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就为一张发票,你竟然到法院告我?!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道理上,都收钱了,给个证明也是理所应当的。

前言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道理上,都收钱了,给个证明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实践中,要么基于避税考虑、要么粗心大意、要么想制约交易对手,总有收钱一方有意无意不开发票,导致付款方对此不依不饶。在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诉诸公堂的并不少见。
Lawyer唐曾经在2010年代理过一起诉请开具发票的案件,被告是胡建人,答辩时就说出了本文标题:神马?!就为一张hua(发)票,你竟然到法院告我?!Lawyer唐当时输得一塌糊涂,法官大大看我拿到判决后,郁闷的不行,耐心地向我推荐了李国光大法官的一本书,说现在法院基本都按照李院长的观点处理,lawyer唐明白了,在这个问题上郁闷的律师,不只我一个。You will never walk alone嘛。
在如今司法大数据的时代,lawye唐好奇,这条路上的同行还有几个呢?现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开发票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官大大的支持呢?
可开派和不开派,激战正酣哈!
Lawyer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检索范围,发现这个问题,法院的裁判之间存在较大争议。
可开派认为,开发票之诉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收取工程款并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收款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收款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付款方的合同权利。因此,付款方要求收款方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持类似观点的判例有(2014)民一终字第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苏民终字第0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等。
不开派则认为,诉请开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不存在开具发票约定的情况下,收款方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上收款方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问题,并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诉请开发票并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李国光大法官就是此观点,持类似观点的判例有(2013)新民一终字第1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一终字第8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等。
Lawyer唐观点:可诉,但更要注重合同约定与流程管理。
诉请开具发票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34条明文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承包人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及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交易习惯,承包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管。
2、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开票、缴税,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属于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但一行为对应多个法律义务与责任,彼此之间并不矛盾。开具发票亦属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或者合同之附随义务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以行政法律关系推导出该诉请在民事案件领域的不可诉性,逻辑上说不通。
3、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不开派”判决和最高院八民会议纪要,其实重点都在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开具发票应当约定。因此,在合同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并约定具体、可行的开票义务;在履约阶段,应当建立履约重要节点台账,做到过程管理。
最后的最后
由于篇幅所限,lawyer唐仅能简略分析开具发票之可诉性。欢迎各位看官拍砖、互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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