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笔记(汉坤2017-2018年版)系列(五):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系列(一)。

本系列实务笔记供没有参与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参与经验较少的中国公司法务、中国律师参考。
有关本笔记系列的其他说明(包括仲裁机构名称简称、所讨论的仲裁规则版本等)参见系列(一)。
在前四期的笔记中,我们介绍了如何启动国际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对仲裁机构和/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以及程序会议和程序令。从本期实务笔记开始,我们会陆续介绍仲裁开始阶段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程序。本期将介绍多份合同仲裁和合并仲裁。随后会介绍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紧急仲裁员以及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等内容。
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是基于一份合同、发生一个争议、提起一个仲裁案件。但也较为多见的情形是,同一交易涉及到多份合同,而各份合同也都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基于同一份合同,在不同合同主体之间,产生不同争议,并提起了多个仲裁案件。此时,我们就需要考虑到多份合同仲裁和合并仲裁的适用问题。
目前,对多份合同仲裁和合并仲裁,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有规定。二者的基本目标都是一致的,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保证裁决结果的一致性。
一、 多份合同仲裁
多份合同仲裁,是指在仲裁立案时,申请人将基于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一起提出仲裁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只需要准备一份仲裁申请书,只有一个仲裁员/仲裁庭审理多份合同下的争议。
参照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比如HKIAC规则第29.1条、SCC规则第14.3条等),在考虑将多份合同下的争议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处理时,有两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多份合同之间需高度关联
通常要求争议事项需基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较为常见的情形包括:同时涉及多方主体的并列式交易(如建设工程、船舶租赁、技术转让与服务等);涉及货物和单证在上下游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链式交易;固定当事人间重复性的交易(如两个贸易商之间的多份销售合同);等。
各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相容
“仲裁协议相容”是指多份合同的仲裁条款就仲裁机构、仲裁地、适用法律、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不存在相互冲突的约定。举例而言,如果一份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独任仲裁员,另一份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即为“仲裁协议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各仲裁协议可相容,并非要求仲裁条款完全相同。
多份合同的仲裁涉及到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庭对该问题有最终决定权。但在仲裁庭尚未组庭时,仲裁机构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就多份合同仲裁作出初步决定。相关规则如ICC规则第6.3条和第6.4条、SCC规则第14.4条等。
国内仲裁规则对多份合同仲裁的规定与国际仲裁规则基本类似,但也有区别。比如,在多份合同之间的关联性方面,CIETAC规则第14条即要求需“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二、 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是指将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多个已经开始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参照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比如ICC规则第10条、SCC规则第15条、HKIAC规则第28.1条、SIAC规则第8.1条、CIETAC规则第19条等),申请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通常需符合下列条件:或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或所有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或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仲裁请求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所涉仲裁协议相容。
是否进行合并仲裁通常由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决定,但也有仲裁规则将该事项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庭(见SIAC规则第8.7条)。仲裁机构在作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决定时,除了上述条件外,通常还需考虑拟被合并案件的组庭情况、程序进程以及合并后是否有利于争议高效解决。
多个仲裁案件被合并后,会产生仲裁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各主要仲裁机构关于程序衔接的规则主要包括:
各仲裁案件应当合并至最先开始的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如,SIAC规则第8.5条,HKIAC规则第28.4条,CIETAC规则第19.3条)。
仲裁机构有权撤销此前选任的仲裁员(如,SCC规则第15.3条,SIAC规则第8.6条、第8.10条,HKIAC规则第28.6条)。
仲裁合并不影响合并之前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已有的任何行为、命令或裁决(如,SIAC规则第8.11条,HKIAC规则第28.7条)。
三、 小结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是积极推进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还是进行反对和阻止,作为一种仲裁策略,需要权衡与考量的因素很多。作为积极推进的一方,通常是预期合并仲裁的结果对其有利,进而希望通过合并仲裁和审理,尽快拿到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统一的裁决;而相应地,作为反对和阻止的一方,通常是预期合并仲裁结果对其不利,进而试图拖延仲裁程序,制造裁决结果不统一,以寻求后续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途径。
但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角度看,因为多份合同的仲裁和合并仲裁涉及到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等一系列程序问题,为尽量确保仲裁程序不出现瑕疵和纰漏,实务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多份合同的仲裁和合并仲裁都会采取相对比较谨慎的审查态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