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坍塌”大数据报告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11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全文:高架桥 全文:坍塌 案件数量:2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11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全文:高架桥
全文:坍塌
案件数量:2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19年10月11日前共29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吉林省、河南省,分别占比17.24%、13.79%、13.79%。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民事,刑事。
(三)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四)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0件,二审案件有9件。
(五)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3件,占比为72.22%;全部驳回的有4件,占比为22.22%;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5.56%。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4件,占比为44.44%;维持原判的有3件,占比为33.33%;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22.22%。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件。
(六) 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2件。
(七)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181-365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95天。
(八)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3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2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2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2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2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2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2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2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2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2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2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
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2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2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第二款
2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十七条
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条
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三条
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1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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