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居民委员会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居民委员会以外,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均可作为该类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宣告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可同时要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丁某喜与徐某(2019年11月29日死亡)于198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被申请人丁某一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丁某喜与徐某于2005年1月26日经民政局登记离婚。被申请人丁某未婚,亦未生育过子女。丁某喜有妹妹丁某英,徐某有兄弟姐妹徐某源徐某泉、徐某娣、徐某山、徐某女等。
被申请人丁某初中文化,2009 年6月起因失业,逐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反复洗手、搓毛巾,重复穿衣、穿鞋等日常生活动作,同年7月去上海市B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强迫症,因拒药,症状未改善。于同年8月26日去上海市 A 中心南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强迫症,予以舍曲林、丙成酸镁缓释片等治疗,病情尚稳。2018 年由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叶庆居民委员会安排其在上海市静安区XX社区综合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2019年11月,其母病故后,一直处于独居状态,服药及具体情况不详2020年7月起,常去居委会反映,认为以前出租的房屋被租客破坏,居委会上门察看并未发现上述情况。因为上述原因,有多次消极想法,多次想跳楼、跳河;常跟踪异性,图谋不轨;夜眠差,称隔壁邻居半夜敲墙,多次报警,民警调查不存在此情况;认为自己在吃饭时隔壁邻居在偷看。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言行异常,于2020年8月12日由其亲属、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叶庆居民委员会及民警将其送上海市 A 中心北院治疗至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证,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经上海宋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现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叶庆居民委员会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将被申请人送至上海市 A 中心北院住院治疗,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垫付各类费用,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丁某的代理人徐某娣称,其与被申请人丁某母亲徐某系姐妹对于申请人所述由法院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亦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审理中,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前往被申请人丁某父亲丁某喜居住地询问相关情况,丁某喜出示其病历,表示 2005 年与丁某母亲离婚后即与丁某无联系,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同意也无力担任丁某的监护责任,同意叶庆居民委员会担任丁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
根据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申请人叶庆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具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法院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综观本案,被申请人有父亲及姨妈等亲属,虽在监护顺位上均优先于申请人,但从监护权行使的客观需要分析,被申请人父亲常年与被申请人无联系,且自身健康存在问题,不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虽日常与被申请人联系较多,亦无能力也不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保护处于易受侵害的脆弱状态,理应对维护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作出特别关照。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妥善安排被申请人工作,探望照料被申请人生活,积极安排被申请人送医治疗,并垫付医疗、护理等费用。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庆居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丁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作为被申请人丁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一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叶庆居民委员会为丁某的监护人。
律师点评
对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在诉讼主体上,除了需要有特定身份的申请人以外,还需要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担任其代理人,因此在选择诉讼主体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其他组织担任申请人,由近亲属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此外,在该类案件中,若一旦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确定也有可能在日后发生争议,因此,可在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同时提出指定监护人的诉请,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目的。
注:本文案例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沪0106民特506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后记
疾病和衰老从来都是无情而残酷的,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少子化甚至无子化家庭的增多,如本案中丁某这样没有合适的法定监护人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绝非个例。
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在身体及精神条件尚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对未来的生活和财产做出规划,订立意定监护合同。一方面能够掌握自己未来生活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基层组织与机构的压力。
成年人的监护,谁来兜底?
作者:五美律师事务所来源:五美律师事务所

裁判主旨 居民委员会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居民委员会以外,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