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叶律师您好,想问一下,如果作为中间人,受朋友嘱托,代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疑:你好,其实你还说漏了一点,如果代为购买行为是以“明知他人他人实施或意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驱动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该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
我们常说,刑事案件当中的罪名定性,不应该仅仅看行为人以什么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更应当看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什么。放在你说的这个问题里面,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质,倒买倒卖、传递毒品,还是帮助毒品犯罪”。
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行内称之为《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你所说的案情简单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如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而帮助其联系购买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非法买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都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第二种,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实际上相当于变相加价销售毒品,且该行为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麻精药品的行为性质类似,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第三种,为吸毒者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代购者没有从中加价牟利的,代购者购买毒品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托购者的吸食需要,代购者购买毒品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但其在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故对其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代购者代购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文完)
“代为购买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咨询:叶律师您好,想问一下,如果作为中间人,受朋友嘱托,代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应当定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