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擅自改装保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甲保险公司与代某、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02.
承运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一致,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某保险公司与王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3.
车损险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4.
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的损失金额为前提——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5.
侵权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与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6.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获赔偿——杨某、黄某诉某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7.
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应认定为不具有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8.
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于免责事由——某物流公司、盛某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01
擅自改装保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甲保险公司与代某、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基本案情】
代某将其家庭自用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内,该车在从事为他人供油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起火,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该车驾驶员座椅下方电瓶,不能排除电瓶故障、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灾事故共造成案外人张某车辆在内的十辆汽车损毁,甲保险公司向张某理赔后向代某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涉小型客车加装电瓶及储油箱等设备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显著增加了车辆运营的危险程度及频次,保险标的的用途由“家庭自用”实际改变为“营运”性质。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上述情况,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
02
承运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一致,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某保险公司与王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为其所有车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驾驶上述车辆承运货物。后王某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刮擦边护栏,致货物洒落及损坏。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认为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王某及其所在运输公司提起代位求偿。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已将涉案货物运输信息对保险公司作了申报,保险公司明知实际承运人并非李某而是受其委托进行具体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故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赔偿金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实际承运人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向李某进行理赔后,无权向实际承运人代位求偿。
03
车损险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为其挂靠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与车损险等商业险。约定保险金额为286440元。保险期间内,案外人龚某驾驶上述车辆与李某车辆发生碰撞,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朱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抗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其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司法评估,事故车辆为全损。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朱某28644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观点】
车辆损失保险的设立目的在于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时能够尽快的足额的获得相应赔偿。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实际系将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按责赔付条款嫁接到车辆损失险中,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方充分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其主张按照己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4
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的损失金额为前提——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兴某公司为其车辆投保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461600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长兴某公司将车辆索赔权利转让给某运输公司,并向某保险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某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追讨维修费用及拖车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某运输公司未证明汽车维修费用及拖车费用的实际发生,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实践中,利用第三方车辆维修公司的高额报价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套取保险利益,损害保险制度的运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后亦确认并未支付任何维修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拖车费用,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05
侵权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与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付某驾驶A车辆(付某父亲所有)与其妻子张某驾驶的B车辆(付某所有)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B车辆产生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523元。保险公司向付某赔偿B车辆的修理费后,又以付某为B车辆的侵权人为由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付某赔偿保险公司相应损失,二审改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非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若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为同一主体,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缺乏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
06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获赔偿——杨某、黄某诉某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一小型轿车车主,向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经杨某许可的案外人黄某驾驶上述车辆翻入池塘,导致车辆没水受损,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多次要求人保公司定损赔付,但均遭拒绝,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人保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及相关款项,二审维持。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黄某等人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伪造交通事故,犯诈骗罪。法院通过民事再审程序驳回杨某的起诉。
【裁判观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但实践中,保险诈骗的事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往往伪造成正常的事故现场,且预先准备了较为合理的说辞,难以查明。保险公司接险后应第一时间查看事故现场,如发现不合理之处,应保留相应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系通过刑事侦查才查明系保险诈骗,因杨某已经退还保险理赔款,故驳回杨某的起诉,并依法判决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07
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应认定为不具有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该车辆与案外人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死亡。后受害人家属与王某达成理赔协议,由王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92万元,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事发时,王某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某科技公司相应保险款,二审改判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驾驶证被扣留和停止使用期间,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否则等同于无证驾驶,产生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行驶相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向科技公司赔付保险款。
08
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于免责事由——某物流公司、盛某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盛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货车与案外人朱某的轿车发生碰撞,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盛某、某物流公司及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抗辩盛某在发生事故时未取得保险合同约定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从事经营性货车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侵权人盛某、登记车主物流公司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改判乙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业资格并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且本案驾驶员具有货车的准驾资格,行驶证亦载明了营运性质,有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亦未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END
来源|民四庭

01.
