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中国法官不能把法律看作抽象的独立体,而看作可以重轻顺变的音节,故可随机应变,以期个别的适应,是以适应黄上校者如此,适应李少校者可以如彼。职是之故,任何法律,倘非私情地可以适应于黄上校或李少校,便算是不近人情,所以不成其为法律。准此,中国的审判是一种艺术而非科学。”
司法改的方向,就是要审判去艺术化而更贴近科学化。量刑标准、庭审实质化、个人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案件说清登记制度、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类案检索制等,都意在挤去审判中人情的成分,使法律规则还原到规则本身,使判决如体重计一样对高矮胖瘦一视同仁,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而远艺术近科学的趋势在持续。
人情世故是司法不公的源头,但科学化其弊端是束缚了司法官的能动性,法官造法是应对新生事物的应对之策,否则法律在面对社会前进或者革新时将无所适从。同时,法律本身不是自然科学,不是简单量化的产物,否则,机器人就可以取代法官。
法官是一个价值判断者,在老人自己摔倒还是他人碰倒的判断面前,在仅有借条没有转款记录的借款纠纷面前,运用证据规则是简单的,但法官仍然要进行价值判断,因为他面对的是有思想的人,而不是纯客观存在的物品。
林语堂为什么说中国的审判是艺术而非科学
作者:梁利波来源:京师豫见

“一位中国法官不能把法律看作抽象的独立体,而看作可以重轻顺变的音节,故可随机应变,以期个别的适应,是以适应黄上校者如此,适应李少校者可以如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