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否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0日,李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向公司借款5万元,A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某转账。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公司监事贾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贾某诉称的借款系其从单位预支的差旅费用,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贾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回单、A公司财务人员的证人证言能证明A公司与被告李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在原告贾某对借款主张提供初步证明后,被告李某抗辩非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本案中被告李某认为该费用系预支差旅费用,但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均为A公司向其转账前支出,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公司借款5万元。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多因碍于情面,疏忽大意、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债权凭证,从而造成后期维权时举证不能。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建议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注意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应载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出借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交付借款时应尽量选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能留存借款支付情况的方式,避免现金交付的风险。当然,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刘倩来源:昌吉中院

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否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