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了134万的旅馆,才5天就开不下去了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 投资百万元接手旅馆仅仅五天,处罚通知就接踵而至。

引言:
投资百万元接手旅馆仅仅五天,处罚通知就接踵而至。揭开真相,原来一切都只是对方的一条金蝉脱壳之计……
案情介绍:
1、接手旅馆仅仅五天,处罚通知接踵而至
郭某有心要经营旅馆生意,2017年7月,丁某找到郭某,声称愿意将自己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某处的A旅馆整体转让给其经营。生意热闹景气的A旅馆让郭某怦然心动,经过几轮和丁某的洽谈和磋商后,郭某决定出资134万接手A旅馆的生意。然而双方准备签约时,丁某告诉郭某其还有一个合伙人皮某,该合伙均由皮某负责出面对外签约。郭某遂与皮某签订了合作合同。
合同约定,皮某将A旅馆整体转让给郭某经营。潘某支付前期投资款134万元,此外,郭某还需每月支付固定收益5.8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郭某承担并履行皮某之前所签订的一切合同和文件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十年。
没想到的是,接手仅五天之后,A旅馆就陆陆续续地收到了公安、市监、消防、城管等多个部门开出的处罚通知,郭某为此更是焦头烂额。
2、得知真相愤而起诉,一审宣判铩羽而归
原来,A旅馆早在半年前就多次因为无证照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而且A旅馆所处地块为工业用地,房屋性质为厂房,根本不能够经营旅馆生意!而皮某和丁某正是在A旅馆面临如此困局时才想出这条将A旅馆全部转让给郭某,从而转嫁危机的金蝉脱壳之计。
郭某一怒之下将皮某和丁某诉至法院,认为二人故意隐瞒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以及A旅馆无证照经营等事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无效,退还前期投资款134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以房屋和土地性质系公开信息,郭某有义务自行了解,丁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合同相对人,故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上诉期限迫在眉睫,丰国律师临危受命
郭某找到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庞越律师和胡美玉律师。在双方完成委托手续时已经是2018年11月13日下午五点多,而第二天,也就是郭某可以上诉的最后一天!临危受命下,庞越律师和胡美玉律师立即组织团队研讨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第二天中午,经过团队庞越律师、胡美玉律师、周奥诺实习律师等人彻夜奋战,五轮修改后的上诉状终于被交到了当事人手中……
上诉思路:
首先,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的目的。郭某签订合同是为了在未来的十年中,通过长期经营A旅馆,获得收益,但接手仅仅五天,就因受到各类行政处罚而无法正常营业,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郭某作为一个缺少经营旅馆经验的新人,在接手A旅馆前,A旅馆一直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这极容易让其产生A旅馆之经营合法合规的认识,实属人之常情。
所谓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皮某和丁某作为行业老人,又是合同相对方,在签约前理应将A旅馆的真实状态告知受让人。如果仅仅因为房屋和土地性质系公开信息而免除其合同附随义务,这不仅加重了郭某的认知义务,而且断绝了杨某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然不公。
关于丁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丁某是A旅馆的实际经营者之一,是皮某的合伙人,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整个磋商过程都是丁某出面的,郭某正是基于对丁某的信任而决定接手A旅馆。虽然丁某未在双方合同上签字,但是皮某的签字实际上所代表的正是该合伙体。故而,原审法院认为丁某不是适格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退一万步说,即使郭某明知A旅馆所属地块为工业用地,房屋类型为工厂厂房,双方合同约定该房屋用于旅馆经营也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无效合同。
案件结果:
在积极上诉的同时,郭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庞越律师和胡美玉律师四度星夜赶往上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一个月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皮某和丁某也最终接受了郭某补偿六十六万元的要求,郭某在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后撤回上诉。
庞越律师办案手记:
我们团队接手这个案件后分析认为,本案上诉后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为这个案件在一审阶段的诉讼策略上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当事人希望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达到全额退款的目的,但是在当下的审判实践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已经很少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是我们之所以将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作为最后一条上诉理由的原因所在。而此时,通过解除合同才能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
但是我认为本案仍然有上诉的必要性。一方面,通过上诉,我们可以争取让双方回到谈判桌前,尽量达成案件的和解,从而在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损失的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无法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下一步只有另行提起解除合同之诉。但是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了解A旅馆的房屋和土地性质以及办理各类证照均为郭某自身的责任,这就给当事人日后通过解除合同之诉来进行自我救济创造了巨大的障碍。因此,必须通过上诉使关于本案的重要事实得以澄清,为下一步的诉讼做好铺垫。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团队针对这个案件制定了较为有效的应对策略,最终通过双方的谈判,使案件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律师心语:
有一种迫在眉睫叫做第二天就要交上诉状;有一种欣然自乐叫做几个加班的人一起站着吃川菜;有一种不忘初心叫做即使我们都知道这个案子几乎不可能会赢,依旧精心筹谋,积极准备,全力以赴;有一种动人心弦叫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终不辱使命。这或许也是律师职业的魅力和价值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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