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临危受托,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Z某得以被提前取保候审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Z某向客户收购购物卡,因客户购买购物卡的资金涉嫌来源于犯罪所得,Z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Z某向客户收购购物卡,因客户购买购物卡的资金涉嫌来源于犯罪所得,Z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二、委托过程
2024年1月3日,Z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告知并催促其亲属退还30余万元受诈骗人员的损失,明确只有退还被害人损失,公安机关才能同意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Z某亲属在犹豫不决时,于2024年1月18日,联系翟学琴、王志臻律师,欲委托律师会见Z某并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以解决眼前的困境。双方当日办理了委托事宜。
三、办案过程
2024年1月19日,在接受委托次日翟学琴、王志臻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去看守所会见Z某,向Z某了解案情。Z某陈述其实施的是正常的收购购物卡的行为,即A公司负责发行购物卡并对外出售购物卡,部分客户从A公司购买购物卡会再进行转卖,A公司员工会把有卖卡需求的客户介绍给Z某,由Z某负责收购客户手中的购物卡。本案件中,Z某从客户手中按照98折回购购物卡,购得卡后在商场消费用于购买黄金等商品,再将商品转卖变现,Z某赚取的利润是购买购物卡的差价扣除资金成本、刷卡手续以及商品折旧费等,折算后利润不足1%,Z某多次强调其不知晓客户购卡的资金来源有问题。
基于Z某陈述,辩护人认为Z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定性问题,公安机关认为Z某对于客户花费大笔资金向A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是明知的,且Z某回收购物卡的资金来源也是有问题的,与公安机关沟通后,翟学琴、王志臻律师认为有必要再次会见Z某,深入了解案件涉及的资金流问题以及Z某主观是否可能被推定明知等细节问题。
2024年1月26日,经过再次会见Z某,确认了Z某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上的不明知以及其回收购物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翟学琴、王志臻律师更加坚定为Z某做无罪辩护的思路。遂于当天联系公安机关,继续沟通我方的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于公安机关要求Z某退还被害人30余万元损失问题,翟学琴、王志臻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案情,认为Z某退还所谓“被害人”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退还被害人损失不是决定Z某取保的条件,积极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工作,不建议家属退还被害人损失。最终,Z某和家属采纳律师的建义,承受住公安机关的压力,未予退还30余万元。
2024年1月29日,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Z某在没有退还30余万元情况下被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分别已久的家人在春节前夕再度相聚。
四、办案思路
Z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Z某从事的是正常收购购物卡的商业行为
Z某经介绍,按照市场正常折扣购得购物卡,消费后通过再专卖商品获取微薄利润,其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市场商业行为,并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2、Z某主观上不明知客户的购卡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
Z某并不认识卖卡人,更不可能知道购卡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在某一笔的转账时存在提示资金风险,但该种风险提醒我们每个人在资金来往中都有遇到,并不能以此作为认定Z某知晓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的依据;加之案涉收购购物卡的行为,均按98折回购,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购物卡。事实是,直到A公司员工告知Z某,客户最后一笔支付到公司账户50万元被冻结,Z某才始知购卡资金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
另,客户购买购物卡的资金是直接支付到A公司,并不是支付给Z某,A公司风控人员对资金进行风险把控,A公司员工也告诉过Z某客户的资金他们已经通过风控人员的审核,没有风险。Z某基于对A公司的信任收购购物卡,亦不存在明知客户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的可能性。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接受委托后的11天,当事人即被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当事人及其家属保持及时、全面的沟通尤其重要;尤其在侦查阶段,经过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情后,形成精准的辩护思路并与公安机关保持高效的沟通机制更是重中之重。本案中,辩护律师多次研讨案情以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形成初步辩护思路后,又迅速通过二次会见填补部分事实的细节,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并及时将辩护意见反馈给公安机关。最终,在没有退赃的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获得自由与家人团聚。本案做到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亲属高度认可律师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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