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为民营经济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就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惩治和预防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2. 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3. 坚持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与被害企业和解等因素,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 加强立案监督。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特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加强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对监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踪问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立案难”问题。 5. 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防止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关键技术岗位人员,要根据案情、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依法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用好引导取证、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等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引导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依法予以逮捕。 6. 准确把握起诉标准。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社会危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决定诉与不诉的基本依据;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企业态度等是在确定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后,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情形时,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 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注重依法提出财产刑方面的量刑建议,加大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 8.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三、推动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9. 推动完善相关立法。结合案件办理,深入调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就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修改法律,在法律上体现平等保护的要求。 10. 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四、加强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11. 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同工商联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12. 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各级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根据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发案特点,有针对性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公开送达法律文书、邀请参加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持续宣传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理念、做法、成效,促进凝聚社会共识。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刑法综合和总则刑法侵权民法公司商事主体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与生态经济改革和规划编者按: 当前国内外反垄断执法日趋严格,全球执法合作愈趋紧密,数字经济的发展亦掀起了全球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浪潮。2022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正式生效,这是自 2008 年《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法。此次修法中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识别常见反垄断风险并建立反垄断合规落地体系。 本文将从反垄断执法近况和反垄断修法热点问题出发,详细阐述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并以此针对反垄断的合规落地提出实用性建议。 一、反垄断执法近况和反垄断修法热点问题 (一)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在反垄断领域,中国形成了法律、制度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多位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组成;而行政法规则是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为框架结构;此外还包括以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制垄断协议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以及规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国务院下设的国家反垄断局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其中由竞争政策协调司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反垄断综合协调工作;牵头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而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二司则是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查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将国家反垄断执法总局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权授权委托于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5个地方局,按照统一规则接受委托审查的地方局作出审查报告及审查建议后,再由总局向申报人作出审查决定。 (三)反垄断执法近况 2021年全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各省份的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共计175起反垄断执法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最多,有107起,占比61%; (2)行政垄断案件位居第二,有46起,占比26%;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有11起,占比6%; (4)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有9起,占比5%; (5)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有2起,占比1%。 2021年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175起,已超越前三年公开案件数量之和;与2020年相比,同比激增280%。反垄断执法机构每年公开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说明国家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关注程度和执法力度逐年加强。随着修订和国家反垄断局的设立,这一趋势在未来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保持。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一)交易申报判断标准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判断标准为:一项交易,无论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如同时符合(1)属于一项“经营者集中”行为;(2)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3)不属于可豁免申报的情形,则需向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设立合资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则须根据企业是由多方控制或是单方控制来判断。 1.条件之一:属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三种形式。 中国经营者集中考虑的“控制”因素表现为: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2.条件之二: 达到营业额标准 现行法律要求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且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一)其中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二)合并交易中的合并其他方、或股权/资产收购交易、经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的交易中被控制方的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 如何判断“抢跑”?即交易方在取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批之前进行了交易交割。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经营者取得审批前实施了集中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完成股东或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其他,包括合营企业注册、业务转让、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入资。 三、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1.概念 新《反垄断法》第16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新《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横向垄断协议——敏感信息交换 案例--被处罚的“跟随者”:华中药业、信谊制药及常州四药三家药企实施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行为。其中常州四药在会上并未明确表示同意或反对华中药业提出的联合抵制和涨价而仍受到处罚,原因在于其与其他两家企业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参加了协商艾司唑仑片联合涨价的会议,明知参会者交换了价格等敏感信息,但没有就涨价提议表示明确反对,也没有就这一事实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报告;同时涨价行为与其他两家企业具有一致性。故而常州四药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属于跟随者。 3.横向垄断协议——通过行业协会与竞争者沟通 案例--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行政诉讼案:原告西安宏林公司主张参会是义务,且不同意会上的内容;长期亏损,涨价系公司生存压力所迫。对于该案法院认为其构成“其他协同行为”,是否“被迫”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行业协会具有“官方”属性、容易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故而受执法机关关注。企业也不可以“遵照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命令”为由,为自己抗辩以免责。 (二)纵向垄断协议 1.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是处于供应链中不同级别的公司(如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大部分是合法的,不会引起竞争担忧。但是,在某家公司拥有市场支配权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及无合理理由进行纵向限制的情况下,需要对纵向协议进行谨慎的竞争分析。 2.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 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通常具有效率效果。该等行为一般不会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但是,若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 3.轴辐协议 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 普通企业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合规风险:《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出经营者还应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嫌垄断协议的新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如平台轴辐合谋。现行《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新《反垄断法》明确轴辐协议的法律责任,于第56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概述 《反垄断法》第22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要件 界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界定相关市场; 确定相关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五、反垄断的合规落地 (一)合规体系搭建的标准 PDCA方法: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情况,包括压力来源,需求方,环境因素,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规的方针和战略。随后管理层定岗定责、定人、配资源、配流程来进行搭建框架。在该框架下运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际或国内主流的体系标准化要求,并进行调整。企业内部的流程发现跑不通的、碰到障碍或是发现有缺漏的环节则进行补充和改进。继而制定新的计划进行实施。 (二)合规体系一体化 合规体系中的其他工作节点也可解决反垄断合规的问题,即合规体系的一体化。尽管控制节点的作用以及解决不同问题所瞄准的目标各不相同,但流程是一以贯之的。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公司商事主体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反垄断发改财金〔2023〕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 (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我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三、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我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 (四)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我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我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五)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 (七)定期开展评估通报。我委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 (八)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我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8月5日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与生态经济改革和规划目录 执法动态 监管风向标 两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新规抢先看 市监总局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地方晴雨表 北京海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案例公告栏 安徽省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域外动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安进公司280亿美元收购Horizon交易提起诉讼 微软收购动视暴雪交易获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 拒绝向第三方票务平台开放全部内容及数据,西班牙国家铁路受到欧盟反垄断调查 团队动态 浩天诚挚欢迎顾正平律师加入上海办公室 顾正平律师合著《ThePublicCompetitionEnforcementReview》第十五版出版 联系方式 执法动态 监管风向标 1、两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5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意见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新规抢先看 1、市监总局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5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2、市监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反垄断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于5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分为总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监督保障、附则5章,共41条。