核实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枣园革命旧址东北角落的烈士雕像上,刻有“艾大熊到此一游”字样,并且烈士雕像上出现刻画的不明图案。经调查后,锁定行为人为艾大熊。 本期嘉宾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闫小虎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段振东 本期精彩看点 01 在烈士雕像上乱刻乱画是否构成犯罪? 闫法官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如果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范围,其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2 对英雄烈士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施行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 段律师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对英烈权益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全方位的进行了保护。全社会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加深入人心,保障法律实施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措施更加及时有力,崇尚、学习、保护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03 公益诉讼是什么? 闫法官回答: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案就是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4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段律师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第一类: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近亲属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类:就是前面所说的检察机关,但有前提条件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的起诉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05 我国法律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闫法官回答: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权益的立法保护力度。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包括前面所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06 未成年人侵权后责任该谁来承担? 段律师回答: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其次,未成年人应当作为案件的被告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若未成年人有财产的需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从案件审理来看,将侵权的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执行实务来看,如果没有列未成年人为诉讼当事人,法院仅裁判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由于欠缺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无法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导致一个纠纷要经过两次程序,既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最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一同被列为共同被告。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只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将会出现起诉的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人履行判决的内容,这种情况有违民事诉讼“两造对抗,败诉方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被告明确性的要求,也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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