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区2020年度执行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强制执行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也是社会各个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

强制执行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也是社会各个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谋划、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跨越式发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2019 年至2023 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
2020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19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 1041.4 万件,执结 954.7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 1.7 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 17.4%、22.4%和 10.8%。
2019 年人民法院审执案件总数:2902.2 万件,执行占32.9%,工作报告数据可以体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数量在不断增长,执结比例不断提高,执行到位金额不断上升,执行案件结案在整体案件中占比高。
作为专注于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基于在长沙地区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结合案例大数据的检索、筛选,特针对 2020 年度长沙地区的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撰写此分析报告,旨在能通过检索发现数据中蕴藏的价值,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说明
本文全部数据均基于 Alpha 案例库截止 2021 年 2 月 28 日可检索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由于执行类案件主要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解释见前言),为全面了解执行类案件的情况,作者通过全面查询执行类文书,了解法院文书的命名模式,提炼了执行类文书最常见的关键词,并将关键词进行“或”选项(即符号|)与“和”选项(即符号;)查询,以此获得了较为全面的文书范围,并将数据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两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的关键词是“年份:2020;全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地域:长沙市;文书类型:裁定|通知|决定|其他;全文不包含:执行审查”的文书。
根据长沙地区各个法院上传执行类相关文书命名方式的不同,我们筛选统计得出了较为全面的检索式,其中执行实施类文书最常见的命名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四种,因此全文包括任一项即可纳入筛选条件。
由于本数据分析未包含诉讼阶段的纠纷,故可能存在部分非执行阶段的文书干扰,因此检索式中又增加了限缩条件即将文书类型限缩为“裁定、通知、决定、其他”。
同时,为避免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数据重复,在检索式中设置了“全文不包含执行审查”。
第二部分的关键词是“全文:执行审查;年份:2020;地域:长沙市”的文书。
由于执行审查类文书命名均有“执行审查类”表述,故检索式更直接。
以上两类检索式中所指“长沙地区”包括长沙市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浏阳市、宁乡市(县)、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区的基层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两类检索式中所指“2020 年份”包括了落款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时间段公开的相关文书。
特别说明:由于部分文书在检索的时间点可能未及时公开,甚至因部分原因不会公开。
同时,由于检索式限制和文书可能重复录入等瑕疵,本次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能存在少许误差,本数据结论仅供各位参考。
一、执行类案件文书数量分析
(一)执行类案件总体文书数量
1.执行实施类案件

图1:2020 年度总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数量
由上图可知,2020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一共 91809 份,其中公开的文书共计 89268 份,未公开的文书共计 2541 份。

图2:2019 年度总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数量
由上图可知,相比于 2020 年度,2019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的总体数量为 85462 份(其中公开的文书共计 82288 份,未公开的文书共计 3174 份),2020 年同比增加了 6347 份文书,增长率约为 7.4%。
2.执行审查类案件

图3:2020 年度总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数量
由上图可知,2020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审查类文书一共 1983 件,均公开了文书,从公开数量来看,执行审查类文书的文书公开率比执行实施类文书略高。

图4:2019 年度总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数量
由上图可知,2019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的总体数量仅 1832 份,其中公开的文书共计 1825 份,未公开的文书共计 7 份。
较 2019 年度而言,2020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的总体数量同比增加了 151 份,增长率约为 8.2%。
3.文书数量对比分析
将执行实施类文书和执行审查类文书总量对比分析可知,无论是 2019 年度还是 2020 年度的数据,执行实施类文书数量均远多于执行审查类文书数量,例如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文书与执行实施类文书对比量为 1983/91809≈2.2%,这是因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依附于具体的执行实施类案件之中,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实施案件中的行为或标的提起异议、复议等程序时,才会产生执行审查类案件,因此,执行审查类案件仍属于比较少见的案件类型。
(二)执行类案件各月份文书数量

图5:执行实施类与审查类案件文书月度数量分布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一共 91809 份,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文书一共 1983 份。
两者月数分布成正相关关系,长沙地区 2020 年度大多数月份的执行实施类文书数量约 8000 份,执行审查类文书数量约 200 份,两类型案件文书数量较少的月份是在 1、2 月份,我们认为主要和 1、2 月份的春节与疫情影响相关。
文书数量较多的月份是 3、4、5 月份,我们认为,主要源于疫情逐步控制和稳定后,法院工作开始步入正轨,申请执行人立案数量增加,相应的审查类和实施类案件也增加。
文书数量最多的是 12 月份,实施类案件文书高达 9477 份,审查类案件文书高达 271 份,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年底有结案审限要求,各个法院会加大执行力度,提高结案效率。
(三)执行类案件各法院文书数量

