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1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五)2023年三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
三、典型案例评析
四、华商基金委动态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12月),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阅读方式】
*点击本文下方“阅读原文”或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阅读:

如需本手册PDF版本,请您发送邮件至market@huashang.cn提供您的姓名、就职单位、职务、公司邮箱及手机号,以便我们及时发送给您。
01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
就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强化了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增加了投资者委派董事的履职风险,在不影响投资者向股东会委派董事以增加对公司治理参与度的同时,投资者应采取措施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在股东出资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期限,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在投资退出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增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下的回购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2)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3)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4)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5)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6)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7)明确投资运作要求;(8)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9)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10)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11)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情况的披露要求。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谈金融工作
近期,新华社记者专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
其中,易会满就中国证监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围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推出更多务实举措。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坚守各交易所板块定位,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更好发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扩面提质。
5. 中国证监会公示第二批“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
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示第二批“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其中,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河北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湖南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符合专板建设要求。
2023年11月份,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主任王建平曾公开表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引导高质量企业入场。通过各项试点和专板建设,引导专精特新企业、私募投后企业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入场规范培育,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根据场外市场逻辑,简化入场程序,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非必要不披露”的信息存证和定向授权访问机制。
6.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选编了5件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7.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
1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相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1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2023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8.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
12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AMBERS系统”)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点如下:截至2023年末,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应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资产配置类管理人,需提交相关私募基金2023年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均需提供。
(二)大湾区动态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
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全力保障重点领域金融需求。加大对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县域存量资产,支持资产所有权人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产品。强化产业有序转移资金保障。做好对广东省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为广东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项目提供配套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积极参与产业转移项目投资。支持银行机构联合保险机构、信托机构、风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开展多种模式的“信贷+”服务。
2.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等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同时增加“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之一。二是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中,增加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同时将“‘R1’至‘R3’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拓展为“‘R1’至‘R4’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商品期货基金。三是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给予奖励:
(1)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若干措施》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2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200亿元以下、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100亿元以下、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12月4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该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持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5.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2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该措施明确完善产业配套环境;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面向低空经济产业集群的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联动机制;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级制造业基金注入,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深圳,积极利用产业基金等资金渠道开展产业并购,推动产业加快发展。
6.2023东莞全球招商大会举行
12月6日,2023东莞全球招商大会举行。大会现场举行了两千亿高质量发展基金启动仪式,这是东莞自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发展需要,从企业初期成果转化的天使轮投资,到成长期、成熟期扶优扶强的不同轮次投资,为企业提供符合其发展阶段的全方位支持和服务。
在大会的启动仪式上,东莞对外正式发布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产投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城市发展基金等六大基金群。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主要聚焦产业招商和产业培育两大主题,通过财政和有关市属国企共同出资,统筹发挥财政引导和国资引领两大优势,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力争形成大规模、多层级、市场化、总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政策型、市场型产业基金集群。
7.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
12月1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制定了6个方面共20条措施。《办法》明确支持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吸引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发展,鼓励各区规划建设股权投资基地,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等试点和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在珠投资力度。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落户珠海的非上市企业满2年,投资额累计满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对私募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加大对办公用房和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的支持,营造公开透明法治规范的发展环境。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北京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安徽证监局、广东证监局、西藏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月18日,大连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因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隐匿重要银行账户信息,提交虚假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清单。李*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时任财务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月4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让渡投资管理职责,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12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2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存在缺失或瑕疵,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个别普通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未对个别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月报。
12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未将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结果告知投资者,也未按普通投资者类别履行告知、警示等适当性义务,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2月1日,北京证监局对中企智*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2月8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和*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1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龙*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2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8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
12月12日,江西证监局对江西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实际办公地址、实际从业人员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止损条款;内控机制及制度不完善。
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芜湖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部分产品年度报告披露的投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向投资者披露特殊目的载体相关的投资架构并揭示相关风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可转债投资时未恪尽职守、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12月14日,安徽证监局对蚌埠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存在部分产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固定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情况。
12月29日,安徽证监局对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逾期负债与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年报中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
12月27日,安徽证监局对安徽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高管人员、从业人员、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管理职责发生变更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2月26日,安徽证监局对合肥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未谨慎勤勉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发生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公司旗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符。
12月15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将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12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珠海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重大信息;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上述事项;未按规定保存投资者的资产收入证明文件。
12月11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月18日,西藏证监局对林芝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冷静期回访,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资料。
