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诉讼案件向仲裁分流机制探析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我国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情况 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递增6%,到2012年高达13242945件,比2008年增长了26.38%,创历史最高记录。
一、我国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情况
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递增6%,到2012年高达13242945件,比2008年增长了26.38%,创历史最高记录。201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37万多件。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报》署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黄彩相的《全国法院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情况分析》一文,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含减刑、假释)1438万件,同比上升7.5%,增幅比2013年扩大0.7个百分点。各省市区法院的收案普遍上升,超半数省市区法院的收案以两位百分数增长。
根据2015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署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马剑的《实现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一文,至2014年,民商事案件连续已10年保持高增长势头,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突破900万件。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9068011件,比上年上升7.41%,全年审结8750735件,上升7.29%。截至2014年底,尚有未结案件1217879件,上升35.38%。
根据2015年5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署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刘泽的《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赔案件情况分析》一文,2014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41880件,审结130964件,同比分别上升15.17%和8.53%。2014年,全国法院共新收行政赔偿一审案件8050件,同比分别上升8.58%。新收司法赔偿案件2831件,同比上升38.1%。
2015年全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尚未见权威统计数字,但鉴于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应该是持续增长,并且很可能是大幅度的增长。根据以下几个法院在2015年上半年受案情况可见一斑:
来源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官网统计,随着案件立案手续的完成,在2016年元旦钟声即将敲响之际,西乡塘区法院成功受理各类案件突破了10000件大关。截止2015年12月31日,西乡塘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10011件。其中民事案件4202件,同比上涨48.27%;商事案件1968件,同比上涨48.19%;行政案件407件,同比上涨68.18%,各类案件数呈整体上升趋势。
云南省梁河县政府官网梁河长安网2015年12月8日署名作者莫玉伟的《梁河法院2015年民商事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文章显示,截止2015年12月7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50件(含旧存9件),新收案件中,民一案件数为458件,民二案件83件,是去年245件的2.17倍,该数字也开创了梁河法院多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受理数的新高。
根据歙县人民政府网2016年1月11日来源于歙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件数量井喷案件质效不减》一文报道,2015年,歙县法院案件结案数首次突破5000件,达到5119件,同比上升32.7%。
四川法制网2015年8月20日署名作者梁东、刘华《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上半年案件受理情况及分析》一文显示,2015年上半年,五通桥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99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10.16%,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可以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都在攀升。
二、法院有关案件数量方面的审理压力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仅就高效而言,现实距离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多种因素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快速裁判,甚至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根据上述《全国法院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情况分析》一文,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185.4万件,同比上升46%,数量同比2013年增加了58.4万件。各省市区法院未结案数量均同比上升,此种同升现象在历史上只有2003年出现过。其中,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等地法院的未结案同比成倍增长。收案、结案、未结案近几年同步增长,且收案增幅较大,致使在结案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未结案仍然居高不下。
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5日微信公众号所发《这不断飙升的案件数量──常熟法院2015年半年度工作盘点》一文,2015年上半年,常熟法院的各项数据再度飙升:共受理各类案件11905件,审执结9374件,结存5789件,同比分别增长21.42%、18.33%和25.05%。民商事案件共受理6571件,同比上升17.11%。民一庭收案最多的一个法官已经达到218件,全庭人均未结案在80件以上,最多的103件。文章写道“对常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说,案件数量的‘涨’和承办案件颜色的‘红’,让他们的心儿一个劲的‘抖’!”
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少,尚未形成数量上的审理压力,但我国绝大部分法院已多年面临此压力。对于案件数量的审理压力,形成原因主要包括:是否为伪命题的“案多人少”,相当比例的法官不办案,辅助人员少,法官很多时间用于开会、写报告等非审判事务,未实行类似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和辩诉交易制度等。
笔者在本文无意探讨绝大多数法院案件审不过来的原因,只谈是不是绝大多数法院案件审不过来的事实。现实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并且此状态已持续多年。
法院案件数量的审理压力,无益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调解工作不可或缺,且已取得一定成效。调解工作的开展,较诉讼、仲裁更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有必要探析诉讼案件向仲裁分流机制,让更多民商事案件分流至仲裁解决。
三、仲裁机构受理及裁决案件情况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至今,已满二十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在2015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介绍及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仲裁法实施第一年,全国仲裁机构受案数是1048件。2000年,我国仲裁机构共160家,受理案件总数9577件。2009年,全国202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74811件。2011年,全国215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8473件,比2010年增加9550件。2014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660件,比2013年增加9403件。
