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规则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01 未约定利息 1、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01 未约定利息
1、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理解: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02 利率上限规定
1、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理解
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两个注意点:1、依据合同成立时的LPR;2、不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的20日公布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例如:2022年3月20日公布的三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7%;四倍就是年利率14.8%,此时签订借款合同时,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14.8%,则超出部分无效。
03 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利率上限需分段计算
1、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理解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上限按照起诉时LPR四倍计算,注意,此处适用的LPR为起诉时的,而非借款合同成立时。
04 复利
1、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理解
民间借贷,允许约定计算复利,但受到两个限制:
(1)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 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2)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LPR 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即整个借期来讲,以“最初借款本金”作为基数计算,最终所收取的全部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LPR 四倍”这个上限。
05 逾期利息
1、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理解
(1)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虽然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却可以按照逾期还款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2)如果借款合同只约定了借期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3)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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