《条例》新增对审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审查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 3、市监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后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南共7章25条,供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时参考。 地方晴雨表 1、北京海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海淀区政府各部门中全面覆盖,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完善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机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政策措施制定主体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防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切实优化海淀区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案例公告栏 1、安徽省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安徽省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两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当事人安徽省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共同协商,要求下辖的换气站(点)张贴调价通知,并按照约定的统一价格进行销售,构成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被处本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合计罚没1,755,984.17元。 2、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当事人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共同协商限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数量。同时,远大医药还以原料药供应为制约,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涉案两公司均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被处本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的罚款,合计罚没320,641,590元。 3、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当事人紫竹医药与其经销商签订协议,固定相关商品的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本企业2020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合计罚款12,643,552.67元。 域外动态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安进公司280亿美元收购Horizon交易提起诉讼 5月16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新闻稿表示,将提起反垄断诉讼,以阻止生物制药巨头安进公司(Amgen Inc.)以280亿美元收购另一家生物制药公司Horizon Therapeutics plc (Horizon)的交易。FTC表示,安进公司对其高销量药物提供的回扣可能导致其它小型竞争对手难以与Horizon旗下的产品Tepezza和Krystexxa竞争。该交易可能使合并后的公司有能力和动机通过其多产品捆绑销售战略巩固Tepezza和Krystexxa现有的垄断地位,这将损害患者、医生和健康计划的利益,并使他们失去治疗甲状腺眼病和慢性难治性痛风的新药品选择。 2、微软收购动视暴雪交易获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 5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表示,将附条件批准微软收购动视暴雪的交易。深入调查结果显示,该交易将不会对游戏机和多游戏订阅服务市场的竞争造成损害。同时,欧盟委员会确认该交易可能会损害云游戏流媒体服务市场的竞争,并使微软在个人电脑(PC)操作系统市场的地位得到加强。为了解决上述竞争问题,微软提出了包括向欧洲经济区的消费者提供免费许可在内的补救措施。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提供的补救措施将确保消费者有权在他们选择的任何云游戏流媒体服务平台使用这些游戏,并允许这些游戏在任何操作系统的任何设备上播放。此外,这些补救措施还确保动视暴雪旗下的流媒体游戏将具有与传统下载游戏相同的质量和内容。这些承诺完全解决了委员会关注的竞争问题,并将导致云游戏流媒体服务领域的重大进步。 3、拒绝向第三方票务平台开放全部内容及数据,西班牙国家铁路受到欧盟反垄断调查 4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稿表示,已对西班牙国家铁路公司(Renfe)展开调查,以评估该公司是否滥用其在西班牙客运铁路运输市场的主导地位,拒绝向竞争性票务平台开放其所有票务内容和实时数据。欧盟委员会认为,Renfe涉嫌拒绝向第三方票务平台提供有关其票务范围、折扣和功能的全部内容,同时也拒绝提供与其客运铁路运输服务相关的实时旅程数据,上述行为可能阻碍第三方票务平台与Renfe的自营线上售票渠道的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团队动态 1、浩天诚挚欢迎顾正平律师加入上海办公室 热烈欢迎顾正平律师以高级合伙人的身份加入浩天上海办公室。顾律师多年来深耕于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与政府监管、跨境并购以及TMT和新经济等业务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顾正平律师的加入将大力提升浩天在反垄断和竞争法领域的服务能力,同时也将加强浩天在合规与政府监管、跨境投资和并购、TMT和新经济等领域的业务实力。 2、顾正平律师合著《ThePublicCompetitionEnforcementReview》第十五版出版 近日,英国专业法律出版机构Law Business Research出版发行了ThePublicCompetitionEnforcementReview 的第十五版(2023版)。该书汇集了全球近20个司法辖区竞争法领域的顶尖律师和专家在反垄断法/竞争法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详细阐述了各国2022年度反垄断法/竞争法的立法动态、执法实践和经典案例及未来的趋势。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正平律师作为特邀的中国反垄断法专家,负责起草本书的中国章节即2022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自2010年起,顾正平律师已经连续14年担任ThePublicCompetitionEnforcementReview中国章节的特约撰稿人。该书中国章节围绕2022年中国反垄断实践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作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通过最新法规与热点案例,该章节着重介绍了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的动态并展望了2023年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趋势。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反垄断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印度作为WIPO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中国和印度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I)》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II)》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III)》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IV)》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 中印双边贸易 中国与印度在投资保护和征税方面具有较多合作。1984年,中国与印度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的贸易协定。1994年,中印两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两国银行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两国在新德里联合发表的《中印宣言》中一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铁矿石检验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印度共和国环境与森林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协议》等双边贸易协定。2014年,两国签署了《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中印知识产权交往 2015年12月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在北京会见了印度政府工商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联合秘书拉吉夫·阿戈瓦尔,双方就共同感兴趣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印度时间6月10日上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见了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局局长拉吉夫·阿戈瓦尔一行,双方就各自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在两局间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会谈中,双方就审查员交流、信息交换、医药数据库合作等内容交换了意见,并就在传统医药、信息技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六个方面开展双边合作达成初步意向。双方还对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论坛上的合作进行了探讨。 此次会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局正式建立了合作关系,将通过双方联络员建立长期而稳定的联系,就共同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深化交流。 部分文献来源于:印度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泰国(Thailand),全称泰王国位于中南半岛,与缅甸、老挝、柬埔寨和马来西亚接壤,东南经泰国湾出太平洋,西南临安达曼海入印度洋。泰国以其优越的海洋地理位置,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国家。近年来,中泰之间的双边关系不断增强,双方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贸易、农业、铁路、粮食以及防汛抗旱等方面也展开了全方位的合作。泰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比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年的《作者所有权法》和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然而在过去泰国人并不认为商标或者版权是知识产权,而是将它们当作保护商业利益,特别是与西方世界加强联系的某种工具。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泰国政府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下,陆续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使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飞跃。 泰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在泰国,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均受法律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各项标准,泰国修改了其知识产权法。泰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植物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识。法律主要涉及三部:《专利法》(1979年)、《商标法》(1991年)和《著作权法》(1994年),三部法律分别针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定义、类型、申请、使用和保护等有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专利 一项专利的成立必须要满足某些标准。不同的标准用于申请不同的保护。在专利保护期间,专利所有权人独家享有在任一承认该专利的国家内开发、利用其发明的权利。 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因而发明者需要在各个需要保护其专利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在大部分司法辖区,发明者可以在首次申请专利权后一年内在其他国家请求专利保护。例如,发明者在泰国首次申请专利后一年内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 在泰国,某项产品或生产工艺想要获得专利的话,其必须是新颖的,而且具有创造发明性并能应用到工业中。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 小专利 小专利为新颖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某种产品或生产工艺。因为没有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小专利比较容易申请获得专利。但是小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仅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发明者的一项发明不能同时申请专利和小专利,只能申请其中一种。 工业设计专利 新型工业设计,包括手工艺品的设计者都能申请获得设计专利。工业设计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为10年。 商标 在泰国,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都是受保护的。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较低,因而非注册商标所有人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一项商标须具有明显特征,且不得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相同或易混淆,才能注册。泰国的商标法规定下列种类标识可受法律保护。 商标,即为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某商品以区别不同商品的标识。 1. 服务标识,即为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服务以区别不同服务的标识。 2. 集体商标即为同行业的商家或企业,或某组织、合作团队、同盟、团体或其他政府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某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3. 著名标识,即为在市场上享有较大名气的标识,因而享有更好的保护。 4. 商标一旦注册,有效保护期即为十年,在有效期终止前90天内如果缴纳相关规定费用就能续展其有效期。否则,注册商标在期满后将被注销。 著作权 泰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戏剧作品、艺术作品、音乐和视听创作、电影、音像广播以及其他的一些文学、科学或艺术性质形式的创作。 著作权所有人独家享有复制、改编、出售计算机软件、音像、电影和录音作品、分配著作权收获的利益以及授权他人使用其著作权的权利。 对自然人作者来说,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如果是法人拥有的著作权,则其有效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出版或作品完成后的50年。