12月20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通知义务;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12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罗**、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罗**自2014年10月至2021年6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黄**自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履行产品备案程序。杨**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广东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独立开展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未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同约定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留存私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熊**自公司成立至今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10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浙*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管理的部分基金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对外投资;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5年和2018年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以名基实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在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开展具有募新还旧、脱离标的实际收益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微信公众号推介私募基金;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建账;有限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后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合伙人变更后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范围投资,挪用基金财产;未按合同约定如实披露信息;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12月25日,浙江证监局对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管理的部分产品投前被管理人临时占用购买理财产品未返还收益;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管理的部分产品延期的披露时限不符合合同约定。
12月8日,湖南证监局对长沙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因其员工数量与备案信息不符;制度建设不完善,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宣传资料不符合公司事实;内部管理欠规范。
12月7日,湖北证监局对湖北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12月7日,湖北证监局对武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及时更新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12月20日,湖北证监局对武汉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两只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账务资料。张**作为时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交易决策,对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18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为其他主体借款合作提供居间及担保服务的非私募业务。
12月12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司董事长任*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12月4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2月12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投后跟踪报告。
12月21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12月29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揭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材料;未明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和适当性匹配标准;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运营资金等条件。范**2020年11月以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贵州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关联方向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方收取顾问费、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贵安新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未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活动。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个别投资经理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直播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介绍基金产品的盈亏、新模型优势及产品客户情况;部分投资者在完成基金产品申购之后进行双录补录;收取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方的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给投资者开立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
12月19日,宁波证监局对宁波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因其转移挪用基金产品的财产,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2.行业自律措施
1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在私募基金内部设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登记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12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情形,不配合自律检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12月1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从事借贷活动,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12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规定履行募集程序,未按照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经营管理失控。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1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存在变相向部分投资者保本保收益,部分产品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约定向部分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12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不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募集程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
02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12月1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1月)》。2023年11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26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7家。2023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7家。
2023年11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573只,新备案规模481.09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25只,新备案规模198.50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92只,新备案规模150.69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56只,新备案规模131.90亿元。
(二)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12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44只,设立规模618.29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1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12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11月)》。
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45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1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67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669.12亿元。11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下降29.78%,同比下降48.47%。截至2023年11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74只,存续规模19,509.58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下降1.67%。
(五)2023年三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
12月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2023年三季度)》。
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7.6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27.48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12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58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4.65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2,869.17亿元,私募基金规模20.58万亿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1.98万亿元。
03 典型案例评析
邓*与深圳博**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1]
【典型意义】
在基金投资者事先知晓并同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拥有相同的投资标的情况下,即使该投资标的系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亦无法直接认定管理人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根据司法谦抑性原则,司法权不宜过度介入股权投资的对价安排,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从投资结果推导在前的投资行为存在不当。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邓*与博**德、财*证券签订《某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其中邓*为投资人,博**德为管理人,财*证券为综合托管服务商。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部分,邓*在落款处签名,但关于各项调查问题的答案勾选部分为空白;博**德提交的基金合同所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上关于各项调查问题的答案勾选部分为打勾。
2016年7月,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私募基金清算专户支付投资款。同年,博**德以其管理的某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分四次向方**联增资,最终持有方**联31.18%股权。方**联系博**德的股东之一。邓*以博**德在案涉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及,博**德与目标公司方**联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自己作为投资人至今未获任何投资收益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德赔偿邓*本金以及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关于基金合同效力问题,首先,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认知和了解自己在空白的调查问卷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博**德已履行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和风险提示、告知、说明的义务;其次,博**德在涉案基金运作前已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质,故基金合同真实有效。
关于邓*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也即博**德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首先,案涉两份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两支基金用于投资方**联股权的资金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98%,邓*对两期基金购买方**联的股权份额和增值扩股的情况是知情且同意的;其次,方**联持有博**德的股权,该持股信息系公开资料,且博**德在二期基金的合同中也公布了目标公司的网站,不应因基金管理人未就两公司的关联关系另行披露便认定两公司之间的投资交易系不当交易;再次,在股权投资领域,并不完全以企业净资产为对价进行股权买卖,在邓*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况下,根据司法谦抑性原则,司法权对此应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宜过度介入,故法院对此不予评判,但不能从投资结果来推导在前的投资行为存在不当;最后,并无证据显示博**德存在违规操作和未尽审慎义务、未履行信息披露或未履行管理人义务的行为。
综上,博**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不足以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也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04华商基金委动态
近日,华商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专业成果正式发布,华商基金委编著的《私募基金法律实务解析》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实务操作及律师实务经验的角度,就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重要环节所遇到的重点、难点、痛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也是华商律师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以期能够为新监管时代的私募基金参与者提供法律实践思路和参考价值。
《私募基金法律实务解析》编委包括:华商基金委主任吴波律师,执行主任郑天河律师,副主任付晶晶律师、李岳峰律师、李成娇律师,副秘书长徐培培律师,委员张仲羽律师、赵五平律师。

注:[1] 摘自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735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1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五)2023年三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
三、典型案例评析
四、华商基金委动态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12月),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阅读方式】
