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执行措施之一,本文就如何进行司法拘留这一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司法拘留概述
(一)司法拘留的含义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拘留作为较为强力的强制执行措施能够加快案件进程,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对于利益受损方,也可以通过拘留的方式能够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治。
(二)采取司法拘留的程序
司法拘留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交公安机关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8条)。
(三)司法拘留的情形及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114条、116条、248条规定的8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7条规定了6种具体情形,见第3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8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见第2条)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民诉法司法解释187条规定的6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87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181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民诉讼法司法解释188条规定的5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88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3条规定的9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11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的10种情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二、拘留被执行人的审查条件
在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前,应当审视被执行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
司法拘留是执行程序中最具有威慑力的强制措施之一,但实施司法拘留后可能会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系彻底破裂,因此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情况,在决定实施拘留前应当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
(二)确定与被执行人关系紧密的亲属、朋友的财产、业务情况
大部分被执行人不会等着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执行,而是想尽办法将自己的财产转移。
拘留只是手段,收取执行款才是核心目的。
当能够确定被执行人关系紧密的亲属、朋友经济条件较好且在被执行人被拘留后愿意替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则采取拘留手段便是取得了好的效果。
(三)确定身体情况
在决定是否实施拘留之前需要了解被执行人身体的健康状况,即确定被执行人身体状况符合拘留所收押条件。
例如患有重大疾病或是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则不满足拘留所的收押条件。
三、被执行人最容易踩的红线:忽视报告财产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了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可以被司法拘留的行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1规定的财产报告制度是被执行人最容易踩的红线。
报告财产令是每个法院在承办每个执行案件时都会发放的文书。
报告财产令是要求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通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阶段中,很少有被执行人会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是置之不理或虚假申报。
因此,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拘留被执行人是较普适的路径。
在实务操作中,立案庭接收执行案件后会先将案件交给承办法官的助理、书记员或查控组等(不同法院情况不一),执行案件在立案后的7-15天内需要经过财产查控程序才会移交到承办法官手中。在立案执行15-20日左右联系承办法官,询问被执行人是否申报财产以及财产目前的查控情况。如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与法院查询到的财产不一致,便可向承办法官申请司法拘留。
四、具体推进司法拘留中应关注的一些重点
近年来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指数性增加,在判决完后大部分都汇入执行程序,执行局每个承办法官手中的执行案件都堆积如山。
即使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财产,在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也很难去实施拘留。
因此,必须高效利用司法拘留手段以取得最好效果。
(一)时间的选择
一天中选择哪个时间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最合适?
上午。
其一,拘留被执行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执行款。选择上午实施拘留,留给了被执行人充分的求助时间。
其二,拘留的实施需要法官、法警的协助,选择上午实施拘留,可以在法官、法警的工作时间内走完拘留的所有流程手续,不影响到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实施能够得到更好的配合。
(二)确定被执行人的位置
确定被执行人的位置是实施拘留的关键所在。
在执行阶段,对于申请人、律师甚至法院的电话被执行人往往置之不理。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呢?
在实务中,方式非常多,本文章暂时列举以下两个方式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通过谈业务的方式。例如被执行人是做建材生意,我们可以假装需要向被执行人订购建材,与其取得联系从而在“交易”时获取被执行人的位置。
第二,通过谈和解的方式。在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后被执行人的生活受到较多的限制,因此很多被执行人是存在和解意愿,因此可以通过谈和解的方式约被执行人见面,与此同时,和承办法官沟通好情况,如果和解没有谈成,则实施司法拘留。
总之,确定被执行人的位置需要借助一定的巧劲。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同步案件进展,运用技巧积极确定被执行人位置,不能等着被执行人自己送上门来。
(三)连续拘留被执行人
在某些情况下对被执行人拘留一次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可以尝试连续多次司法拘留。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或其他法院还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可以联系其他案件当事人获取代理权,通过不同案件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实施连续拘留。如司法拘留结束后再次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行为,那么也可以申请再次司法拘留。
总之,律师在推进司法拘留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遵循法定程序,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综合利用各种执行措施,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有力支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实务探讨
作者:汤中炜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司法拘留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执行措施之一,本文就如何进行司法拘留这一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司法拘留概述 (一)司法拘留的含义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