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泰国有关规定,未具备本法规定的权力者,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上或在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泰国专利权”、“泰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他意思相同的外国文字,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任何人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或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正在办理专利”或“正在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但正在审批中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在此限),如有违反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专利权人所有的产品、技术或外观设计(但为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在此限)专利的,可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以4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任何人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侵犯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各项权利的,可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任何人在申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向执行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以期获得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证书的,可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罚以5000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因触犯本法受罚者为法人的,其法人执行人或法人代表须收到法律相应规定的处罚,除非该法人行为能被证实与本人无关,或并未得到本人认可。 部分文献来源于:泰国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简称巴基斯坦,意为“圣洁的土地”、“清真之国”。95%以上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是一个多民族伊斯兰国家。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南濒阿拉伯海,东接印度,东北邻中国,西北与阿富汗交界,西邻伊朗。近年来中国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与规划,又与巴基斯坦找到了新的衔接点。巴基斯坦是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支点国家,又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沿岸国家,中国的这一战略构想和规划得到了巴基斯坦方面的热烈响应,完全契合巴基斯坦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利益。 在过去的几年,巴基斯坦已经制定了5部新的有关专利、著作权、商标、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却因为其立法及实施的弱势而影响有限。 巴基斯坦在1995年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约国。2005年以前,巴基斯坦盗版和侵权产品泛滥,是世界上主要盗版产品输出国之一。由于法律惩罚力度不强而被蔑视,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以及监控知识产权的违法者,2005年,巴基斯坦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组织(PIPRO),由总理亲自领导。该组织愿景是:通过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使巴基斯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融入全球知识产权的蓝图中。其使命是:整合和升级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调,从而实现使巴基斯坦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型国家的目标。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较大改善。本文将对巴基斯坦的知识产权作简要介绍。 巴基斯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专利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使用包括命令在内的各种法律救济。然而,2002年颁布的专利条例却因为取消使用专利、限制单个化学实体申请专利、限制衍生的保护、对生物技术发明申请专利设置壁垒以及建立强制许可机制等规定削弱了2000年颁布的专利法。 一项专利的申请,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规定的形式和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者有权在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专利权是可以被转让的。任何一项转让必须在专利局登记并公布在官方公报上才能对任何第三方产生效力。法律保护专有技术,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反或者泄密。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项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商标 商标应当依照2001年颁布的商标条例在商务部商标注册处注册。商标可自申请之日起注册10年,并可续展10年。 巴基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尼斯协议规定的以商标注册为目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巴基斯坦适用。在巴基斯坦提出的商标申请要予以审查其可注册性。如果一项商标申请被注册机构接受,将会公开发布在商标公报上。任何当事方可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得超过两个月)或者注册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在一个未注册的商标上非法使用“已注册”的字眼、使用假冒商标、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买卖假冒商标的商品均可依照巴基斯坦法律进行处罚。商标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著作权 根据巴基斯坦1962年颁布的版权条例及其2000年的修订,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无论其形式、意义或目的如何,均受保护。以下几种知识产权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a) 软件、唱片和卡带; (b) 翻译作品; (c) 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 (d) 电影作品; (e) 记录。 这些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后50年。 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在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规定的情形下,为了公众利益并且在非营利的基础上,政府可授权许可再版、翻译、改编或者出版任何文本或者书籍。 外观设计 通过注册后,可以对外观设计和工业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应当审查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有关外观设计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其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 注册的外观设计应自申请之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0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两次,每次可续展10年。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专利 对提供伪造文件和材料进行注册的,或者专利涉及军事机密的,或者未经本国政府许可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卢比以下罚款;对举报不实者,处5000卢比以下罚款;对未注册的专利代理人,首次处2.5万卢比罚款,其后每次处10万卢比罚款;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处5000卢比以下罚款。 商标 对非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或提供伪造文件和材料进行注册的,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5万卢比以上罚款;两次非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处半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0万卢比以上罚款;对将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处1个月以上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卢比罚款。 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制作、出售盗版音像产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0万卢比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版权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0万卢比罚款。 外观设计 对非法使用已注册设计的,或者提供伪造文件和材料进行注册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卢比以下罚款;对将非注册设计冒充注册设计的,处1000卢比罚款。 部分文献来源于:巴基斯坦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外网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巴基斯坦尽管作为WIPO的成员国,但其加入的由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却为数不多,在此列举与中国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中国和巴基斯坦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关于禁止和防治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Ⅰ)》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Ⅱ)》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Ⅲ)》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Ⅳ)》 中巴双边贸易 中巴两国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就建立了贸易关系,开展了贸易业务。1963年1月,两国签订第一个贸易协定。1982年10月,两国成立了中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迄今已召开了14次会议。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的经贸合作有了长足进展。 1989年2月中巴双方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89年11月中巴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6年11月两国签署并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投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0月,双方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巴方专门给予中巴投资区12条优惠政策。 2009年2月,两国签署《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当年中国成为巴第二大贸易伙伴。 此外,中巴两国签署的其他主要双边经贸协定有:2005年4月签订的《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协定》、2006年2月签署的《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2006年11月签订的《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计划》和《中巴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签署的《矿产领域合作框架协议》、2009年2月签署的《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2011年12月续签的《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等。 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双边条约有《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蒙古国(蒙古语:Монгол улс )位于亚洲中部,被中国与俄罗斯包围,是仅次于哈萨克斯坦的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家,是一带一路北线的重要支点。2014年9月,上合组织杜尚别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提出建立中俄蒙三国经济走廊。经济走廊将俄罗斯的欧亚大陆桥、蒙古的“草原丝绸之路”同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连接起来。通过交通、货物运输和跨国电网的链接,打通三国经济合作的走廊建设,推动“一带一路”的战略目标。 蒙古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中蒙两国是友好邻邦,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等方面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地方。上个世纪中蒙两国几乎同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现代化建设成为两国共同面临的任务。蒙古国的法律基本上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初步完善和本世纪初的基本完善两个阶段。现如今随着我国与蒙古国的交往日益增加,投资与贸易也随之增多,在交往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应越来越多,因此,对蒙古国国内知识产权的规定作一定的分析和了解,便于日后在实践中可以有所借鉴。 蒙古国由立法颁布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包括《蒙古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2010)、《蒙古国版权及邻接权法》(2006)、《蒙古国专利法》(1999年修改)以及《技术转让法》。 专利 蒙古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国设计。蒙古国专利法第4.7条列举了不属于发明的类别:(一)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二)计算机程序、系统;(三)执行智力活动、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四)对公序良俗、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有害的事项;(五)人、牲畜、动物疾病的治疗、诊断方法;(六)从微生物中提取其他动物、植物的生物学方法。 关于专利权的条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创造性、新颖性、富有美感;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则是新颖性和实用性。 商标 《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第3条规定了商标的种类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其中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直接在法条中有所规定。在商标注册的条件上,蒙古国只要求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并没有对显著性作要求。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蒙古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从申请日起10年内有效。” 著作权 在蒙古国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作品,不论其内容、用途、价值、作用、表现方式,包括作为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作品,不论其是否发表,包括文字、口述、绘制或者其他有形形式。”在著作权权利方面,法条中包括9项具体权能:4项精神权利和5项财产权利。 外观设计 通过注册后,可以对外观设计和工业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应当审查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有关外观设计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其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 注册的外观设计应自申请之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0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两次,每次可续展10年。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蒙古国专利法》中规定,对违反专利法规、侵犯专利创作人和专利占有人权利者将予以惩处:(1)对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如不必追截刑事责任的,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由法官、国家检察院对公民处以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6倍的罚款,对法人处以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20倍的罚款;由法官处以有过错的公民7-14日的拘留;由法官、国家检察院没收发生争议的货物、物品,将其非法收入上缴国库,销毁该货物,责令停止该行为。