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何时做无罪辩护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职责,为其做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职责,为其做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有罪辩护主要指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也是大多数案件的辩护思路;无罪辩护相对较少,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若能被采纳,而使被告人免于刑事责任,对刑辩律师可以说是一件相当有成就感的事情。
当今,随着司法环境不断优化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会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在这个过程中都有可能被采纳,案件也就不会被移送至法院。同时,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两个单位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的工作,大多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院据此做出有罪认定也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当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或者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律师自己认为被告人无罪或者律师虽认为构罪,但被告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时,结合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如何选择辩护策略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是很多刑辩律师思考和纠结的问题。今天笔者仅就审判阶段中律师何时做无罪辩护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01 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时,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观点常常和被告人的观点相冲突,这种冲突一方面产生于法律人与非法律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知见解,也产生于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的立场和压力。冲突最大的情况是,律师在经过阅卷、沟通和法律研究后,形成了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并预判了案件有罪判决的结果,但被告人却坚持自己无罪,要求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这种情况下,有些律师会基于“独立辩护原则”,坚持自己的有罪辩护思路,甚至在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宣称无罪,辩护人做有罪辩护的矛盾情形。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和被告人在庭前充分沟通,释明律师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告知其不认罪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被告人统一辩护思路。若被告人仍然坚持要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要么不再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要么应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律师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忠诚于被告人利益,这是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前提。在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情况下,自然认为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辩护律师却替被告人承认有罪,显然严重背离了被告人的利益。
2、律师在被告人申辩无罪的情况下,仍然阐述认为被告人有罪的观点,其身份无异议变成了第二个“公诉人”,成了案件的控方,辩护人与自己的委托人产生直接对立和冲突,完全违背了律师的职责。
3、律师的有罪观点会削弱甚至抵消被告人的无罪自辩,且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加深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律师的有关轻罪或罪轻辩护观点也可能不被采纳,无法起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效果。
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被告人庭前同意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表示会认罪,但受种种因素影响,当庭翻供,坚持不认罪。笔者认为,这一方面可能是律师沟通工作没有完善到位,同时,律师在此种情况下仍然不能按照有罪辩护的既定思路阐述辩护观点,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是:
1、申请法院暂时休庭,和被告人进行简短的沟通,释明翻供和不认罪的不利后果,跟被告人确定继续做无罪还是有罪辩护,尊重被告人意愿;
2、若法院不同意休庭,当庭询问被告人翻供的原因,确定其是否同意做有罪辩护,若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律师应该转变辩护思路做无罪辩护,同时可以提示法院,在做有罪认定情况下,被告人的一些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虽然即使在庭审过程中,理论上律师也有权拒绝辩护,但从司法实践而言,笔者认为,律师若因和被告人意见相左而当庭拒绝辩护,会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有悖于律师职责的行为。所以,这种被告人对自己罪与非罪具有较大争议案件,律师更应该提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甚至同时准备好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观点,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02 被告人认罪时,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笔者之前在一篇关于《辩护权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行使》中曾讨论过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下,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的问题。虽然现在仍有部分检察官和法官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即使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人可以基于独立辩护的原则,依法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给被告人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1、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辩护人仍可以做无罪辩护。辩护权是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其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违背。无论是从促进庭审实质化,还是促进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角度,都不应当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权。
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不是对于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的认可,目的在于见证,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其“签字”不应成为辩护意见的捆绑,况且有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并未参与,辩护人可以在法庭上发表与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意见,且并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但这些的前提都是庭前和被告人经充分沟通确定了辩护思路,律师也可以在无罪辩护的同时释明定罪情况下从轻量刑的一些观点。
2、若被告人之前不认罪,且同意律师做无罪辩护,但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应该和被告人立即进行沟通。律师应当意识到被告人的突然认罪很可能不明智或不自愿的。律师可以申请暂时休庭去沟通,当然这种申请极可能不被准许。那么,律师也应该当庭发问确定如下问题:当庭认罪的原因是什么?当庭认罪理由是否充足?当庭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否清楚?是否同意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在了解这些问题并经记录在案后,根据被告人意愿和对其有利的原则,确定下一步辩护思路和方案。
当然,如前所述,当庭会发生变故的案件,要么是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和较大的争议性,要么是律师的庭前工作没有做充分。所以,越是遇到被告人态度不确定和有争议的案件,越是需要律师加倍花费时间和精力做庭前准备。
很多人问,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很多人答,没经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有罪的人都不是有罪之人。而多年的刑事辩护工作更让我能够时刻铭记一句话,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让我能够一直以平等的眼光看人。
无论是落马的高官,亦或是有犯罪前科的“恶人”,在我眼里,都是享有平等辩护权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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