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如何规避侵犯他人专利?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同一种类的商品同质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推出新的产品容易侵犯他人已申请的专利,进而发生纠纷,产生赔偿;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产品进行规避。 产品如何进行规避?

同一种类的商品同质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推出新的产品容易侵犯他人已申请的专利,进而发生纠纷,产生赔偿;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产品进行规避。
产品如何进行规避?
根据全面比对原则,产品需要具备权利要求中全部的技术特征才会构成侵权,因此,在产品设计过程中,针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产品相应特征进行删减或替换。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产品相应特征进行替换可能因构成等同特征而同样构成侵权,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即产品的特征若构成等同特征,则该特征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满足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基本相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简称为“三基本一无需”。
【相关案例】
在先申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终端支架通过支架中央的转轴进行旋转,在先申请专利的实施例中使用传统垫片转轴进行说明;产品亦使用垫片转轴实现旋转的功能,而单纯将垫片转轴替换为齿轮组,虽然产品缺少了转轴这个技术特征,但是使用齿轮组这个技术手段与使用转轴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且功能都是使终端支架能够通过其进行旋转,得到的效果可能略有差别,例如旋转的速度、阻力等,但亦属于基本相同,同时,这种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且市面上相同的技术手段十分常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替换技术方案。因此,这种替换构成等同特征而同样构成侵权。
此外,产品规避应优先规避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若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不会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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