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联营合同“保底条款”背后的陷阱(一)

来源:智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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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股权”变“债权”,分红成泡影 李明是振兴公司的老总,为了拓展公司新业务,2012年经朋友介绍,与美梦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陷阱一:“股权”变“债权”,分红成泡影
李明是振兴公司的老总,为了拓展公司新业务,2012年经朋友介绍,与美梦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一批建材,由美梦公司负责对外签约、订货和销售,由振兴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于签订协议次日投入美梦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经营所得的纯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同时,双方还约定,振兴公司不参与具体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不论经营盈亏,美梦公司都要保证归还振兴公司的联营本金和利息。后由于建材需求旺盛,双方的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在分配利润的时候,美梦公司拒绝按协议向振兴公司支付,只同意按照保底条款约定的利息来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振兴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振兴公司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驳回了振兴公司的诉求。
律师点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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