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说法丨姨妈“继承”了外甥房产?事关“无主财产”归属,法院这么判......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患病男子意外亡故 生前既无配偶子女又未立遗嘱 且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先他而去” 遗留房屋变无主财产 应该归谁所有?

患病男子意外亡故
生前既无配偶子女又未立遗嘱
且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先他而去”
遗留房屋变无主财产
应该归谁所有?

近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判决该男子遗留的房产
归其姨妈侯某继承
男子周某长期患病,一直以来都是姨妈(侯某)悉心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21年5月,周某意外亡故,留下一套房屋。棘手的是,周某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未立下遗嘱,并且他的父亲、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均已先于其离世,其遗留房屋成了“无主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生前身体状况不佳,平时需长期接受治疗,而侯某虽无法定扶养义务,却长期陪伴外甥周某检查治疗,并主动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甚至在周某去世后,侯某还负责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侯某作为周某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周某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遂判决案涉房屋由侯某继承。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侯某作为家庭支柱,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家人,侯某妹妹自小患有小儿麻痹症等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即便在妹妹结婚生子后,侯某仍然尽力提供经济帮助,并对外甥周某日常生活给予了较多的帮扶照料,其善行树立了优良家风,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肯定。
为防止遗产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法官建议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等方式明确遗产分配意愿,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同时,本案也彰显了弘扬家庭美德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应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关爱与扶持,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字: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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