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聘后,老物业拒不交接和退场怎么办?

来源: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对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交接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建议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不建议选聘单位。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对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交接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建议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不建议选聘单位。具体经过为:


此前,深圳市罗湖区住建局于2020年10月20日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并建议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不建议选聘单位。通报原文为:


随着深圳市社区治理水平日渐提高,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依法解聘现有物业的小区越来越多。依法形成解聘现有物业的决议之后,往往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物业公司拒不交接和退场的情况仍常见,因此,在业主大会依法解聘现有物业之后,如何保证新老物业顺利交接也是业主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了物业企业的配合交接义务,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应当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除此之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对物业企业的配合交接义务进行了规定。
物业企业拒不交接和退场的,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就相应情况进行报告,书面请求区住建局对相关物业企业开具《责令通知书》,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住建局可以建议各小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该企业列为不建议选聘单位;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4、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5、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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