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信息与隐私法制指引

来源:数据治理苑

文章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加坡 新加坡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也是马六甲的咽喉要道,与中国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新加坡不仅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最早期支持者之一,也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

“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加坡
新加坡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也是马六甲的咽喉要道,与中国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新加坡不仅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最早期支持者之一,也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中国对新加坡的投资占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总额的三成。商务部2017年6月9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5月,中国对新加坡的出口快速增长,增幅达到15.8%。2017年6月,新加坡外交部长维文表示,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将与中国共同建设“一带一路”金融支持平台 ,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项目落地。
立法概况
新加坡于2012年10月15日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第26号)。该法案分三个阶段实施:(1)有关成立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于2013年1月2日生效;(2)与国家“谢绝来电”登记处(“DNC登记处”)有关规定于2014年1月2日生效;(3)主要数据保护条款于2014年7月2日生效。
该法案被设想为一种“轻触”基准制度,它为所有私营组织和行业设定了最低数据保护标准,那些包含更强、更详细和更严格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的特定部门法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并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共同构成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则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的数据保护义务并不适用于公共部门。
个人数据的定义
“个人数据”在法案中被定义为可以通过该数据或通过组织拥有或可能访问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而识别出的个人数据,不论其是否真实、不论该个人是否活着还是最近已故。最近已故的人,是指已经离世少于或等于10年之人。法案仅限于披露和保护最近已故之人的个人数据。
与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并未界定“敏感数据”,而是留给不同的部门法加以明确。这也符合“技术中立”和“原则为基础”的理念,更宜促进合规及法案的遵守和执行。
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可以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
(1)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之前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此类同意不得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条件,并超出提供此类产品或服务的合理范围;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通过欺骗或误导性做法获得个人同意),并且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时或之前向个人提供了相关的数据保护通知(告知个人该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数据的目的等);
(2)根据该法案的有关规定,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被视为个人的同意;
(3)如果未获得个人同意或被法律视为同意,则适用该法规定的特定例外条款。
此外,向组织发出合理通知后,个人可以随时撤回任何其作出的同意或被法律视为的同意。
数据保护官
法案规定,每个组织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数据保护官员负责该组织的数据合规职责。一个组织可以指定一个人或多人作为其数据保护官。一旦获得任命,数据保护官可以将部分职责委托给该组织的非雇员人员。数据保护官的商业联系信息必须向公众开放。
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组织在向新加坡境外转移个人数据时,要确保法案规定的“相近保护”标准。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包括:数据传输协议(新加坡数据保护委员会最近发布了指南,列举了数据传输协议的示范条款);个人已经同意(并提供了必要的通知);以及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包括与转让组织和个人之间履行合同有关约定,且符合特定条件)转移被认为是必要的。一个组织可以申请豁免该法案规定的有关从新加坡转移个人数据的任何要求。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是《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专门执行机构,第七部门规定了其职责:
(1)委员会可开展调查或查询(合规性的监督和调查)、审查的权力以及发布指示(例如整改令的签发)和执法的权力(实施问责原则等)。
(2)委员会可以提供指导和审计服务(针对组织),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布诸如“同意”、“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概念的指导方针和指导原则。
(3)委员会可以开展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教育(对于组织以及整个社会)。例如,针对不同行业定制培训课程和指导方针,并向个人提供多媒体广告或宣传手册,解释并说明个人享有哪些法定数据权利。
(4)委员会可以向各种公共机构以及私营组织提供建议(以制定协调一致的行为守则和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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