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把握刑事案件诉讼期限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及时跟进是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及时跟进是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很少主动告知律师刑事案件是否变更诉讼阶段,导致律师不能及时获取相应信息来把握案件进展情况,一定程度上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案件的每个诉讼阶段因工作重点不同,对时限的把握也各有特点。对此,我们对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时限、沟通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方式进行了归纳。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起算两个月。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把握重点:此阶段重点关注侦查期限是否到期,以便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手续申请阅卷。建议自逮捕后开始予以关注,在第一个月到期时,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是否移送;在第二个月开始后,由于公安机关可能随时向检察院移送案件,如果不及时查询,则很有可能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用完而律师不知情,从而丧失阅卷、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向检察院陈述意见等机会。因此,千万别等到两个月逮捕期限届满再行询问,一般来说在月中询问一次办案民警及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之后设置一定次数不定期询问办案民警及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可以达到及时掌握案件移送情况的效果。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把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负责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需要在一个月完成该项工作,但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证据不充分,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如果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速裁程序期限是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时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时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把握重点:在此阶段,及时阅卷是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其次,针对一般程序,首先要及时了解检察院是否退侦,若退侦,则开始计算退侦一个月侦查期限,待退侦一次回来后再次了解是否二次退侦,同样开始计算二次退侦侦查期限一个月,待退侦结束后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在此期间,根据阅卷情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法律意见、沟通认罪认罚等情况。要特别注意的是,速裁程序属于律师比较被动的情况,在申请阅卷的时候,要留心向案管中心人员询问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因为在速裁程序中,检察官会快速地同犯罪嫌疑人确认程序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也要在短时间内获取案件信息并与当事人确认、与检察官提前沟通认罪认罚协商事宜。为了避免措手不及,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说明刑事诉讼各阶段及时限规定,让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及选择作到心知肚明。
三、法院审判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后需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审查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法院适用的程序不同,审理时限也会有所区别,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十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则一般是二十日,普通程序一般是两个月。但是,也存在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等,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把握重点: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要把握开庭节奏。首先,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领取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及时获悉检察院的指控动态及可能的量刑结果。其次,制作律师开庭必须的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护词,为当事人做好庭前辅导。最后,及时参与开庭,在宣判后及时获悉当事人的下监情况,记得提醒家属,宣判后刑期不足三个月的,不用到监狱服刑,若到监狱但家属未知晓的,记得带上家属证明及相关证件到看守所或分流中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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