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战演练——案例更新 之前笔者写过一篇关于专利案件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的文章。
实战演练——案例更新
之前笔者写过一篇关于专利案件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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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份判决书,在该案中我方代理被告,并且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该案中,涉案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经过了多次权利要求的修改。鉴于发明公开与授权公告之间的权利要求相差很大,我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取了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中间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审查意见、权利要求的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
希望通过专利授权过程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申请时权利要求修改过程如下:
涉案专利的发明公开文本独立权利要求含有ABCD四个技术特征。
进入实质审查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认定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特征F和G加入权利要求1来限缩保护范围,于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变成了ABCDFG。
第二次审查意见仍然认定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的,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E加入权利要求1中来限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变成了ABCDEFG。
第三次审查意见依旧认定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不得不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H加入权利要求1用来限缩保护范围,但神奇的事情发生了,在加入技术特征H时,申请人把技术特征F、G限定的机构进行了“上位概念”的概括,F、G变成了K,此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变成了ABCDEKH。
这种一边限缩又一边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方式,竟然使得涉案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
而修改后K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F、G原本的保护范围,此时K涵盖了F、G、M、N…等多种技术方案。但在前两次修改过程中,申请人为了使得专利获得授权,反复强调F、G与M、N之类的现有技术特征的区别。到最后授权的权利要求要却又保护了含有M、N这样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正是M、N这一类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正是涉案专利的上位概括,使得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我方主张,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应获得保护,涉案专利的上位概括仅能保护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
在不保护M、N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尽管申请人强调了F、G与M、N的区别,但涉案专利并未因此获得授权,审查员对专利权人的限缩性陈述明确予以了否定,这样的情况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但这种解释难以让人信服,如果说是一直限缩,最后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获得授权也就罢了。可是在限缩的同时又将其他技术特征进行上位概括这个有点奇怪,因为没有办法说到底是放大了还是缩小了。
另外,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也仅仅只有一个具体实施例来支撑这一上位概括。
我方决定上诉的同时,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26.3),并且认为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超范围。
不管能不能被支持,也算是在案件中学习,希望获得最高院、国知局对这种比较少见的修改方式的认定方式。
后续如有进展,笔者会及时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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