(2)侵犯创作人或专利占有人权力者应当承担蒙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3)侵犯占有人权利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法院根据蒙古国民法的规定解决。 部分文献来源于:蒙古国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附:《蒙古国专利法》全文 (新编) 2006年1月19日 乌兰巴托市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立法宗旨 1.1本法的宗旨是确认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创作人和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的所有权,调整与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有关的关系。 第2条专利法的渊源 2.1专利法的渊源由宪法、民法、本法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定制的其他法规组成。 2.2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若有与本法不相一致的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3条法律名词术语的定义 3.1本法中的下列名词术语应按照下列意义理解: 3.1.1 “发明”是指按照自然规律,首次构思、发现其原理的生产方式或者产品具有创造性的方案; 3.1.2 “外观设计”是指新创造的包括产品外部样式、设计有关的装饰、色彩及色彩组合的独特方案; 3.1.3 “实用新型”是指包括生产方式、设备、方法在内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技术方案; 3.1.4“专利”是指确认该方案属于发明、外观设计,批准其创作人在确定期限内拥有将其所有的独占权,由国家有关权力机关颁发的文件; 3.1.5“实用证书”是指批准权利人在确定期限内对该实用新型拥有将其所有的独占权,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 3.1.6“创作人”是指通过智力创作活动创作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个人; 3.1.7“申请日”是指国家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关首次收到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的年月日; 3.1.8“申请人”是指要求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权利保护,申请颁发专利或者实用证书的创作人或者继受其权利的个人和法人; 3.1.9“优先权日”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向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贸组织某一个成员方申请登记该发明、外观设计的年月日; 3.1.10“专利、实用证书占有者”是指依照法定根据、程序获得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实用证书及相关独占权的创作人及其权利继受人; 3.1.11“审查员”是指受过理学或者工学高等教育,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不少于两年,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享有相应权利的工作人员; 3.1.12“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在其多数特点上与现有已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3.1.13“许可”是指约定他人实施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获得证书的实用新型的许可; 3.1.14“特别许可”是指根据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获得证书的实用新型时,约定专利、证书占有人不得对此同时许可第三人实施的许可; 3.1.15“强制许可”是指有关国家安全、国防、粮食供应、卫生等社会的必然需要或者根据其他法定条件,对创作人或者权利人支付适当报酬后,按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准许他人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许可; 3.1.16“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补充和修改、1960年、1999年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68年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蒙古国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和协定; 3.1.17“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指定蒙古国的国际申请”是指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具有优先权日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 第4条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和条件 4.1对于具有创造性,能够适用于工业的方法或者新产品创作人及从创作人获得权利的个人、法人授予发明专利权。 4.2对于被证实高于当时技术水平的生产方法和产品,视为具有“新颖性”。 4.3对于“创造性”应理解为由审查员确定,对于相关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明显高水平的情况。 4.4该发明可以用于工业某一个领域的,视其为“适于工业上应用”。 4.5为了在技术水平上确定发明的新颖性,由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称“知识产权局”)对该发明申请日之前提出的申请和受权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审查。 4.6专利审查员在确定本法第4.1条规定的审查事项时,可以承认国际提前检索机关对申请做出的结论。 4.7下列各项不属于发明: 4.7.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4.7.2计算机程序、系统; 4.7.3执行智力活动、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 4.7.4对公序良俗、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有害的事项; 4.7.5人、牲畜、动物疾病的治疗、诊断方法; 4.7.6从微生物中提取其他动物、植物的生物学方法。 4.8本法第4.2条规定的“新颖性”标准中包括反映成果实质性特点在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的条件。 4.9本法第4.7.6条中不包括非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方法。 第5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5.1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富有美感和创造性特点时,对其创作人及继受其权利的个人、法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5.2保护外观设计时应结合下列实质性特点: 5.2.1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在其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5.2.2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智力创造的,视为具有“创造性”; 5.2.3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应当包括该产品外表上富有美感和一定的实质性特点。 5.3外观设计包含的事项属于该产品根本用途的,不能对其授予专利权。 5.4下列各项不属于外观设计: 5.4.1与国徽、国旗、国印、奖状、奖章以及与外国国旗、国家象征、联合国标记或者象征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设计; 5.4.2违背社会利益、道德规范的; 5.4.3 可能给他人商业活动造成损失的。 第6条授予实用证书的客体和条件 6.1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能够适用于工业时,对其创作人及其继受其权利的个人、法人授予实用证书。 6.2对于被证实高于现有技术的实用新型,视为其具有“新颖性”。 6.3能够适用于某一工业领域的实用新型,视为其具有“适于工业上应用”。 6.4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在其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6.5下列各项不属于实用新型: 6.5.1登记实用新型之前,已经在蒙古国被公开或者被传入并利用的; 6.5.2在此之前曾在本国或者外国出版过的; 6.5.3违背社会利益、道德规范的。 6.6本法第4.7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授予实用证书。 第二章 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的提出及其审查 第7条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的提出 7.1 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应当由其创作人及继受其权利的个人、法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 7.2对于每项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都应单独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同一个用途,成套使用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3发明的申请应当由请求书和包括下列内容的发明说明书、权利定义和摘要组成,必要时应有附图和有关权力机关的确认: 7.3.1发明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完整、清楚的能够达到提交发明申请目的的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实质性特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优点或者发明的最合理方法的整体信息; 7.3.2发明的权利定义应当便于理解,简要、清楚地指出该发明实质性特点和明确权利保护的范围;一项发明可以有数个权利定义; 7.3.3说明书和附图应当详细说明权利定义的内容; 7.3.4摘要应当具有提供该发明有关信息的目的。在确定发明的权利保护范围时,不得将其利用。 7.4外观设计的申请由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说明书组成,必要时在图片或者照片、说明书中还应当附上其他有关材料。 7.5实用新型的申请应当由请求书、说明书、权利定义、摘要、附图组成。实用新型的权利定义应反映该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并确定权利保护的范围。 7.6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应当载明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创作人、申请人及他们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授予专利的要求和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名称。 7.7非创作人提出申请的,应当附上证明其获得专利权、实用证书权的证明文件。 7.8对于与人口粮食供应、健康有关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而言,应当附上由卫生、传染病研究部门出具的,对人的健康、身体不会造成危害的确认和说明。 7.9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提出将其国内、地区、国际申请日期确定为优先权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附上申请优先权日的申请文件副本。 7.10在提出优先权日申请时,应当在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中附上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的结论。 7.11在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中应当附上支付服务费用的单据。 7.1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 7.1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符合民法规定要求的委托书加以明确。 7.14申请应当用蒙古语制作。在用其他语言制作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其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翻译成蒙古语。 7.15没有在本法第7.14条规定期限内进行翻译的,视为未曾提出申请。 7.16对于属于同一个国际分类的互相类似的50件以下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17对其申请方面作出终局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第8条以电子形式提交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 8.1申请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其申请应当符合本法第7条的规定和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则。 8.2可以通过电脑软盘或者其他形式提交本法第8.1条规定的申请。 8.3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该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而且附有必要证明的条件下,根据将其受理的相关公职人员签字、具有编号的文件加以确定。 8.4对于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有关的决定,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送达。该局的局长可以使用电子签字。 第9条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9.1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指定蒙古国的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按照本法或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登记的国际机关登记日期加以确定。 9.2蒙古国公民或者居住在蒙古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9.3申请人应当按照条约规定的语言向受理国际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并缴纳费用。 9.4申请人在其国际申请中为了在蒙古国领土上获得发明专利、实用证书而指定蒙古国的,知识产权局为被指定机关。 9.5申请人在其国际申请中为了国际提前检索而选择蒙古国时,知识产权局为被选择机关。 9.6被选择机关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对申请进行的提前检索报告。 9.7对于选择蒙古国的国际申请而言,申请人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提前检索之前缴纳费用。 9.8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条约和程序进行与国际申请有关的活动。 第10条确定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日 10.1知识产权局应当分别在收到发明、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收到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7条规定的要求且符合申请文件形式的,应当将收到申请的日期确定为申请日。 10.2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不符合本法第7条规定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此进行补充、修改。 10.3自从知识产权局受理本法第10.2条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对其发明、外观设计申请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在1个月内对其实用新型申请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将第一次收到申请的日期视为其申请日。 10.4在本法第10.3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补充、修改的,视为未曾提出该申请。 10.5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日的,应当在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此书面通知,提交原申请副本。 第11条对发明、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11.1在确定申请日之后,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对该发明、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本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11.2申请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局告知自己曾对其发明或者实质上与其发明相同的成果向外国、国际组织申请专利或者申请某种权利文件的情况。 11.3在审查过程中或者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在其第一次提交申请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进行补充、修改。 11.4如果补充、修改将改变其所申请发明、外观设计实质性特点的,应当重新申请。 