仲裁机构既有案件数量增加也有质量上的提升。近二十年来,全国仲裁的司法监督纠错率不到1%。2013年,全国仲裁机构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案件155件,占案件总数的0.15%。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有63件,占案件总数的0.06%,而这个数字在上一年是0.12%,下降了近一半。2014年,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有203件,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106件,占案件总数的0.09%。大多数仲裁机构没有一起案件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据统计,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中,没有仲裁案件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有158家仲裁委员会,占机构总数的67%;被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数超过5件的有14家仲裁委员会,占机构总数的6%。
全国仲裁工作案件受理多样化、处理纠纷多元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数显著增多,已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14年,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74200件,占受案总数的65%,较2013年的60112件、58%调解率,案件数增长了53548件,调解率上升了7个百分点。
目前,仲裁业务已拓展到医患、拆迁、物业、交通事故赔偿等多个领域。2010年10月12日,深圳仲裁委成立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高效妥善化解着医患纠纷,无一信访投诉,赢得医患双方一致好评。宝鸡仲裁委也设立了14个交通事故仲裁工作站,至2015年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000多件。仲裁提前介入调解,当事人、民警都认可。
四、现阶段诉讼案件向仲裁分流机制可行性
1、民商事案件为法院大量增加的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仲裁机构可受理案件范围。
下面以具有统计数字的2014年为例,来说明民商事案件为法院大量增加的案件。根据2015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署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马剑的《实现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一文,至2014年,民商事案件已连续10年保持高增长势头,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突破900万件。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63.06%,占诉讼案件的86.97%。从民商事案件的构成来看,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和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的比重有所下降,合同类案件保持明显增长态势。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589375件,同比上升11.36%。合同案件中,信用卡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居间合同增幅较大;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信用卡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增量最大。
根据《仲裁法》规定,上述大幅增加的民商事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仲裁机构可受理案件。
2、仲裁机构能否承受诉讼案件适当向其分流之重。
据上文数据,可以认定绝大多数法院审案已超负荷。然而,仲裁机构却并不存在审案已超负荷问题,相反绝大多数仲裁机构案件明显不足。基于法官、仲裁员审案都为一至三人,具有可比性,对于上述事实,根据人均审案数量可粗见一斑,
关于历年全国法官数量、仲裁员数量,难以找到准确数字。有受案数量统计的最近年度是2014年,本文参照有基本统计数字的2013年法官数量、2015年仲裁员数量,对2014年法官、仲裁员数量作以粗略估计。虽为粗略估计,但该估计并不足以影响宏观结论。
据2013年7月25日中新社《中国内地法官人数已达到19.6万人》标题文章报道,至2013年中国内地法官人数为19.6万。粗略估计,至2014年中国内地约有20万名法官。据《法制日报》相关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报道文章,至2015年底全国235个仲裁机构有4万余名仲裁员。同样粗略估计,在2014年全国仲裁机构约有3.5万名仲裁员。
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1438万件,法官数量约20万名,该年度平均每位法官审案约为70件。2014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13660件,仲裁员数量约3.5万名,该年度平均每位仲裁员审案不足4件。
客观上,存在部分法官并不审案、少数仲裁员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员非专职、2015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可能大幅增长等因素,但是这些因素都不足以改变法官人均审案70件、仲裁员人均审案4件比例悬殊的事实。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承受诉讼案件适当向其分流之重。
3、如何实现诉讼案件向仲裁适当分流。
对于具有审案数量压力的绝大多数法院,笔者仅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诉讼案件向仲裁适当分流设想:
(1)对于有仲裁意思表示但不够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应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可裁可诉”、“或裁或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笔者认为,在法院审案数量已成压力情况下,应修订改变这近十年前的司法解释条款,认定该种争议解决条款属于约定仲裁管辖,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此外,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但同时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但该地有多个仲裁机构的情形等,均应认定其争议解决条款属于约定仲裁管辖,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2)建立诉讼案件向仲裁合意移转机制。
出现合同等争议后,基于尽快了解纠纷等考虑,一部分当事人实际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因合同未约定仲裁而最终只能选择诉讼。鉴于上述情形的存在,以及绝大部分法院面临的案件数量压力,应建立诉讼案件向仲裁合意移转机制,满足这部分当事人仲裁解决争议之意愿。
对于依法应由法院管辖但也属于仲裁机构可受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受案时,告知原告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及可选择的仲裁机构。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样告知被告、第三人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及可选择的仲裁机构。在答辩期内,如各方当事人均具有仲裁解决争议意愿,可参照当事人选择首席仲裁员方式确定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指定,也可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仲裁机构。还可根据当事人距离考虑的共同意愿,缩小仲裁机构选择范围,指定或确定受移转案件的仲裁机构。
对于移转至仲裁机构案件,法院可按撤诉收取最低的受理费用,该费用由接受案件移转的仲裁机构负担。仲裁机构对于所接受的移转案件按新受案程序处理,当事人称谓及诉讼请求可予以转化。
建立上述诉讼案件向仲裁合意移转机制,符合部分案件当事人现实愿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问题。建立该机制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法院案件审理压力,推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程,构建仲裁与司法的良性关系。
1.《“数说”办案》,2013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文章,作者:胡云腾。
2.《全国法院2013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37万多件》,2014年02月01日新华网文章。
3.《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未来》,2015年04月14日《人民法院报》文章,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
示范仲裁条款(合同中直接约定)

第xx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示范仲裁协议(合同外单独约定)

因xxx与xxx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编号xxx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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