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中已负刑事责任的被告,是否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导引 A某租用某B公司的厂房从事抛光作业,C某于A处上班,因A某租用的B厂房中的设备损坏,A某同志D某安排员工前去修理,在维修结束后发生爆炸,造成C某重度烧伤,爆炸发生后A某已被拘留并承担了刑事责

案例导引
A某租用某B公司的厂房从事抛光作业,C某于A处上班,因A某租用的B厂房中的设备损坏,A某同志D某安排员工前去修理,在维修结束后发生爆炸,造成C某重度烧伤,爆炸发生后A某已被拘留并承担了刑事责任, 现C某对A某、B公司、D某提起民事诉讼。然健康权纠纷中已负刑事责任的被告,是否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观点展示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法条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归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问题的答复》可知,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举重以明轻,死亡赔偿金都属于精神损失赔偿,那么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则也应当属于精神损失赔偿。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C提起的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属于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C某主张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使被告已承担刑事责任,其仍需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其应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已于2020年12月29日修改,将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文删除。
根据最高法公报案例2019年第3期,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的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残疾赔偿金进行了阐述,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人员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从公平的角度看,刑事受害人往往承受比民事侵权更大的伤害,若被告以承担刑事责任而免除了部分民事责任,将使得刑事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远少于民事上被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因此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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