11.5虽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推迟审查,但是推迟审查的期限受本法第11.9条、第11.10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11.6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若不超出其首次提交说明书的范围,则可以将其申请分案为2个或者更多的申请,也可以合并成套使用的数个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 11.7在本法第11.6条规定的情况下,对其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按其第一次申请确定。 11.8提交发明申请的创作人,在对其申请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可以将其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将其实用证书的申请变更为发明申请。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其第一次申请确定其申请日。 11.9自申请日起9个月内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 11.10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法第11.9条规定的期限延长至12个月。 11.11在专利杂志上公布授予专利的发明参考文献、权利定义,公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11.12未能证实属于发明、外观设计而不可能加以保护的,应当作出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审查结果,将其申请存入专利库。 第12条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 12.1在申请日后的1个月内,由审查员对其是否符合本法第6条规定的要求、是否可以按照实用新型进行登记作出结论。 12.2在审查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样遵守本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 第三章 授予发明、实用证书 第13条授予发明、外观设计专利 13.1在专利刊物上公布发明的参考文献和权利定义、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的3个月内,知识产权局如果没有收到异议、争议的,应当对其授予专利。 13.2在本法第13.1条规定期限内收到异议、发生争议的,直到通过相应程序对此进行处理之前,中止授予专利权。 13.3在收到公民、法人异议、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知识产权局首席审查员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在原审查员不参加的情况下,以3名审查员组成的审查组,对该争议进行重新审查处理,并且为原先审查员提供对其结论进行说明的机会。 13.4不服本法第13.3条规定的决定时,可以向设在知识产权局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 13.5对授予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应当进行国家登记,并将其申请存入专利库。 第14条授予实用证书 14.1自审查员作出可以按照实用新型进行登记的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由知识产权局对其授予实用证书。 第15条专利、实用证书的有效期限 15.1自从申请日起发明专利在20年内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在10年内有效;实用新型的实用证书在7年内有效。 第四章 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创作人和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的权利 第16条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创作人的权利 16.1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创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16.1.1所有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16.1.2向他人转让其专利、实用证书申请权; 16.1.3对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起名; 16.1.4制作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技术说明书,参加、监督对其进行的试验和用于工业的活动,评定其智力成果的价值; 16.1.5从实施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获利的其他人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报酬。 16.2发明、外观设计的共同创作人员,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16.3在起草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和技术文件、提供资金、做试验等方面提供帮助的人员,不得视为共同创作人。 16.4合同没有其他约定时,共同创作人在提出申请、获取专利和实用证书、许可他人实施他们创作成果、出卖给他人、转让、评定和参加有关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关系时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其他共同创作人的同意,不得行使上述任何权利。 16.5各自单独完成相同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时,最先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创作人享有获得专利、实用证书的权利;申请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最先提交具有优先权日的申请的创作人享有获得专利、实用证书的权利。 16.6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在执行公务或者完成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创作的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的申请权,由提供工作者享有。 16.7提供工作者自创作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的,其创作人享有申请权。 16.8按照本法第16.7条的规定,创作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专利、实用证书的情况下,提供工作者在实施该成果时,应当根据合同向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17条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的权利 17.1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享有所有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独占权、 17.2对于获得专利、实用证书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实用证书占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实施。 第18条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实施 18.1发明、外观设计、实用证书占有人有权禁止通过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生产产品、出售、使用或者以此目的保存和进口产品。 18.2按照下列情形使用授权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或者获得实用证书的实用新型的,不能视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独占权: 18.2.1专利占有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经过专利占有人许可使用其国内市场上的产品; 18.2.2在科研、教学、试验工作中使用; 18.2.3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本国领域的其他国家运输工具中使用; 18.2.4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18.3为了有效利用在知识产权局进行权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目的,设立国家发明库。 18.4对于组成本法第18.3条规定国家发明库的专利占有权,在与该专利占有人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由知识产权局享有。 第19条许可合同 19.1利害关系人在实施授予专利的发明、外观设计、获得实用证书的实用新型的情况下,应当与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签订许可合同。 19.2依照许可合同,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承担授予实施成果的人实施其受保护成果的义务,实施成果的人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和其他合同义务。 19.3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9.3.1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方法、形式、数量、范围、期限; 19.3.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9.3.3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9.3.4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9.3.5争议解决程序。 19.4授予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根据许可合同授予受许可方独占权。 19.5授予普通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授予受许可方实施其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权,同时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其受专利、实用证书保护的权利。 19.6许可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且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后生效。 19.7违反本法第19.6条规定程序的合同、民事行为无效。 19.8专利占有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许可利害关系人实施其成果的申请。 19.9禁止以限制市场正当竞争的条件签订许可合同。 第20条强制许可 20.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20.1.1为了国家安全、国防、人口粮食供应、卫生等社会必然需要而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 20.1.2自从申请日起满4年的,或者自从授予专利、实用证书之日起3年内没有将其实施的情况下,权利占有人未能证明不存在实施条件的; 20.1.3专利占有人认为,通过许可合同实施授予专利的成果具有市场不正当竞争特点的。 20.2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不服知识产权局强制许可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3在签订强制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实施授予专利、实用证书成果的费用,由受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 第21条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法人和专利占有人的义务 21.1法人实施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获得的利益和智力成果的价值应体现在其财务报告中,保守其生产秘密。 21.2智力成果价值的评定可以使用于财产保证、抵押、投资、发行股份、分配和拍卖、核准资本基金和投保等。 21.3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占有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对此书面通知知识产权局。如此变更时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 第22条有关涉及国家机密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22.1涉及国家安全保障、国防活动的特别重要、属于绝密、机密等级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应当在中央侦查机关登记后,由知识产权局首席审查员受理,交给有权进行机密成果审查的审查员作出结论,解决是否授予专利的问题。 22.2不得将属于国家机密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刊登在报纸和杂志上。 第23条专利、许可费用 23.1应当向知识产权局缴纳提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使专利有效、登记许可合同的费用。 第24条支付专利费用的期限 24.1使专利有效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印花税法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 24.2使专利有效的前3年费用,应当在作出授予专利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在此之后的费用,应当在相应期限开始6个月之前缴纳。 24.3专利占有人如果没有在本法第24.2条规定期限内缴纳使专利有效费用的,知识产权局可以规定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的宽限期限。在此情况下应多缴纳与该期限内应缴纳费用相同数额的费用。 24.4与使专利有效具有厉害关系人,经专利占有人同意,可以缴纳专利费用。 第25条认定专利无效 25.1违反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实用证书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法院可以撤销专利。 25.2拒绝占有专利或者拒绝缴纳专利费用、没有在本法第24.3条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由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 25.3在本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国家登记中作出相应变更,并刊登在专利刊物上。 25.4从未实施发明的情况下,如果专利占有人不能证明在蒙古国不曾存在实施其专利的条件,则必须受国家监督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占有权将转移到知识产权局。 25.5撤销专利的申请,应当在专利有效期限内提出。 25.6以未缴纳专利费用为由撤销专利的情况下,在专利总有效期限内,可以根据专利占有人的申请恢复专利。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机关 第26条知识产权局 26.1蒙古国有关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问题,由政府行政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26.1.1受理并审查处理有关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申请; 26.1.2授予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证书; 26.1.3进行有关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许可合同的国家统计; 26.1.4建立有关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统一信息库; 26.1.5出版发行有关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方面的信息杂志; 26.1.6对解决专利纠纷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26.1.7制定专利、实用证书文本; 26.1.8认为法人、公民违反专利法的,通告有关机关; 26.1.9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和程序认定专利、实用证书无效; 26.1.10在其权限范围内组织专利法的实施工作; 26.1.11审查处理有关专利问题的申请和申诉; 26.1.12根据创作人的申请,评定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价值; 26.1.13执行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国家监督,委派知识产权国家监督员; 26.1.14按照其负责的问题,责令有关机关、公职人员出具相关文件; 26.1.15对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提供统一指导和措施; 26.1.16选拔从事专利代理的公民、法人并与他们合作; 26.1.17 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监督和解决争议。 26.2知识产权局的资金来源于其活动收入。 26.3知识产权局提供服务的收费问题,由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委员制定。 26.4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应将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方面的工作作为其技术政策的组成部分加以实施。 第27条专利代理人 27.1专利代理人应当是受过高等教育、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不少于3年,未曾受过刑法、已满25岁的蒙古国公民。 27.2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专门许可。 27.3由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人工作规则。 27.4专利代理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商标权保护代理活动报告,并向知识产权局缴纳其服务收入的10%。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28条解决申诉和争议 28.1赔偿因非法实施受权利保护的成果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与支付成果实施费用相关的其他纠纷,由设在知识产权局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自从受理申诉后的6个月内审理,并以书面答复。 28.2不服争议解决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诉。 28.3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委员制定。 第29条违反专利法规、侵犯专利创作人和专利占有人权利者的责任 29.1对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如果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29.1.1由法官、国家监察员处以公民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倍至6倍的罚款,处以法人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倍至20倍的罚款; 29.1.2由法官处以有过错的公民7-14日的拘留; 29.1.3由法官、国家监察员没收发生争议的货物、物品,将其非法收入上缴国库,销毁该货物,责令停止该行为。 29.2侵犯创作人或者专利占有人权利者应当承担蒙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29.3侵犯占有人权利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法院根据蒙古国民法的规定解决。 第30条法律的溯及适用 30.1不得溯及适用本法。