*点击本文下方“阅读原文”或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阅读:

如需本手册PDF版本,请您发送邮件至market@huashang.cn提供您的姓名、就职单位、职务、公司邮箱及手机号,以便我们及时发送给您。
01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
就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强化了公司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增加了投资者委派董事的履职风险,在不影响投资者向股东会委派董事以增加对公司治理参与度的同时,投资者应采取措施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在股东出资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期限,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在投资退出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增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下的回购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2)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3)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4)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5)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6)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7)明确投资运作要求;(8)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9)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10)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11)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情况的披露要求。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谈金融工作
近期,新华社记者专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
其中,易会满就中国证监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围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推出更多务实举措。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坚守各交易所板块定位,支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世界一流交易所,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更好发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扩面提质。
5. 中国证监会公示第二批“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
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示第二批“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其中,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河北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湖南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符合专板建设要求。
2023年11月份,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主任王建平曾公开表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引导高质量企业入场。通过各项试点和专板建设,引导专精特新企业、私募投后企业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入场规范培育,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根据场外市场逻辑,简化入场程序,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非必要不披露”的信息存证和定向授权访问机制。
6.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选编了5件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7.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
1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相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1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2023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8.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
12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AMBERS系统”)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点如下:截至2023年末,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应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资产配置类管理人,需提交相关私募基金2023年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均需提供。
(二)大湾区动态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
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全力保障重点领域金融需求。加大对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县域存量资产,支持资产所有权人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产品。强化产业有序转移资金保障。做好对广东省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为广东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项目提供配套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积极参与产业转移项目投资。支持银行机构联合保险机构、信托机构、风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开展多种模式的“信贷+”服务。
2.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等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同时增加“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之一。二是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中,增加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同时将“‘R1’至‘R3’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拓展为“‘R1’至‘R4’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商品期货基金。三是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明确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给予奖励:
(1)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若干措施》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2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200亿元以下、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100亿元以下、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12月4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联合发布《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该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持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5.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2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该措施明确完善产业配套环境;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面向低空经济产业集群的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联动机制;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级制造业基金注入,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深圳,积极利用产业基金等资金渠道开展产业并购,推动产业加快发展。
6.2023东莞全球招商大会举行
12月6日,2023东莞全球招商大会举行。大会现场举行了两千亿高质量发展基金启动仪式,这是东莞自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发展需要,从企业初期成果转化的天使轮投资,到成长期、成熟期扶优扶强的不同轮次投资,为企业提供符合其发展阶段的全方位支持和服务。
在大会的启动仪式上,东莞对外正式发布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产投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城市发展基金等六大基金群。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主要聚焦产业招商和产业培育两大主题,通过财政和有关市属国企共同出资,统筹发挥财政引导和国资引领两大优势,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力争形成大规模、多层级、市场化、总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政策型、市场型产业基金集群。
7.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
12月1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制定了6个方面共20条措施。《办法》明确支持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吸引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发展,鼓励各区规划建设股权投资基地,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等试点和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在珠投资力度。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落户珠海的非上市企业满2年,投资额累计满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对私募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加大对办公用房和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的支持,营造公开透明法治规范的发展环境。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北京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安徽证监局、广东证监局、西藏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2月18日,大连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因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隐匿重要银行账户信息,提交虚假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清单。李*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时任财务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月4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让渡投资管理职责,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12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2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存在缺失或瑕疵,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个别普通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未对个别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月报。
12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未将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结果告知投资者,也未按普通投资者类别履行告知、警示等适当性义务,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12月1日,北京证监局对中企智*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2月8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和*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1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龙*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2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月18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
12月12日,江西证监局对江西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实际办公地址、实际从业人员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止损条款;内控机制及制度不完善。
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芜湖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部分产品年度报告披露的投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向投资者披露特殊目的载体相关的投资架构并揭示相关风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可转债投资时未恪尽职守、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12月14日,安徽证监局对蚌埠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存在部分产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固定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情况。
12月29日,安徽证监局对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逾期负债与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年报中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
12月27日,安徽证监局对安徽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高管人员、从业人员、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管理职责发生变更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未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2月26日,安徽证监局对合肥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未谨慎勤勉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发生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公司旗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符。
12月15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未将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12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珠海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重大信息;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上述事项;未按规定保存投资者的资产收入证明文件。
12月11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月18日,西藏证监局对林芝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冷静期回访,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资料。
