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以起诉书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依据。
1、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视为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西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理提示: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前所述,融海公司撤诉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未起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一、二审法院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依法不予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
2、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附:本案案情
张某与某路桥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工程的土方拉运款项结算的有关问题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全部完成后30天之内路桥公司向张某支付总进度款的95%,剩余5%在以后的90天内付清。该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拉运土方工程款。张某为此于2001年2月9日曾向路桥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该中级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立案。2001年3月1日,该院书面通知张某30日付清诉讼费,但张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该院遂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对张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该院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2003年7月2日,张某又向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路桥公司抗辩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毓莹:《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
起诉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起诉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以起诉书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