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弘股份,股票代码:000979)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18年9月13日-10月1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鉴于中弘股份可能成为第一家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1元)而退市的A股上市公司,市场对此比较关注。有人提出,中弘股份可以通过缩股避免退市,如时评君《中弘股份还有一条缩股自救路》;也有人认为, 缩股不可行,如同花顺“知法”栏目《中弘股份成“1元退市”第一股,为何不能缩股躲避退市》。那么,中弘股份可以通过缩股避免退市吗?
一 缩股相关规定
我们理解,缩股与扩股相对,是指股份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的一定的比例或数量缩小股本,其实质是一种减资行为,适用《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施缩股的条件、程序等未作特别规定,但是对上市公司实施缩股后因股本变动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三条规定:“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基本每股收益=P0/ (S0+S1+Si×Mi÷M0- Sj×Mj÷M0-Sk),其中:…… Sk为报告期缩股数;……”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4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调整后的权益数量=调整前的权益数量×(1+红股比例+转增比例+配股比例)或缩股比例(折细比例);调整后的权益价格=(调整前的权益价格-每股派息额+配股价格×配股比例)/(1+送红股比例+转增比例+配股比例)或缩股比例(折细比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可上市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缩股。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一、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二 缩股相关案例
1、闵灿坤B(200512)缩股
(1)缩股方案: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总股本11.12亿股为基数,按6:1的比例对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原始股本减少1.2亿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0.24亿股,盈余公积送股减少7.8亿股,总股本减少为1.85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2)财务处理:实施缩股方案后,公司盈余公积中用于弥补累积亏损为7.75亿元,剩余盈余公积为434万元,总股本减少至1.85亿股(元),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缩股而发生变化,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增加。
(3)法律分析: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缩股实质上是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实施的减资行为,《缩股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公司因实施减资所减少的注册资本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本次缩股减资后计入盈余公积的部分,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弥补公司的累计亏损,但弥补额以公司的累积亏损为限。
2、建车B(200054)缩股
(1)缩股方案: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总股本4.78亿股为基数,按4:1的比例对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共计减少股本3.58亿股,公司的总股本减少为1.19亿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2)财务处理:上述缩股减资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1.19亿股(元),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缩股而发生变化,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增加。
(3)法律分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缩股实质上为公司进行的减资行为,该缩股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青海春天(600381)重整计划
2013年,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和退市的风险,公司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包括缩股方案在内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按照一定比例缩减股本,以吸引有实力的重组方对公司实施资产重组。
实施上述缩股方案后,公司总股本将由重整前的16亿股缩减至2亿股。同时,公司通过实施上述方案,成功引入重组方,实现重组上市。
4、招商证券2006年缩股并增资扩股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公司的主管部门,也曾批复证券公司实施缩股。如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曾于2006年8月3日出具《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缩股并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6]179号),同意招商证券缩股并增资扩股的方案,即:先将注册资本由24亿股缩减至17亿股,在此基础上由现有股东向公司以现金方式增资15亿股,上述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增至32股。
三 中弘股份可以通过缩股避免退市吗?
回到本文前面提出的问题,中弘股份可以通过缩股避免退市吗?
根据中弘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弘股份本次触发的退市条件为“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前述闵灿坤B、建车B缩股案例,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缩股后,股票面值不变,仍为1元,如果中弘股份在触发前述退市条件之前,结合自身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各项财务数据情况,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合法有效的缩股方案,从而使公司股票除权(申请停牌并实施缩股方案后复牌)后的价格高于1元,在不考虑其他不利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则可避免前述因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低于面值”导致的退市情形。
中弘股份可以通过缩股避免退市吗?
作者:李包产 王华鹏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19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弘股份,股票代码:000979)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