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与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鲁法案例【2023】512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与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2021年9月17日,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

鲁法案例【2023】512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与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2021年9月17日,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协议约定,王某甲(父亲)将其持有的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元依法转让给王某乙(儿子),转让价格零元。2021年9月17日,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王某甲将其所持30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王某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王某甲不再属于该公司股东。原告山东某公司提供2021年5月12日王某甲签字的借条1份,内容:今借现金叁拾万元整。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王某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被告王某甲将其持有的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甲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对原告实现其债权造成了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甲与其前妻杨某某的离婚协议,王某甲享有淄博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份计共计3158.6万元的60%计1895.16万元,原告主张的欠款仅有30万元,尚无充分证据证实王某甲不具备清偿本案债务的能力,其要求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乙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鲁法经验
博兴法院:秋日执行—全力出击,力度不减!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子胡某未支付申请人货款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王某、胡某亦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来到了王某的工作地点,查找后却未看到其身影,其老板称“王某不是这的正式员工,只是在这卖货拿提成,好久没来了。”“眼尖”的干警发现该老板手机来电人正是被执行人王某,后执行法官拨通了王某电话,王某称最近一直在浙江,当法官要求加上微信与王某位置共享时,王某怕自己的谎言被暴露,一直拒绝添加。此时,执行干警得到消息,王某在距该厂五六公里的一个公司内。
为防止该厂老板通风报信,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前往王某所在地,一路假装继续在该厂寻找。后,在王某所称的“浙江省”找到了王某,遂将其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干警进一步的释法析理和耐心教育,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当天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和解结案。
淄博中院:坚持数据赋能高标准推进数字法治平台深度应用
近年来,淄博中院深入探索开展数字法治平台的数据融合应用,不断提升数字为民服务水平,实现数据跨行业、跨层级、跨部门全打通、全链接、全调度,大数据成为平安淄博、法治淄博建设的“助推器”,打造了智慧法院“淄博品牌”。
针对业务系统多、服务功能分散、群众诉讼渠道不统一的现状,全面整合市、区县两级法院智慧法院APP、网络在线留言及咨询功能、诉源治理协调系统、信访码等诉讼服务资源,建成全市统一的“一门受理、一听即办、一管到底、一次办好”的“12368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服务“一站式”。针对日常办案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需核实大量数据的实际,法院与大数据部门联合研发“淄博法院共享数据协查平台”,实现日常办案由“法官跑腿”变为“数据跑路”。淄博法院依托省法院一体化工作平台自主研发“淄博法院审执质效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助力全市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再提升。
寿光法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速裁
今年3月份,寿光法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建成了刑事案件一站式速裁中心。原先,在刑事案件中存在轻微案件占比高、诉讼周期长的困境,这是基层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面临的问题。一站式速裁中心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打造“执法问题共治、优势资源共享、办案质效共赢”的跨部门协同办案机制。据介绍,一站式速裁中心由公、检、法、司四部门常态化进驻,实现全要素管理。 寿光市人民法院按照“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模式,组建了刑事速裁4人团队。检察机关向刑事速裁团队移交案件后,由法官进行立案前审查,经审查,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直接安排书记员立案,同步送达。送达完成后,即可根据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制定的时间表安排开庭,当日开庭,当日宣判。今年3月,寿光市刑事案件速裁中心挂牌成立。上半年,刑事速裁适用比重达到44%,8月份,该比重上升为60%。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513
青岛海事法院:国外铁路工人罢工,产生的额外仓储费谁来承担?
2022年6月,原被告经海运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丹佛,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业务联系。被告业务员告知原告,目的港产生任何费用将实报实销。后被告业务员陆续告知原告,因为美国铁路工人罢工,目前无法提箱。期间,船公司和美国铁路公司均回复,铁路不会从中挑选集装箱,也不允许私人进入堆场,存储上限为每箱1900美元,对铁路环节不能设置免费期。被告通知卡车公司垫付了该项费用后,通知原告支付铁路储存费每箱2300美元,付费后才可以提货。原告回复,因被告安排转运产生的两箱4600美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最终同意承担最大限度为每箱1600美元。2022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保函》,表示后续会向船公司申请费用减免,如费用减免成功,第一时间向客户退还3000美元费用。2022年10月25日开始,被告多次向船公司及铁路公司询问、申请减免费用,但未获得铁路公司答复。
法院判决:一是被告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00美元;二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鲁法案例【2023】514
莒南法院:邻居义务照顾老人,有权继承遗产吗?
韩甲于2021年7月10日因病死亡,韩甲无子女,无配偶,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韩甲有兄弟一人韩乙,亦无子女、无配偶。韩丙是死者韩甲的同村邻居。韩丙看到韩甲年迈体弱,生活不便,出于好心,经常照顾韩甲生活,在韩甲病重期间对其进行了悉心护理,为其送饭、更换尿不湿等。韩甲去世,为其料理丧葬事宜。韩甲死后,留有遗产银行存款73000元,该遗产在韩丙处。韩乙得知后,向韩丙索要哥哥韩甲留下的73000元遗产,因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丙返还死者韩甲的遗产7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韩丙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及应得遗产份额的认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应获得遗产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既包括物质上的付出也包括精神上的付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方式。被告韩丙对被继承人韩甲在平日里关心照顾,尤其在病重期间进行了照顾护理,让老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更在被继承人韩甲死亡后,为其安葬,让老人入土为安,体现了尊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综合考虑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酌定由原告韩乙继承遗产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韩丙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银行存款73 000元已被被告韩丙支取,故判决由被告韩丙返还原告韩乙遗产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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