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亏了钱,反悔欲要入伙款···

来源:玉都天平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好友之间合伙投资不成反撕破脸,闹到法院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好友之间合伙投资不成反撕破脸,闹到法院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2021年12月与好友邹某在微信聊天时,萌生合伙做生意的想法,于是两人在微信聊天时达成口头合作协议,之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6.5万元入伙,并商定由邹某负责经营打理。一年后,因邹某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王某反悔,以好友借款为由准备要回自己投资的6.5万元,2022年5月王某多次要求邹某返还入伙资金,邹某于2022年8月3日向王某返还2.5万元,仍差4万元未返还。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合伙好友邹某诉至法院,邹某以双方法律关系系合伙合同纠纷关系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合伙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参与合伙经营,系合伙行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书面订立合伙协议,但通过提交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原告王某向被告邹某转账系出于双方合伙经营开店的目的,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现原告王某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剩入伙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创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多人合伙时应对合伙人的信誉、偿付能力进行考察,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形成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利益分配方案,落实好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