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别开玩笑了,请开发票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交易事实的证明材料。 老铁们坐稳了,我们不开玩笑,今儿好好聊聊发票那些事儿。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交易事实的证明材料。
老铁们坐稳了,我们不开玩笑,今儿好好聊聊发票那些事儿。
▐ 未开发票可以拒绝付款吗▐
参考案例:(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76号
基本案情:被告东兆长盛公司与原告知润建材公司签订《碎石采购协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发票不满足付款条件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随附义务并非合同的主义务,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不开发票就不付款,被告不能因此不履行其合同主义务即支付货款
▐ 未开发票的损失由谁承担▐
参考案例:(2017)湘0104民初6594号
基本案情:原告创新公司向被告高新公司购买资产,原告共计转入被告账号80×××12转入款项共计3200万元。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认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无法抵扣缴增值税额2650137.07元
▐ 拒开发票可以起诉吗▐
参考案例:(2015)鲁商终字第320号
法院认为:被告亿奥公司尚未履行开具全部货款发票的义务,因开具发票是被告的先履行义务,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解决纠纷,判决被告亿奥公司在原告天元公司付款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 只有发票能证明具有业务关系吗▐
参考案例:(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02号
基本案情:原告年富公司仅提供发票诉请被告富田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元。被告辩称没有合同和支付凭证,我方不应承担对方的广告费
法院认为:因原告年富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广告费用已实际发生并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实务建议▐
就发票问题,我们建议使用的发票条款范本
一、卖出方(乙方)适用的发票条款
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乙方应当及时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2、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有效、合法。若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错漏导致乙方开具发票有误的,不构成乙方违约;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若因超期无法作废等原因造成乙方税款损失或产生其他支出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或抵扣联的,乙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配合提供记账联复印件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但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双方之前在进行相似交易时存在何等操作习惯,但本合同项下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构成对收到货款或其他任何事实的自认,该等事实的确定仍应当以甲方出示的付款凭证等金融机构书面材料为准。
5、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交易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的,若乙方当时已经按照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退回相应发票或配合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所需的一切手续。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未能开具红字发票造成的全部税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河道管理费收入、所得税等)。
二、买受方(甲方)适用的发票条款
1、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如下开票信息及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发票内容:
税率:
2、乙方保证其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因乙方逾期未提供符合约定与要求的合格发票或未缴纳税款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无论乙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实际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税款损失。
3、如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或抵扣联的,乙方应当配合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
4、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随时进行进项抵扣,不构成对货物交付或其他任何事实的自认,该等事实的确定仍应当以发货记录、签收单等书面直接证明材料为准。
5、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成本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开发票的,视为逾期未提供发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新开发票后,再将原发票退回。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修改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的;
(2)乙方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票无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或被税务等机关认定为虚假无效的;
(3)因乙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其他原因引起税务纠纷的;
(4)本合同项下交易金额、交易主体等发生变更导致原发票与实际交易内容不一致的。
6、本合同项下交易金额、交易方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内容涉及已开具发票的项目、价款等内容的,乙方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办理任何手续的,乙方应当提前至少5天通知,因乙方未通知或殆于通知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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