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来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费,后因孩子开销增加,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加重,是否可以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费,后因孩子开销增加,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加重,是否可以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田某结婚后于2019年11月生育儿子田小某。2021年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田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21年1月起付至婚生子田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田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因母亲李某没有固定收入,且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抚养费难以维持田小某的正常生活,李某希望田某将每月支付小田的抚养费增加至2000元,二者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田小某跟随母亲在本市定居生活,目前已满四周岁,就读于幼儿园中班。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及学习等各项费用存在不断增加的情形,被告田某原定支付的抚养费给付数额确已不足以维持田小某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审理期间,田某辩称,因其目前收入来源是跑旅游车,旺季每月工资5000-6000元,淡季每月工资2000元-3000元,该收入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根据现在的收入情况,每个月只能同意给田小某10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生子田小某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目前的生活、学习状况及结合田小某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最终酌情予以确定被告田某支付婚生子田小某抚养费每月1300元至田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希望每一位父母对子女成长给予重视和关爱,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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