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养女”案——职业律师“专业”犯罪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972年生的鲍某明,一米九左右,200斤上下,又高又壮像座山一样。他是一个擅长与孩子打交道的人。李星星的母亲回忆与鲍某明认识的过程。

4月9日晚,杰瑞集团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已与鲍毓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月10日早,中兴通讯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南风窗报道
但凡身边有一个大人时,鲍某明都是开朗、得体、有学识的,而独自面对李星星时,就瞬间换了一副样子。
最开始,鲍某明不让她出门,随时收走她的手机,逼她做不愿意做的事,不许她哭,也不许她问为什么。这一套具有体系功能的话语,消解李星星的意志,让她不敢离开。
类似的话,还有鲍某明要求的——不能有比“爸爸”更重要的事。
李星星后来写下过一句话,“我逐渐感觉自己病了,我对一切都不再相信,甚至觉得我最在乎的身体的各种器官,我所珍爱的各种爱好和特长,都不在我身上,而在他身上。”
在漫长的三年多时间里,“很正常”“说出去你就不干净”“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这一套话,鲍某明就像“背书”一样,只要说了上一句,李星星就知道下一句。
这些话是牢笼,是炭火。
她感到被炙烤。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
当时的她,仍旧未成年。
从2019年10月9日二次立案到现在,已经6个月过去了,除了一个漫长的笔录,李星星没有收到任何新的回音。
从2020年新年之后,李星星本人、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刑警臧警官,但他的电话始终无法拨通。
2020年4月1日,《南风窗》记者打通了鲍某明的电话。正在取保候审中的鲍某明,获知记者身份后,立刻将电话挂断,再也无法拨通。
《南风窗》记者会持续追踪此案。
法律分析
鲍某与举报人李星星是否建立收养与被收养关系,与强奸是否成立没有等号关系,更大意义在于道德层面上的评价。
不要认为强奸这样的性暴力犯罪距离平常生活很远,也不要认为强奸都如电影情节里一般:月黑风高夜,蒙面歹徒持刀扑倒美貌少女,捂口鼻奸杀。刑事司法中更多的强奸案件发生在熟悉人之间例如隔壁老王、学校老师、公司领导、男女闺蜜等,强奸的手段也不限于捆绑殴打、棍击昏迷后实施奸淫行为,与醉酒或昏迷状态下的女性、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属于强奸,遭到女性主动控告后都会被公安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强奸类犯罪具有显著隐秘性,一般都发生在密闭的空间内,通常只有施暴者与被害人在场,施暴者事后通常会以:杀她全家或者再次强奸等恐吓方式,要求被害人放弃刑事控告。处于弱势的女性被害人会处于人身、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的顾虑而暂缓刑事控告,甚至是放弃刑事控告,让强奸暴徒屡次得逞,并一直逍遥法外。
我想提醒大家遭遇强奸时,在保证生命存活的情况下,要及时发起刑事控告,由于男性精子在女性阴道酸性环境下存活时间为24—36个小时,衣服、床单上的精斑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难以固定证据,DNA的匹配检测也需要提供良好的检体。错失最佳的控告期,待人证、物证灭失后强奸暴徒又对强奸行为完全否认,那么刑事追诉是很难进行下去的。
如果让法律认定是否强奸行为存在,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推定被害人没有自己处分性权益,由于李星星控告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已经年满14周岁该条可以不考虑。第二种要确有证据证明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志,在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此外由于强奸的犯罪的隐秘性特征,也是诬告陷害的高发地带,鲍某是否无辜是否有罪确实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对于事实上已经很难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证据,例如残留的精斑,殴打的伤痕,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供述等有利证据,双方对是否是强奸行为各执一词的时候,应当加大对有罪或者无罪证据的审查力度,落实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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