2024-02-27民法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税收种类行业管理税务经济改革和规划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蒙古国作为WIPO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中国和蒙古国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Ⅰ)》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Ⅱ)》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Ⅲ)》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Ⅳ)》 中蒙双边贸易 中蒙两国于1951年建立贸易关系,1991年8月26日中蒙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和友好关系,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开展投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中蒙两国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双方为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签署了《中蒙文化合作协定》。 中蒙两国还签署了多项其他投资贸易协定,如196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1985年的《中蒙边境贸易议定书》、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1991年的《中蒙政府贸易协定》以及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等。 中蒙知识产权交往 2015年 9月23日国知网讯 日前,应伊朗和蒙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邀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率团对两国进行了工作访问。访问蒙古期间,贺化先后与蒙古国副总理奥允巴托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举行会谈。今年是中蒙两国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协议十周年,贺化在会谈中高度肯定了两局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希望这种富有成效的双边合作能够更加巩固和向前发展。会后,贺化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共同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会谈纪要》。 8月28日,第三届中蒙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柳波芙·基里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研讨会期间,中蒙俄三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共同签署了《中蒙俄知识产权局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在三局间建立局长级对话机制,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人员培训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等诸多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多边国际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议题交流意见、交换看法。 8月2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京分别会见了前来出席第三届中蒙俄知识产权研讨会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柳波芙·基里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纳姆吉。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即将召开的中蒙俄知识产权研讨会将为未来进一步深化三边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这对于推动东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意义重大。 2014年 9月10日,国知网讯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团参加在俄罗斯莫斯科举行的第二届中蒙俄知识产权研讨会并致辞。在俄期间,何志敏分别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举行双边会谈。 8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纳姆吉一行。辛巴特·纳姆吉表示,中蒙两国互为友好邻邦,中蒙两局一直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获得的经验值得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学习。他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使双方紧密而友好的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会谈纪要》。根据该纪要,双方将在培训活动、联合研讨会、云专利审查系统等方面加强合作。 2011年 8月29日,国知网讯 中蒙第六届知识产权研讨会在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举行。期间,蒙古国第一副总理纳·阿拉坦呼雅格会见了率团出席会议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阿拉坦呼雅格对杨铁军率团访问蒙古表示欢迎,并祝贺中蒙知识产权研讨会的成功举行。他指出,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和创新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蒙方重视与中国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希望借鉴中国的成功经验,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8月29日,国知网讯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中蒙第六届知识产权研讨会在蒙古首都乌兰巴托举行。蒙古国第一副总理纳·阿拉坦呼雅格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词。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在会上作主旨发言。 6月13日,国知网讯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京会见了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图木率领的蒙古国知识产权代表团一行。副局长李玉光参加会见。甘图木表示,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一直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此次访问能够拓展两局之间的合作。他表示,蒙古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希望在战略制定方面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交流。据了解,今年5月,中蒙双方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会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今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蒙古国知识产权局提供人员培训、两局在传统医药保护方面联合开展项目等。 5月13日,国知网讯 应蒙古国知识产权局邀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日前率团访问蒙古,并与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辛巴特举行会谈。访问期间,中蒙双方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会谈纪要》。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泰国(Thailand),全称泰王国位于中南半岛,与缅甸、老挝、柬埔寨和马来西亚接壤,东南经泰国湾出太平洋,西南临安达曼海入印度洋。泰国以其优越的海洋地理位置,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国家。近年来,中泰之间的双边关系不断增强,双方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贸易、农业、铁路、粮食以及防汛抗旱等方面也展开了全方位的合作。泰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比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年的《作者所有权法》和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然而在过去泰国人并不认为商标或者版权是知识产权,而是将它们当作保护商业利益,特别是与西方世界加强联系的某种工具。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泰国政府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下,陆续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使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飞跃。 泰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在泰国,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均受法律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各项标准,泰国修改了其知识产权法。泰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植物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识。法律主要涉及三部:《专利法》(1979年)、《商标法》(1991年)和《著作权法》(1994年),三部法律分别针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定义、类型、申请、使用和保护等有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专利 一项专利的成立必须要满足某些标准。不同的标准用于申请不同的保护。在专利保护期间,专利所有权人独家享有在任一承认该专利的国家内开发、利用其发明的权利。 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因而发明者需要在各个需要保护其专利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在大部分司法辖区,发明者可以在首次申请专利权后一年内在其他国家请求专利保护。例如,发明者在泰国首次申请专利后一年内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 在泰国,某项产品或生产工艺想要获得专利的话,其必须是新颖的,而且具有创造发明性并能应用到工业中。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 小专利 小专利为新颖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某种产品或生产工艺。因为没有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小专利比较容易申请获得专利。但是小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仅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发明者的一项发明不能同时申请专利和小专利,只能申请其中一种。 工业设计专利 新型工业设计,包括手工艺品的设计者都能申请获得设计专利。工业设计专利的有效保护期为10年。 商标 在泰国,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都是受保护的。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较低,因而非注册商标所有人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一项商标须具有明显特征,且不得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相同或易混淆,才能注册。泰国的商标法规定下列种类标识可受法律保护。 商标,即为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某商品以区别不同商品的标识。 1. 服务标识,即为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服务以区别不同服务的标识。 2. 集体商标即为同行业的商家或企业,或某组织、合作团队、同盟、团体或其他政府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计划用于或已经用于某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3. 著名标识,即为在市场上享有较大名气的标识,因而享有更好的保护。 4. 商标一旦注册,有效保护期即为十年,在有效期终止前90天内如果缴纳相关规定费用就能续展其有效期。否则,注册商标在期满后将被注销。 著作权 泰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戏剧作品、艺术作品、音乐和视听创作、电影、音像广播以及其他的一些文学、科学或艺术性质形式的创作。 著作权所有人独家享有复制、改编、出售计算机软件、音像、电影和录音作品、分配著作权收获的利益以及授权他人使用其著作权的权利。 对自然人作者来说,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如果是法人拥有的著作权,则其有效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出版或作品完成后的50年。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泰国《专利法》有关规定,未具备本法规定的权力者,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上或在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泰国专利权”、“泰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他意思相同的外国文字,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任何人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或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正在办理专利”或“正在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但正在审批中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在此限),如有违反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专利权人所有的产品、技术或外观设计(但为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在此限)专利的,可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以4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任何人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侵犯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各项权利的,可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任何人在申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向执行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以期获得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证书的,可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罚以5000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因触犯本法受罚者为法人的,其法人执行人或法人代表须收到法律相应规定的处罚,除非该法人行为能被证实与本人无关,或并未得到本人认可。 部分文献来源于:泰国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土耳其位于亚洲最西部,横跨欧亚两大洲,国土面积78.36万平方公里,其中97%位于亚洲西部的小亚细亚半岛,3%位于欧洲的巴尔干半岛。