擅自改装保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甲保险公司与代某、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02.
承运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一致,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某保险公司与王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3.
车损险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4.
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的损失金额为前提——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5.
侵权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与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6.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获赔偿——杨某、黄某诉某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7.
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应认定为不具有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8.
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于免责事由——某物流公司、盛某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01
擅自改装保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甲保险公司与代某、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基本案情】
代某将其家庭自用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内,该车在从事为他人供油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起火,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该车驾驶员座椅下方电瓶,不能排除电瓶故障、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灾事故共造成案外人张某车辆在内的十辆汽车损毁,甲保险公司向张某理赔后向代某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涉小型客车加装电瓶及储油箱等设备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显著增加了车辆运营的危险程度及频次,保险标的的用途由“家庭自用”实际改变为“营运”性质。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上述情况,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
02
承运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一致,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某保险公司与王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为其所有车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驾驶上述车辆承运货物。后王某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刮擦边护栏,致货物洒落及损坏。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认为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王某及其所在运输公司提起代位求偿。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已将涉案货物运输信息对保险公司作了申报,保险公司明知实际承运人并非李某而是受其委托进行具体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故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赔偿金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实际承运人应认定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向李某进行理赔后,无权向实际承运人代位求偿。
03
车损险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为其挂靠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与车损险等商业险。约定保险金额为286440元。保险期间内,案外人龚某驾驶上述车辆与李某车辆发生碰撞,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朱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抗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其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司法评估,事故车辆为全损。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朱某28644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观点】
车辆损失保险的设立目的在于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时能够尽快的足额的获得相应赔偿。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实际系将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按责赔付条款嫁接到车辆损失险中,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方充分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其主张按照己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4
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的损失金额为前提——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兴某公司为其车辆投保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461600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长兴某公司将车辆索赔权利转让给某运输公司,并向某保险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某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追讨维修费用及拖车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某运输公司未证明汽车维修费用及拖车费用的实际发生,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观点】
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实践中,利用第三方车辆维修公司的高额报价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套取保险利益,损害保险制度的运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后亦确认并未支付任何维修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拖车费用,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05
侵权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与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付某驾驶A车辆(付某父亲所有)与其妻子张某驾驶的B车辆(付某所有)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B车辆产生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523元。保险公司向付某赔偿B车辆的修理费后,又以付某为B车辆的侵权人为由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付某赔偿保险公司相应损失,二审改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非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若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为同一主体,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缺乏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
06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获赔偿——杨某、黄某诉某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一小型轿车车主,向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经杨某许可的案外人黄某驾驶上述车辆翻入池塘,导致车辆没水受损,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多次要求人保公司定损赔付,但均遭拒绝,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人保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及相关款项,二审维持。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黄某等人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伪造交通事故,犯诈骗罪。法院通过民事再审程序驳回杨某的起诉。
【裁判观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但实践中,保险诈骗的事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往往伪造成正常的事故现场,且预先准备了较为合理的说辞,难以查明。保险公司接险后应第一时间查看事故现场,如发现不合理之处,应保留相应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系通过刑事侦查才查明系保险诈骗,因杨某已经退还保险理赔款,故驳回杨某的起诉,并依法判决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07
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应认定为不具有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该车辆与案外人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死亡。后受害人家属与王某达成理赔协议,由王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92万元,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事发时,王某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某科技公司相应保险款,二审改判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驾驶证被扣留和停止使用期间,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否则等同于无证驾驶,产生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行驶相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且被扣留、停止使用,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向科技公司赔付保险款。
08
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于免责事由——某物流公司、盛某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盛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货车与案外人朱某的轿车发生碰撞,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盛某、某物流公司及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抗辩盛某在发生事故时未取得保险合同约定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从事经营性货车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侵权人盛某、登记车主物流公司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改判乙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业资格并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且本案驾驶员具有货车的准驾资格,行驶证亦载明了营运性质,有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亦未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END
来源|民四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