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领域的法律热点,除了第一份有关文生图AI生成物的侵权判决(点击阅读:《AI绘画第一案:认定AI画作属于“作品”是否为时过早?》)之外,还有一个热点“瓜”:部分注册了小红书平台账号的画师称,一款名为“Trik”的AI图像创作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训练AI。本文将以Q&A的形式,对该事件进行简要法律分析。
01 瓜是什么?
AI图像创作软件Trik的小红书认证账号“Trik AI”发布了一系列中国风的AIGC画作,并在shanguangshipin.com网站上,提供“Trik”APP的下载服务。
为便于分析,除特别说明,文章所称“Trik”及“Trik AI”均指代Trik应用。
然而,众多曾在小红书上发表过中国风原创美术作品的画师却发现,“Trik AI”账号发表的所谓AIGC画作,在构图形式、画作使用元素等要素上,都与画师原创的画作近似,并且由于AI无法理解部分画作内容的创作意图,所以产生了很多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画师因此开始质疑小红书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喂”给AI“炼丹”,也即作为AI算法的训练数据。
同时,相关人员在翻阅小红书的用户协议后发现,协议约定:用户许可小红书免费使用其作品,并可将相关权利转授权第三方。
在小红书、微博等平台喊话Trik AI和小红书无果后,部分画师决定起诉小红书及Trik的开发公司。
02 目前的现状?
舆论持续发酵后,目前已无法在小红书平台检索到“Trik AI”账号;但仍可通过其他用户发布的笔记看到Trik生成的内容。同时,目前也已无法通过shanguangshipin.com网站提供的二维码,在苹果App Store应用商店中下载Trik。
据网络报道,小红书及Trik的运营方已私下联系部分画师。但对于画师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两方均未予以明确回应。
03 Trik的运营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角色?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我们认为Trik的运营方即属于上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据shanguangshipin.com网站显示,网站的备案主体为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04 Trik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可以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作为AI训练的数据?
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如下义务: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理解,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训练数据,暂行办法规定数据来源应当合法,且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果Trik确实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能会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
05 Trik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于权利人哪些著作权利的侵权?
著作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对于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十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经过我们初步判断,Trik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对于权利人如下权利的侵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06 Trik是否一定需要与小红书平台合作,才可取得画师的作品?
不需要。小红书是一个开放平台,任何人注册之后都可以在小红书平台浏览、获得其他用户发布在平台上的作品,故Trik AI完全可以不通过与小红书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等形式,而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画师的作品。
虽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Trik AI的开发者与小红书的运营主体之间并没有股权上的关联,然而,有画师反映,为了扩大Trik知名度,小红书对在平台发布Trik生成图的用户予以流量鼓励,如分发“薯券”(类似于平台商城代金券)等。小红书与Trik AI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上的合作关系,有待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进一步查明。
07 小红书用户协议中有关取得画师许可的约定是否有效?
若小红书平台将画师的作品“转许可”予Trik AI,其合同依据主要为小红书用户协议的第4.2条。根据小红书目前公示的用户协议(2023年7月15日更新、2023年7月22日生效),第4.2条约定了“用户内容及信息授权”:
目前产生较大争议的条款,即该条的第二款(蓝框标识)。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用户协议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即,若小红书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用户可以主张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其中第二类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也即,即使小红书尽到了提示义务,但若用户协议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小红书平台)的责任、加重对方(即用户)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相信在本案的后续诉讼过程中,小红书是否就争议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以及该条款是否属于“不合理条款”,将会成为审理的焦点。
结语
在本次事件发酵之后,众多画师都通过在小红书平台停更等方式,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有媒体也发出呼吁,通过“文生图”第一案,使用AI者的利益受到了保护,而AI背后的千千万万权利人的利益,又该如何来保护?这个问题,有待于审判机关作出一个回答,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包括该案在内的WEB3.0行业的各项法律问题。
AI炼丹炉 vs AI仇杀队:是创作还是洗稿?——Trik疑似侵权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陈欣皓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领域的法律热点,除了第一份有关文生图AI生成物的侵权判决(点击阅读:《AI绘画第一案:认定AI画作属于“作品”是否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