图6:执行实施类与审查类案件文书法院分布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受理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最多的法院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高达 15349 份,大约占整个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总量的 16.7%,其次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为 13136 份。
结合行业分析可知,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数量较多与两个区经济体量较大,金融机构较多相关。
而长沙地区 2020 年度受理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最多的法院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数量高达 616 份,大约占整个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总量的 31%。
对比分析可知,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基本集中于基层法院,而执行审查类案件基本集中于中级人民法院。
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案件执行均由基层法院负责,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7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件实施,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标的额进一步上升。我们预估后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类案件会因管辖的调整进一步减少,基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收案压力会进一步增大。
与此同时,管辖也是导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审查类案件最多的原因之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既负责审查执行异议,也负责审查执行复议和部分执行监督案件,相较于基层法院的审查文书类型更为多样,且由于目前异议和复议并无受理费用,复议情形比较普遍,最终还是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执行类案件文书行业分析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行业分析

图7: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行业分析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在已经统计了行业的文书中,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最多的是金融行业的文书,占比高达 55.59%,数量高达 21747 份。
占比紧跟其后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案件数量远远低于金融业。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行业分析

图8: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行业分析可视化
上述数据与执行实施类案件的行业数据相比,执行审查类文书占比最多的却并非金融行业,而是房地产行业,占比高达 27.14%,数量高达 448 份。
(三)行业对比分析
两者对比分析可知,执行实施类案件行业占比最高的系金融行业,而执行审查类案件行业占比最高的系房地产行业。
我们认为,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金融行业的案件,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由,该类型案件普遍争议较小,调解率较高,现行的机制下是走速裁程序。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亦不多,较可能出现的是案外人提异议的情况,所以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实施类案件中。
但是在房地产行业,由于案件更容易产生争议,不仅被执行人本身会提异议,案外人也有可能在不动产权属、租赁优先权、房屋销售监管账户资金的执行、施工挂靠、保障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房地产行业的执行审查类案件数量多,甚至有可能会有批量案件产生。
三、执行类案件文书类型分析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类型分析

图9: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类型分析
由上图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类型大致可分为裁定书、通知书、决定书以及其他。
其中通知书主要包括执行阶段的结案通知书,也包括部分财产保全阶段的结案通知书;裁定书包括首次执行阶段的裁定和恢复执行的裁定,还包括财产保全阶段的裁定。
决定书主要是罚款、拘留决定,但数量与可预计的实际数量不相符,经检索判断部分罚款、拘留决定并未在数据检索平台公开。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类型分析

图10: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类型分析
由上图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文书类型可分为裁定书和判决书。
其中裁定书包括执行异议阶段的裁定书,也包括执行复议阶段的裁定书;判决书均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
(三)文书类型对比分析
两者对比分析可知,两类案件的决定书都极少进行公开。相对来说,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类型比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文书类型更加丰富,除了裁定,还有通知等文书类型。
四、执行类案件文书引用法条分析


图11 执行类文书引用法条分析
由上图可知,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引用的实体法条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 条(1998版):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律明确删除,后续法院对存款的执行,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准,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除此之外,引用的程序法条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 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审查类案件中引用的实体法条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版,该司法解释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28 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该条款是针对不动产未过户却被法院查封时,提起异议的常见引用法条。我们判断,该类型案件的产生与长沙地区严格的“房住不炒”政策有一定关联,不少买房者在无法过户时买房,当房东资不抵债时,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房屋后,买方通常会提异议,因此较容易产生此类纠纷。
除此之外,引用的程序法条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审查类案件的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第225 条的情形最为常见,这两条分别是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提异议的引用条文。
五、执行类案件办理期限分析

图12 执行类案件办理期限分析
结合实务经验可知,因部分执行实施类文书和执行审查类文书未体现立案日期,导致数据库无法将全部执行实施类案件进行办理期限分析,仅能部分取样。
由上图可知,从现有数据看,样本中所得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平均办理期限为 59 天,在 30 天内审理完结的案件占比高达 49.77%。样本中所得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 142 天,且在30天内审理完结的案件占比高达 52.63%。
对比分析的话,目前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平均办理期限短于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平均办理期限,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类型案件办理期限相反。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因为目前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包含了“执保”案号的保全类的案件,且保全类案件的办理期限较短(从 30 天内审理完结的案件占比数据也可知),因此导致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整体平均办理期限进一步缩短。
六、执行类案件代理律所分析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代理律所分析

图13:执行实施类案件文书代理律所分布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代理最多的律所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案件的文书数量高达 1335 份。
依据上述数据点击“更多律所”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律师代理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总共为 6071 份,而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文书一共有 91809 份,由此可见,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执行实施类案件律师代理率仅为 6.6%。
在实务中,法院执行类文书和审判类文书有所区别,审判类文书均会注明代理人,但执行类文书因部分法院法官行文的习惯不同,不一定会注明代理律所和律师,经检索发现,即使在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对于同类型案件是否注明代理人亦有区别,故前述代理率数据可能并不十分准确,但总体情况可供参考。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代理律所分析

图14: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代理律所分布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代理最多的律所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审查类案件文书数量高达 98 份。
依据上述数据点击“更多律所”可知,长沙地区 2020 年度律师代理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文书总共为 917 份,而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的文书一共有 1983 份,由此可见,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执行审查类案件律师代理率为 46.2%。
由于执行审查类案件在长沙地区已由执行裁判庭室或综合庭室法官出具裁判文书,书写习惯一般会注明代理人,因此该数据相对执行实施类的代理率更加全面和准确,可参考性更强。
(三)代理律所对比分析