土耳其三面环海,北为黑海,西为爱琴海和马尔马拉海,南为地中海。土耳其与亚、欧八个国家相邻,陆地边境线长2648公里。 近十年来,土耳其政治、社会趋于稳定,经济高速发展,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13-2015年世界投资前景调查报告,土耳其在世界各国中排在前20位。其目前已成为全球第17大经济体,中东第一大经济体;而土耳其的战略性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区域至关重要的产品、服务、人员和技术集散地。 土耳其是与中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合作伙伴。土耳其政府设定了2023年跻身全球前十大经济体的发展目标。土耳其与中国发展阶段相同,技术水平详尽,商业文化相通,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土耳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土耳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保护法》、《工业设计保护法》、《地理标记保护法》、《商标保护法》及《商标保护法实施细则》、《智力和艺术作品法》(即著作权法)、《著作权作者相邻权细则》等。 专利 土耳其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实用新型对发明创造给予保护,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期限、终止、无效等。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进行过实质性审查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未进行过实质性审查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7年,但是7年内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保护期限展延至20年。以上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且不可续展。 专利权的优先权:申请人系《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在该成员国居住或有商业活动的,在土耳其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在优先期内,任何第三方申请专利权均被视为无效;土耳其自然人或法人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可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在土耳其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或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举办的展览会上首次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自首次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 土耳其主要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转让、使用管理等。《商标法》规定,“商标”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优先权:申请人系《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在该成员国居住或有商业活动的,在土耳其就相同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要求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土耳其《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注册商标从原有产品移至其他产品、包装上的,将被处以1-2年徒刑,并处以3-6亿里拉的罚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处以2-3年徒刑,并处以6-10亿里拉的罚金;若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处以2-4年的徒刑,处以6-10亿里拉的罚金,并责令停业不超过一年。 土耳其《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依据法律程序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专利权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没收侵权人生产的或进口的侵权产品;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罚决定等。 部分文献来源于:土耳其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伊朗全称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位于亚洲西部,属中东国家。伊朗是亚洲主要经济体之一,经济实力较强。伊朗经济以石油开采业为主,为世界石油天然气大国,地处世界石油天然气最丰富的中东地区,石油出口是经济命脉,石油生产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别位于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此外伊朗同样也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之一,以及不结盟运动,OIC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 伊朗在古代张骞出使西域时,就是丝绸之路的必经地和交汇点,在沟通东西方贸易过程中,一直起着“中间人”作用。“丝绸之路”历经东汉至唐朝的不断开拓,从大唐之都长安出发,西出阳关,通过河西走廊,经过伊朗直至欧洲地中海沿岸得以形成。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当前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伊朗仍然处在中转站位置。2014年6月27日,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与未来”十二国智库论坛上,伊朗驻华大使萨法里讲话表示,丝绸之路是一条多样化的经济贸易路线,伊朗为古丝绸之路做出主要贡献,并处在复兴丝绸之路的关键点上,已准备投身建设丝绸之路计划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由此,本文将针对伊朗的知识产权情况分为伊朗国内法律法规、伊朗与中国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伊朗与中国的贸易双边协定以及中伊近几年交往的大事记几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伊朗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首先,伊朗同样对于专利和商标的注册有一定的要求,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中就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商标注册方面,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条件注册,可以享受《商标专利注册法》的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下禁止性标识:(1)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2)被废除的标志;(3)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4)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5)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 至于在专利注册申请条件中,法条中分别指出了可申请的项目及不可申请的项目。以下项目可申请注册专利:(1)发明了某种工业新产品;(2)发现一种新工具或者用现有的工具通过新的方法获得新的成果或工农业新产品。相反,不可以申请注册的项目有:(1)金融图案;(2)任何扰乱公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3)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10年、15年或20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 其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如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此前任何注册均为无效。法院将视情节给予服刑(如91天至6个月)或罚金(如从1千万里亚尔至5千万里亚尔)等处罚措施。 最后,伊朗还针对其他知识产权单独制定了更为细致的相关法律。在此逐一列举: 《著者、作曲家和艺术家权利保护法》(Act for Protection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Artists Rights)(Copyright Law)(1970) 《计算机程序作者的权利保护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Computer Software)(2000) 《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法》(Patents,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Act) (2008) 《地理标志保护法》(Act for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005) 《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Law) (2003) 《植物品种和种子和植物控制和认证登记法》(Act of Plant Varieties Registration, Control and Certification of Seeds and Seedlings )(2003) 《书籍、期刊、录音制品的翻译及复制》(Translation and Reproduction of Books, Periodical and Phonograms Act) (1973) 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全文 第一 章 商标注册 第一条为了识别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和其他商品而设计的商业性商标包括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如商标的图案、画像、数字、字母、说明、印记、装潢等等。国家的某个城市或某个地区可能也需要一个商标,以便区别于农场主组织、工厂主组织和商人组织的产品商标。 备 注 除非政府有强制性的要求,是否要商标是自主的。 第二条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被认可是独家使用的商标。 第三条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下面条件注册的,可以享受本法的保护。 第四条不在伊朗境内的工业性企业、农业性企业和商业性企业,如果接受下面条件,可以享受本法的保护。 1、 按本法规定,将自己的商标在伊朗注册的; 2、 那些企业在本国的,但按照公约和本国的法律保护伊朗商业性商标的国家。 第五条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 1、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 2、被废除的标志; 3、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 4、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等; 5、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 第六条打算注册商标的人,必须亲自或让他的代表到德黑兰初级法庭办公室专门设立的注册办事处申领注册申请表,在递交注册申请表后立即索取收条。 第七条注册办事处负责人在收到注册申请表格及附件后十五天内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注册申请。 如果注册申请被拒绝接受,应将拒绝接受的理由讲清楚,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十天内向德黑兰初级法庭提出起诉,如对初级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庭起诉。 第八条如果注册申请人的申请被注册办事处负责人接受,或被拒绝后经法庭最终判决被接受后,德黑兰注册机关有责任在法庭最终判决做出十五天内将申请人的商标给予注册,并发给正式注册证明。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负责人可拒绝接受下列情况的注册申请: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2、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前以别人的名字注册过,或者与已注册的商标某种程度的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第十条任何商标的注册应填写下列情况 1、 用字母写清注册日期的年、月、日。 2、 商标申请人的名字,职业、居住地和国籍,如果让其代表办理注册,需写清代理的名字。 3、 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服务的产品的品牌、特性和等级。 4、 简要地描述所申请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各个部分 5、 需交付的注册税。 第十一条已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所服务的产品如有变更,需按照 本法规定重新注册,否则将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商标可以转让,但是这种转让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在有第三者出席的情况进行了注册才算有效。 第十三条任何商标的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服务的产品由于变更而进行的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后的十五天内自费将注册刊登在司法部出版的正式刊物上。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拥有者可在有效期将满时要求再次注册,注册后,该商标有效期延长十年,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应交纳下列费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修改) 1、 申请商标注册表格费200里亚尔 2、 办理商标注册费5000里亚尔(不加产品等级费) 3、 商标服务的产品等级费每级500里亚尔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可以对正办理注册的商标或已注册商标提出起诉: 1、认为该商标是自己的; 2、 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如果他的商标尚未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应在起诉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交纳注册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果起诉人的企业不在伊朗,将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等地收取起诉费。 第十七条如果起诉人的商标在起诉前已被注册,必须按程序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通知商标注册人应诉,如果他不予应诉,不撤回其注册申请,起诉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诉诸德黑兰初级法庭。 因为本条款涉及到中止注册,所以,只要应诉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法庭应诉,或者应诉后未予以继续跟踪,商标将以起诉人的名义注册,应诉人需向政府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如果对已注册商标提出起诉,起诉人应直接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并可要求前注册作废。 第十九条如果出现超出司法部规定的情况,仍按商业诉讼的原则进行调查审理,而法庭根据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最终的判决。 备 注:胜诉者应出资在司法部官方杂志或一份每天出版的报纸上刊登最后判决的内容,胜诉者可以要求将上述费用打入败诉者的赔偿费。 第二十条起诉者如果证实其商标在申请注册前曾被长期使用过,法庭的判决是:该商标应以起诉者的名义注册;如果起诉者的商标在注册机关被注册过,法庭的判决是:以前的注册作废,以起诉者的名义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上面条款的内容也适用于下面情况,起诉者商标转让的注册、商标更改注册或商品更改注册。 第二十二条如果商标拥有者在其商标被人注册后三年内未提出起诉,以后就不能再提出起诉。除非能证实被起诉者在注册时已知道商标属于起诉者或由别人转让给起诉者,而且该商标被长期使用过。如果被起诉者证实起诉者在注册期满三年内知道商标被注册,那么,起诉者的起诉不被接受。 第二十三条为了本章的实施,司法部应制定必要的条例,在条例中应清楚地明确下列内容: 1、 填写申请表的方法 2、 文件必须是正本、副本、认证过的翻译件或作为申请表附件的底版 3、 商品的等级 4、 商标通过何途径批准注册的 5、 在申请表上写请有关商标转让、商标或商品更改注册的内容 6、 商标注册通告必须在官方杂志上刊登及费用 7、 法庭就上述内容的调查原则按照本法第七、第十九条 8、 所有有关商标的通告必须按顺序刊登 9、 翻译及认证价格表 第二十四条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伊朗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的人士,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 第二十五条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国外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了的;或其商标申请了注册但未注册成的、而在本注册法实行后注了册的、根据本法规定的权力,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那些企业在本国的但遵照公约或本国的法律保护伊朗商标的国家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 章 专利注册 第二十六条只要在工业方面或农业方面有新发现新发明的,而且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视情况使用了自己的发现和发明的,并将发现和发明在德黑兰注册机关进行了注册的,将授予发现者和发明者予专利权。