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产品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2021年6月1日,我国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有必要通过学习国外对专利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和保护制度,来适当展望国内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具体细节。
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一 我国施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意义
首先,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助于顺应当前时代需求并且鼓励创新。当前,人们对产品的视觉效果以及装饰性越来越重视,与此同时外观设计在产品上的运用日益广泛。同时,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产品外观设计发明的竞争已经从产品整体设计上的竞争延伸到产品局部细节设计上的竞争。因此,目前很多企业对于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有强烈的专利保护需求,中国设立局部外观保护制度恰好能迎合目前的市场需求。并且,设计者对产品局部的改进实际上也是一种设计创新,为了顺应中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鼓励发明创新,局部外观设计理应受到相应保护。
其次,设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解决目前中国在外观优先权制度方面的诸多问题。由于国外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都早就已经设立了局部外观保护制度,因此在先前的审查实践中会出现在其局部外观设计进入我国时无法享受优先权制度的困境,这在某一程度上会打击国外企业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我国申请人的相关外观设计在进行国外专利布局时也无法利用优先权制度合理地在国外进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布局,这明显不利于中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通过设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上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再次,设立局部外观保护制度能进一步明确专利保护范围,防止规避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通用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该原则下,一方面,设计者对产品局部所作出的改进设计如果不能使其与现有设计在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明显的区别,从而影响到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则会被认定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类似,从而被判定侵权。另一方面,产品整体外观的保护范围可分为创新性设计特征和非创新性特征,然而当产品设计的创新性设计特征被被诉产品模仿时,其它非创新性在被诉产品中可以容易地被现有设计特征替换从而影响到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这在整体观察比对原则下,存在被诉产品不侵权的可能性。比如知名的马培德剪刀案,(2013)民申字第29号(2013年50典型第1件)。
实际上,对于某些领域的产品,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或者产品可设计的空间本身并不大,设计者在进行产品的创新设计时只能针对产品的某些局部进行创新设计。因此,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可有助于充分保护设计人想要保护的设计改进,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轻松绕过设计人的创新性设计,从而轻松规避侵权责任。
二 国外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要求
美国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条款在其《专利法》第171条作出了规定:“就产品而作出的任何创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人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因此,美国专利法其实默许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视图提交方面,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在进行视图文件的绘制时,应当用虚线表示出完整的产品,同时用实线表示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并且申请人通常会在外观设计的附图说明部分声明图中虚线部分不属于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日本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客体。根据日本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要想成为保护对象,应当确保该局部外观设计是在产品整体的形态中占一定范围的部分,也即该外观设计的外观中含有一个封闭的领域。申请人在日本进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当在“外观设计物品”一栏设置标注“局部外观设计”栏。同时,申请人应当将局部外观设计的特定化表示方法在申请书的“外观设计的说明”一栏中加以解释说明。例如,申请人应说明其是采用将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用实线描绘,用虚线描绘产品的其它部分,也就是说采用一定的绘制方法区分开“想要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和“其它部分”。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日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后,不得再就该产品的某个部分提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
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中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其保护范围,并且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其中还包括对产品纹理以及材料的保护。对于欧洲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视图的提交:(1)可以使用虚线表明不需要保护的特征,或表明在某些视图中无法展示的特征;(2)可以使用分界线来圈取外观设计需要保护的特征,即申请人可以将需要保护的产品部位单独圈注起来;(3)可以在黑白图中使用颜色来标识需要保护的特征。
韩国在其专利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客体。韩国对外观设计的申请分为注册制以及实审制两种,其中注册制是不经实质审查而快速登记,实审制是经过检索实审后再注册登记。与日本相关规定类似,韩国也要求局部外观设计必须有独立、完整的产品载体,其该局部外观设计应当为产品本身的某部分设计。另外,对于外观专利申请的视图绘制方式,韩国也要求将需要进行专利保护的局部创新设计用实线表示,而不需要进行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其它部分用虚线表示。
三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展望
第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视图中应当体现完整的产品载体。申请人在提交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在视图中应当能够显示完整的产品载体,这从而可准确地给出产品的分类号并且统一产品的名称以及其用途描述部分,从而可以与现有审查规则有效兼容。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命名方式,比如,采用整体产品的名称加局部外观设计对应部位的名称,或者用整体产品的名称作为局部外观专利产品的名称,同时说明其申请的仅为产品的部分。
第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视图中应当明显区分开想要保护部分和非保护部分。申请人应当选择用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部分,用虚线表示不需要保护的其它产品部分。同时,申请人应当将该局部外观设计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位置等通过视图清楚显示出来。
第三,应当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如果将产品的任何一个局部改动均纳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则会导致相关权利要求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后续侵权的对比和认定。因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应当明确其保护范围。例如,产品的某些不可封闭的线条的设计或者不可作为单独创作单位部分的设计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样方可发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优势和价值,为申请人的权利提供准确和有效的保护。
第四,应当明确规定局部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区别性/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我国当前采用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通用判断原则显然在局部外观的语境下不能继续适用。如何认定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或不具有明显区别,是否还需要认定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另外,局部外观设计空间的不同、设计比例的不同、设计位置的不同、设计单元的数量不同等是否会影响局部外观专利明显区别性的判断。
第五,应当明确规定局部外观设计是否适用于合案申请和成套产品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也就是说,申请人针对局部外观设计,也可以10项相似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充分保护其改进。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针对该规定,笔者认为其不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因为在一件申请中不能同时保护一个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和其它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或者同时保护两个或多个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第六,设立局部外观保护制度也应当考虑或适用于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保护。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对《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外观设计部分引入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内容, 即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根据该专利审查指南,图形用户界面虽然可以得到设计专利保护,但受制于专利保护的形式,从产品名称到产品视图均必须符合现行《专利法》及其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不能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形式获得保护,从而容易导致授权专利在侵权案件主张权利时受到多重阻碍。比如知名的中国图形用户界面侵权第一案,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案[(2016)京73民初276号]。通过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用于图形用户界面(GUI),让申请人在进行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时弱化产品载体,明确其保护的部分仅为人机交互界面部分,如此以来,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便不会因为产品载体的外观形状而受到限制。
第七,设立局部外观保护制度还应当适应《海牙协定》的规定。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第十一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该规定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通过海牙协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事宜。在《海牙协定》中,申请人可以填写disclaimer,声明视图中哪些设计特征并非该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局部外观保护制度实施细则应当考虑《海牙协定》的规定,以与其更兼容和后续更融洽地加入《海牙协定》。
四 结论
我国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释放了我国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的积极信号,相信这极有可能导致申请量的激增。因此,很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考虑我国国情以及申请人的实际保护需求、考虑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等的情况下完善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便真正发挥局部外观保护制度的优势和价值。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意义以及具体实施细节之展望
作者:杨倩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摘要 如今,产品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2021年6月1日,我国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