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快递点爆仓
轰轰烈烈的“双十一”剁手节已经结束,全国快递都在已经爆仓,“剁手党”有的已经开拆自己的战利品,但有的剁手党可能迟迟等不到自己的包裹,因为你的包裹有可能烧毁啦!据新闻报道,11月11日中午12点45分,G60沪昆高速衢州段往杭州方向426KM+800M(距常山东阁底收费站200米)左右发生起火事件,大火吞噬了一辆快递运输车以及车上的4500多件包裹。

快递被烧毁
那我们不禁要问,这烧掉的4500个包裹到底算谁的呢?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在此我们仅就剁手党与卖家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
一、剁手党可否要求卖家重新发货?
网购本身是剁手党与卖家之间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通常的网购,剁手党购买的是一个种类物,即只要符合相应的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即可,没有具体指定为某个“特定”的标的物。在标的物没有“特定化”之前,卖家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给付其他同类型的货物。一旦“特定化”之后,买卖就从“种类之债”转化为了“特定之债”,卖家无交付其他同类货物之义务。因此,“特定化”的时间点,决定了剁手党有无权利要求卖家重新发货。
“特定化”的时间点又因债为“赴偿之债”还是“送交之债”有所不同。《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以快递物流服务接受者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据此可以认为网购下的合同为“赴偿之债”。对于“赴偿之债”的特定化的时间点通说是以“在债权人处提出给付时”作为判断标准。在此案例中,货物仍然在运输过程中,虽然已经打包好,贴上了收件人的地址、姓名,但未至债权人处提出给付,因此仍然未特定化。此时,剁手党仍然有权要求卖家重新发货,给付种类物中其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
例外的情形下,网购会有针对特定物的买卖,如剁手党买某个绝版的纪念邮票、古董;某些二手物品等等。此时,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当4500多个包裹中包含这种包裹时,一旦烧毁,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买受人不得再要求卖家交付其他标的物。
二、剁手党有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对于“种类物”之买卖,剁手党有要求卖家重新发货的权利,相应的其支付价款的义务必然不会消灭。在此的问题是,剁手党就毁损的标的物是否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在“特定物”买卖的情形下,剁手党是否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在此取决于风险负担规则,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不利益的结果由哪一方承担。我国的风险移转以交付作为移转的时间点(《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赴偿之债,无论运费由谁承担,均以货物送达地为交付地。在上述的案例情形下,货物仍然在运输的过程中,尚未交付,风险仍然在出卖人处。货物出现毁损灭失,买受人无需对此支付价款。因此,在种类物买卖中,若商家重新发货的,买家只需支付一次价款;对于特定物买卖的,买家无需支付价款。
三、卖家有可能的违约责任
合同下的责任通常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起火是因为运输公司还是卖家的原因,卖家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货物毁损灭失,当卖家重新发货时,若错过了约定的交货时间,有可能构成迟延履行;当卖家不重新发货或者在特定物买卖的情形下, 卖家需要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此我们又面临一个问题:我们辛辛苦苦等的双十一折扣、抢来淘宝红包怎么算?卖家如果不重新发货,应该赔我们多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言之,需要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双十一,一个平时卖9888元的货物,当天打折为8888元,用了淘宝送的“满8000减去1500”的券,实际支付7388元。货物毁损灭失,卖家不愿意重新发货,此时卖家除了退给我们7388元外,还需要赔偿我们2500元的损失,以保证我们能在市场上购买到一个相同的货物。
结论
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烧,不关我们的事!!!我们熬夜抢的券不会白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