德黑兰注册机关发给专利证书。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1、 发明了某种工业新厂品。 2、 发现一种新工具或者用现有的工具通过新的方法获得新的成果获工农业新产品。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注册 1、 金融图案。 2、 任何扰乱公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 3、 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法条款最先将自己的发明申请注册的人被称为发明者,除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法庭证实有问题。 第三十条在国外根据当地的法规将自己的发明注册并获得证书的发明者,如果他的证书有效期未过,可以在伊朗申请有效期剩余时间的证书。但是,如果上述发明人的发明在其提出注册申请前已被别人或别的企业抢先将部分或全部进行注册并使用,或正进行注册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不能阻止其行为。 第三十一条发明者申请注册,需执行本法第六、七、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一旦注册申请被接受,发明者或其代表需交五里亚尔申请表格费,并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至少需交纳一年的注册费。 申请表格的费用不退回。 第三十三条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根据下列情况收取发明注册费用: 第一个五年 每年十里亚尔金 第二个五年 每年二十里亚尔金 第三个五年 每年三十里亚尔金 第四个五年 每年四十里亚尔金 上述二十年注册费用在发给专利证书时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如果一次支付五年,给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年,给10%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五年,给1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二十年,给20%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如果每年的专利注册费用不是一次性付清,那么每年的头三个月必须将当年的注册费用付清,否则,专利注册将失效。如果在第二季度加倍交纳当年费用,其专利注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专利证书既不做为专利的可使用性、专利的真实性和专利的最新性的凭证,也不做为证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表真实性、有关专利说明和图表真实性的凭证。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以便鉴别真伪。 第三十七条在下面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发明证书。 1、 如果专利不是最新发明; 2、 专利证书与本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相违背; 3、 有关专利只能用于科研,而对工农业无实用价值; 4、 专利证书签发五年后,该专利一直未被使用。 备 注:任何发明或发明补充,尽管在申请注册前(无论 在伊朗还是在国外)其图案和解说可能在公共出版物上被刊登使用过,仍可算作新发明。 第三十八条关于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必须遵守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专利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自己的全部专利或部分专利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别人。 如果专利证书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可以享受本法权利,将继承的专利进行注册。 第四十条有关专利证书的任何形式的转让,都必须以正式文件为据,在专利注册部门注册,否则,该转让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专利转让在伊朗境外进行,但又在德黑兰注册部门进行了注册 ,该转让在伊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一条司法部将根据规定,确认有关上述二条的转让费用。 第四十二条专利证书颁发后,对每项专利所有注册文件的核查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将专利证书、专利转让证书以及按规定交纳费用的证明 誉抄一份副本。 第四十三条专利证书持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可以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法规定将自己对发明的改进申请注册,每项改进的注册费为十里亚尔。 第四十四条住所不在伊朗的外国人如果打算在伊朗申请专利注册,如果其本国政府属公约国,可接受其申请,如果不属公约国,将按对等原则对待。 第四十五条司法部将制定有关本章实施的有关细则,在细则中将明确下列内容: 1、 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及翻译件应作为申请表的附件; 2、 在官方杂志刊登通告的价目表,翻译认证价目表; 3、 办理所有有关专利注册通告的手续。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译自1996年重版的伊朗贸易商业法规大全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中国和伊朗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分别先后在1980年(中国)和2002年(伊朗)加入。由此,本文将带领大家了解中国与伊朗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法律趋于全球化体现在于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得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名称尽管有所区别(例如公约、条约、协定或者议定书等等),但是其根本含义还是属于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对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的条约情况摘要表中了解到,中国和伊朗作为WIPO的成员国,中国加入的WIPO管理的条约达18个,伊朗加入的有11个,在此针对中伊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予以列举: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指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其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这就是马德里体系的目的所在。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英文(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事实上是巴黎公约的补充,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SA),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有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目的是为了普遍采取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洛迦诺协定》共15条,1个附件。附件中有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表中对32个大类和 223个小类的不同类型产品建立了外观设计分类。它包括一个依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的目录,并有商品所属分类的说明。该目录还包括对6,600个不同的类型商品的分类说明。该协定规定,每个缔约国的主要机关必须在记载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中,和在该主管机关发行的有关备案和注册的任何出版物里,标上适用的国际分类号。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在邻接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罗马公约》是一个基本公约,但它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够有力,尤其是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有必要缔结一个专门的公约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唱片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缔结的。公约共13条,其中第1至第7条为实体条款,第8至第13条为行政条款。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经济改革和规划印度,全称印度共和国(Republic of India),地处欧亚大陆南端,北邻喜马拉雅山脉,西接阿拉伯海,东临孟加拉湾,向南隔拉克代夫海与斯里兰卡相望,其国土直指印度洋,既是连接亚洲、中东和非洲的重要枢纽,又是扼守从南中国海到波斯湾海上通道的战略力量。 1991年以来,印度开始实行经济自由化政策,其经济在随后的二十年中获得快速增长,增长率一度超过9%。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14年印度GDP总量达2.04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九位。从产业结构上来看,印度是传统农业大国,耕地面积居亚洲首位;虽然制造业总体发展滞后,但近年来,印度的电子制造、航空工业等新兴领域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全球电脑软件、金融等服务业的重要出口国,班加罗尔被誉为“亚洲的硅谷”。 印度处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交汇处。我国能否顺利实现“一带一路”战略,印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5年5月14日印度总理莫迪访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西安会见莫迪总理时,提出中印双方可以就“一带一路”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合作倡议及莫迪总理倡导的“向东行动”政策加强沟通,找准利益契合点,探讨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促进共同发展。而莫迪总理则表示,印度希望继续加强同中国的经贸关系,中方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印方同样重视南亚地区互联互通建设,认为这将促进本地区的发展繁荣,印方愿加强同中方在这一领域合作。 由此,本文将针对印度的知识产权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印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专利 印度的《专利法》为2005年生效的版本。印度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方面,最基本的义务是在任何领域的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通过三项检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就具有可专利性。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在期限内可提出续展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延展五年,只能续展一次。除了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般保障免除条款,在发明的可专利性领域还允许特殊的除外事项,如果在其境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对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以及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是必要的。另外,各成员也可不对以下的发明授予专利权:对于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动物以及基本上属于生物过程的动物或植物的产生工艺。 印度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来加强和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的工作效率,执法机构非常有效率。 印度在药品专利上颇为受到国际关注,因原本的印度专利法规定,可以申请专利的是药物的制造方法,而非药物的成分,所以印度早期可以大幅仿制许多国外的药物。但从2005年起,WTO的过渡期结束,印度必须按照规则将药物成分列入可申请专利范围。面对这种情况,药企游说政府,在专利法中增加了异议条款,使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印度专利审查部门提出专利无效的异议,使外国制药公司的专利无法在印度生效,在05到06年之间,制药企业提出了一百多个异议。印度的仿制药集中在抗肿瘤和艾滋病的防治上,并大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2003年WTO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卫生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允许发展中成员国和最不发达的成员国在发生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时(如艾滋病、疟疾)在未经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制度;2005年WTO正式修改了其知识产权规则,这是包括印度在内发展中国家的一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修改的胜利。 商标 印度现行的《商标法》为2003年修订。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识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下,这些识别性的标识构成了受保护的主体。该协议规定原始注册商标和每一次续展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7年。一个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不受限制。商标强制许可是不允许的。对于一个国际知名商标而言,即使该商标没有在印度注册,该商标在印度也是受保护的。除商品商标之外,印度的商标法已通过法院的判决扩展至服务标识。 在印度可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以下则为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2)表明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种类、目的意图、价值、生产时间/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志;(3)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专有名词;(4)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标志;(5)它包含任何可能伤害了宗教信仰或部分印度公民的东西,或由此组成的标志;(6)具有淫秽性或诽谤性的元素构成的标志;(7)由货物本身的形状构成的标志;(8)化学元素符号;(9)由在世的人的名字或雕塑、或者去世不久的人的名字或雕塑组成的标志。 著作权 印度的著作权法始于1957年的《印度著作权法案》,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12年修订版本,目前印度的著作权法已经与卫星广播、电脑软件和数字化技术方面的发展保持同步。除了原本版权保护期限60年、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期到期前重新收回权利等常规性的规定外,新法更大幅扩张了权利范围,其特点为:(1)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新增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在任何媒介上存储”的权利,为私人或个人使用、批评或评论、报道时事新闻等目的合理使用而存储等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存储权;(2)扩张表演者的权利范围,使其可表演或者授权利用表演成为一种积极权利,并享有向公众的传播权;(3)摄影作品作者的保护期与其他作品相同,为作者在世年限再加六十年。 为了加强和提高著作权的实施,印度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包括成立著作权实施咨询委员会、执行人员的培训项目、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处理有关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工业设计 在工业设计方面的义务是保护独立创作的、新颖的或原创的工业品设计。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不同,单个国家可以将取决于技术或功能因素的设计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受到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权利所有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而制造、出售或进口具有或采用了与受到保护的设计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设计的物品。对工业品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应为10年。 在2000年的预算年会上,议会已经同意将通过一部新的法案取代1911年的《工业设计法案》,这部新法案将于2001年5月11日开始实施。 除此之外,印度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除可申请搜查令、临时性禁令、要求损害赔偿等民事手段之外,也有相关的形式惩罚手段,对侵权人可判处罚金(5万至20万卢比)或监禁(6个月以上3年以下)。 部分文献来源于:印度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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