图15:执行案件文书代理律所分布可视化
两者对比分析可知,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的代理律所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对于律师代理率而言,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律师代理率较远高于执行实施类案件律师代理率,一方面是因为执行审查类文书的代理人注明习惯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大部分客户,认为强制执行属于较为简单的事务,不一定需要律师介入,而对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这样更为复杂,争议更大的法律关系案件,客户会更倾向于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七、执行类案件执行裁判结果分析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裁判结果分析

图16:执行实施案件文书执行裁判结果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裁判结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比例为 21.03%,终结执行的文书占比约为 9.78%,但由于文书命名和数据统计问题,无法直接体现执行完毕文书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目前统计的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结案的案件占比不在少数,可以体现目前切实解决“执行难”仍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实施类案件中如何找寻有效财产线索,推进执行案件落地,也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裁判结果分析

图17:执行审查案件文书执行裁判结果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在已经公开的文书中,长沙地区 2020 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裁判结果为驳回申请的文书最多,高达 978 份文书,占比约为 55.47%。与此同时,中止执行的执行审查类案件文书占 10.89%。
可见,对于执行审查类案件,案外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或复议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的情形较多,故驳回执行申请占较大的比重。
八、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关于 2020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次大数据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法院工作应得到进一步保障
从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对比可知,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执行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增长速度较快,其中长沙地区执行实施类案件增长率约为 7.4%,执行审查类案件增长率约为 8.2%,案件数量的增加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言存在不小的考验。
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增加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力求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法律支持与保障,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执行难”的相关问题。
(二)执行案件行业较为集中,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审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占比均不高。
从比例上看,金融行业的执行案件占据了整体执行案件超过一半的比重,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已经成为了法院执行的一大重点。
我们认为,金融行业的案件数量多,除金融行业本身的特性外,也与近些年部分金融机构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增加有关(尤其是疫情影响进一步增加了不良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的增加必然导致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产生。
因此,我们建议金融机构能够进一步增加在授信、贷款方面的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优化贷前审查和贷后预警的工作模式,进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同时,对于律师同仁而言,可以看到金融行业是执行案件占比较高的行业,案源相对稳定,如律师同仁有意愿专注于资产处置和执行案件,应进一步开拓为金融机构的服务机会,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服务体验。
(三)执行案件审限把握较好,但解决“执行难”仍是系统工程
从数据来看,执行实施类案件审限平均值为 59 天,且在 30 天内审理完结的案件占比高达 49.77%。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审理期限是 6 个月,由此可见长沙地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审限把控较为严格,执行效率整体较高,也说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审理结案并不意味着全额执行完毕。从数据上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与终结执行的文书在所有结案文书中占比仍不低,可见破解执行难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整合人民法院内外各种力量和社会资源,多措并举,循序渐进。
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到执行案件中,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地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
(四)执行案件代理比例偏低,执行领域对于律师大有可为
经分析,2020 年度长沙地区执行实施类案件代理率仅为 6.6%,执行审查类案代理率为 46.2%,即使考虑执行实施类文书在撰写时可能未注明代理律所的情况,整体的律师代理比例仍不高。
这可能源于在大部分申请执行人的认知中,认为执行类案件属于法官“简单”处理的案件类型,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必要性。也可能系因为法官文书撰写方式的问题,未体现代理律师的名字。
基于代理率偏低的情况我们认为执行领域属于律师细分领域的蓝海,值得专业律师团队加强耕耘,增加案件代理比例。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大家法治意识的提高,执行过程中关于参与分配、执转破、处置权的协调、执行异议、复议等复杂问题逐渐增多,部分“简单”案件也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对于律师同仁而言,我们建议在代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应与法官积极沟通执行文书(尤其是执行裁定书)署名问题,这不仅是案例业绩的知识管理,也有利于数据检索分析的准确判断。
对于客户而言,我们认为,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甚至是案外人都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执行类案件的复杂度提高,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存在一定必要性。除有专业的法务或资产催收团队外,建议委托由专业律师代理执行类案件。
结语
本次大数据分析可能由于制作人水平有限、数据的全面性有限以及法院文书命名存在差异的原因,导致数据并不十分精确,敬请读者谅解。同时,作为编者,也建议人民法院在执行类文书的命名和网上公开的类型上能够尽量统一,这样有利于大家更为准确地进行案件检索和分析,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作者团队简介:天地人执行法律服务团队汇集多层次人才,专注于民商事执行案件,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财产保全)与执行审查类案件(含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协调等)。团队奉行“让判决落地,让客户满意”的理念,近几年代理了大量强制执行案件,兑现比例远远超出一般水平,同时团队也提供了不少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不良资产处置、法拍房专项尽调等类型服务,对于通过合法程序维护客户权益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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