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工作就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前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一方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为由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针对该问题,本人进行了相关的案例检索,以期能总结出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倾向。
案例摘要
案例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案号为(2015)青少民终字第3号的杨某甲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这个问题,该判决的表述为“关于被上诉人主张其无工作、无力支付较高抚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然称其现无工作,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有一定的困难,但其并非没有劳动能力,其作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起当母亲的责任,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担负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案例二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案号为(2020)吉0184民初3716号的民事判决书,关于这个问题,该判决的表述为“薛某虽然称其患有心脏病无工作能力,但未提供医疗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失去劳动能力等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薛某辩称无经济能力的意见,不足以抗辩其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结合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再考虑到日常生活、教育等具体需求,本院酌定被告薛某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抚养费4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案号为(2016)皖0207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这个问题,该判决的表述为“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虽被告称其目前无工作,经济状况较差,但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目前没有工作也不意味着其没有劳动能力,且抚养子女系被告的法定义务。综上,结合芜湖市的生活消费水平及婚生子目前的实际需要,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总结
根据以上判决书关于该问题的表述,法院是否支持被告的“无工作就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律师认为可以做如下总结:
法院会审查被告无工作的原因是什么,是被告懒散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工作还是因为身体残疾或者患病而导致的客观上无法参加工作。
(1)如果是被告主观上不愿意工作,则其抗辩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般会判令被告“积极工作,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担负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2)如果是被告因为自身患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客观上无法参加工作的情形,法院一般审查患病的严重程度、身体残疾的严重程度自行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支付多少抚养费,毕竟在被告自己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再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意义,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告因客观上无法参加工作无法获得工资收入,但是如果其有其他收入,比如租赁收入、获得遗产等,其仍然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这两种情形下,如果法官判令被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进行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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