12月20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通知义务;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12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罗**、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罗**自2014年10月至2021年6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黄**自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履行产品备案程序。杨**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广东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独立开展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未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同约定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未留存私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熊**自公司成立至今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10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浙*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管理的部分基金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对外投资;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5年和2018年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以名基实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在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开展具有募新还旧、脱离标的实际收益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微信公众号推介私募基金;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建账;有限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后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合伙人变更后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范围投资,挪用基金财产;未按合同约定如实披露信息;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12月25日,浙江证监局对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管理的部分产品投前被管理人临时占用购买理财产品未返还收益;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管理的部分产品延期的披露时限不符合合同约定。
12月8日,湖南证监局对长沙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因其员工数量与备案信息不符;制度建设不完善,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宣传资料不符合公司事实;内部管理欠规范。
12月7日,湖北证监局对湖北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12月7日,湖北证监局对武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及时更新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12月20日,湖北证监局对武汉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两只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账务资料。张**作为时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交易决策,对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18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从事为其他主体借款合作提供居间及担保服务的非私募业务。
12月12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司董事长任*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12月4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2月12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投后跟踪报告。
12月21日,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12月29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揭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材料;未明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和适当性匹配标准;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运营资金等条件。范**2020年11月以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6日,海南证监局对海南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发生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贵州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关联方向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方收取顾问费、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贵安新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未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活动。
12月19日,贵州证监局对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个别投资经理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直播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介绍基金产品的盈亏、新模型优势及产品客户情况;部分投资者在完成基金产品申购之后进行双录补录;收取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方的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给投资者开立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月报、季报、年报。
12月19日,宁波证监局对宁波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因其转移挪用基金产品的财产,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2.行业自律措施
1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在私募基金内部设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登记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12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情形,不配合自律检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12月1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规从事借贷活动,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12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规定履行募集程序,未按照规定及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经营管理失控。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1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因其存在变相向部分投资者保本保收益,部分产品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约定向部分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12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二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不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募集程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其进行警告。
02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1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12月1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1月)》。2023年11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26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7家。2023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7家。
2023年11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573只,新备案规模481.09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25只,新备案规模198.50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92只,新备案规模150.69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56只,新备案规模131.90亿元。
(二)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12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44只,设立规模618.29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1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12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11月)》。
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45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1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67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669.12亿元。11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下降29.78%,同比下降48.47%。截至2023年11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74只,存续规模19,509.58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下降1.67%。
(五)2023年三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
12月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2023年三季度)》。
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7.6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27.48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12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58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4.65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2,869.17亿元,私募基金规模20.58万亿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1.98万亿元。
03 典型案例评析
邓*与深圳博**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1]
【典型意义】
在基金投资者事先知晓并同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拥有相同的投资标的情况下,即使该投资标的系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亦无法直接认定管理人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根据司法谦抑性原则,司法权不宜过度介入股权投资的对价安排,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从投资结果推导在前的投资行为存在不当。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邓*与博**德、财*证券签订《某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其中邓*为投资人,博**德为管理人,财*证券为综合托管服务商。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部分,邓*在落款处签名,但关于各项调查问题的答案勾选部分为空白;博**德提交的基金合同所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上关于各项调查问题的答案勾选部分为打勾。
2016年7月,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私募基金清算专户支付投资款。同年,博**德以其管理的某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分四次向方**联增资,最终持有方**联31.18%股权。方**联系博**德的股东之一。邓*以博**德在案涉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及,博**德与目标公司方**联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自己作为投资人至今未获任何投资收益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股权投资二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德赔偿邓*本金以及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关于基金合同效力问题,首先,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认知和了解自己在空白的调查问卷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博**德已履行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和风险提示、告知、说明的义务;其次,博**德在涉案基金运作前已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质,故基金合同真实有效。
关于邓*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也即博**德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首先,案涉两份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两支基金用于投资方**联股权的资金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98%,邓*对两期基金购买方**联的股权份额和增值扩股的情况是知情且同意的;其次,方**联持有博**德的股权,该持股信息系公开资料,且博**德在二期基金的合同中也公布了目标公司的网站,不应因基金管理人未就两公司的关联关系另行披露便认定两公司之间的投资交易系不当交易;再次,在股权投资领域,并不完全以企业净资产为对价进行股权买卖,在邓*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况下,根据司法谦抑性原则,司法权对此应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宜过度介入,故法院对此不予评判,但不能从投资结果来推导在前的投资行为存在不当;最后,并无证据显示博**德存在违规操作和未尽审慎义务、未履行信息披露或未履行管理人义务的行为。
综上,博**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不足以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也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
04华商基金委动态
近日,华商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专业成果正式发布,华商基金委编著的《私募基金法律实务解析》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实务操作及律师实务经验的角度,就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重要环节所遇到的重点、难点、痛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也是华商律师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以期能够为新监管时代的私募基金参与者提供法律实践思路和参考价值。
《私募基金法律实务解析》编委包括:华商基金委主任吴波律师,执行主任郑天河律师,副主任付晶晶律师、李岳峰律师、李成娇律师,副秘书长徐培培律师,委员张仲羽律师、赵五平律师。

注:[1] 摘自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735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